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读

显示模式:清爽模式字体: 打印

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读

主讲:金贞福

  

一、前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简介

二、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修订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三、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读

一、前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要遵循各项财务规范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遵循各项会计规范内容,两者密不可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通用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特殊行业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四层次: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

【说明】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中,通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特殊行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关系:

前者是,统驭、指导后者。后者是,是根据前者制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前者的分支,其改革既有事业单位共性问题,又有行业个性问题。因此,特殊行业部门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中,只遵守本行业财务制度即可。

非特殊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直接遵守通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无特殊行业分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69条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1条也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因此,《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改革既有事业单位共性问题,又有中小学校个性问题。

【总结】中小学校财务规范体系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项)、具体准则(10项)、应用指南(2项)

——通用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特殊行业会计补充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 ...                                                                              

    关于医院执行... ...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 ...                                                                         

    关于彩票机构执行... ...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5

第四层次:单位内部会计管理规定(如:××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等)

【总结】中小学校会计规范体系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

——《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第三层次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财务规则,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制定其他具体财务制度的基本法规依据,是各单位从事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它侧重于处理各种分配关系,主要从资金的调节、分配上进行管理。如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等等。

会计准则,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普遍性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及对各项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披露等原则的具体规定。

二者区别:财务规则是规范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而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者联系:它们都是反映单位的价值运动,即资金运动,两者是相适应、相配套的关系。具体讲,有什么样的财务制度,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二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及对各项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披露等原则的具体规定。

会计制度,是对会计工作实施规范

两者关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都是规范会计工作的规定,会计制度对会计工作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便于单位操作执行,而准则比较概括、原则、抽象,但在执行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作用主要是指导性的、制度则具有强烈的命令性。

有什么样的财务规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有什么样的会计准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三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

中小学校:

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制度、中小学校补充规定之间的关系

二、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修订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714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教〔2022159号)(以下称《制度》)。

      (一)修订的意义及原则

(二)修订的内容

        (三)贯彻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修订的意义及原则

1.修订的意义:

——修订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部署,反映了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财政有关改革发展新成果,衔接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要求。(新《规则》) 

2.修订的原则:特点与衔接

——以落实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中小学校财务特点为原则,

——并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保持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内容(十方面)

1.特点内容:六方面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针对:

    地方落实双减

学生营养改善、

          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

重大政策时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统筹兼顾学校财务管理薄弱环节,着重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六方面:

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可以参照)

二是,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新增学校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以及任职条件等规定。

四是,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六是,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2.衔接内容:四方面

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

二是,  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

三是,  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

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

(三)贯彻实施的工作要求

下一步:

《制度》从202291起正式实施。

各地、各学校可利用中小学校暑假,开展人员培训、制定实施细则、修订配套制度等工作。

财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密切关注《制度》实施情况,持续跟踪问效, 指导中小学校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制度》贯彻落实。

三、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读

新《制度》基本框架—1384

新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照表:

第一章则(1-5条)

包括以下五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五、中小学校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

【说明】

1.了解与新《规则》的衔接;

2.了解新旧制度对比;

3. 解读新制度。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注意:将在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中进行拓展)

(注意:将在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中进行拓展)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解读】

1.制定目的:进一步规范、加强、提高、促进

2.    据: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108号)、有关法律、

3.    合: 中小学校特点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解读】

变化较大,不再强制性要求民办学校执行《制度》。

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

变化说明:

 ——调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强制性要求民办学校执行《制度》。

1.目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均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均享受政府补助。但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存在较大差异,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也不一样。为此,适用范围中将原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予以剔除。(后续财政部门将出台专门适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民办义务教育财务制度》)

2.根据新制度第81条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制度》。

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解读】

三条原则:无变化

1.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3.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解读】

变化较大:

主要任务:5

1.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与政府会计双体系相适应)               

2.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开支;

3.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4.加强资产管理……

5.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五、中小学校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解读】

新增内容。为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包括:

1.政府会计准则

2.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补充规定

3.准则制度解释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6-11条)

包括以下六点:

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二、中小学校财务人员配备及财务机构设置要求

三、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要求

四、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体制规定

五、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原则及要求

六、中小学校相关财务活动管理要求

(【说明】通用《规则》中,无本章内容。)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

   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解读】

变化较大: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旧:校长负责制

【改革背景】

——2022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为此,新制度第6条将原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修订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二、中小学校财务人员配备及财务机构设置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解读】两款

1.指定财务主管、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合理设置财务部门;

政策依据: 20193月财政部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令第98号),其中第6条规定。

2.财务主管职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其中,第6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解读】两款

1. 执行会计法律制度要求;

2. 能力框架要求

四、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体制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

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解读】两款

1.核算主体——以校为单位;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报账、代理记账)

2.管理要求——提升信息化水平(新增内容)

五、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原则及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解读】 4款:(新增内容)

1.食堂管理原则——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2.自主经营食堂的管理要求:        财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可分账核算(学校现有账户下)

        定期公开账务、

        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3.委托经营食堂的管理要求: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4.配餐或托餐方式的管理要求: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六、中小学校相关财务活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解读】两款(新增内容)

1.相关财务活动——非独立核算财务活动,包括: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12-23条)

包括以下八点:

一、中小学校预算的含义及组成

二、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原则

四、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方法

五、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程序

六、中小学校预算的执行

七、中小学校决算的含义及编制审核要求

八、中小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中小学校预算的含义及组成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解读】

1.含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组成:

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二、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解读】

预算管理办法(同事业单位)

核定收支:

中小学校应当将全部收入全部支出统一编列预算,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结合校改革要求、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核定学校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其总包括财政补助具体数额。

定项或定额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式

(是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

1. 定额补助:是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并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如对高校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制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

2. 定项补助:这是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对事业单位的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事业单位工资支出项目进行补助,或是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具体项目因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需要指出】

中小学校定额或定项补助,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数额原则上一年一定。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是指在经法定程序核定以后,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自求平衡。除特殊因素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追加预算;如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由学校按照国家和同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解读】两款

1.基本编制单位规定: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入隶属学校。

2.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中小学校预算草案编制方法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五、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解读】两上两下

 “一上:上报建议数(单位提出建议数,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一下:下达预算控制数(本级财政)——据此编制预算草案。

二上:上报预算草案(主管部门汇总);

二下:批复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执行批复预算。

六、中小学校预算的执行(2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解读】执行要求

1.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2.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 关于执行中调剂(调整变为调剂)

1.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一般不予以调剂的项目,

(确需调剂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调剂)

2. 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小学校决算的含义及编制审核要求

(一) 决算的含义

(二) 决算的编制审核分析要求

(一)决算的含义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解读】

表述变化——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原制度表述——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变化原因:双报告体系

(二)决算的编制审核分析要求(3条)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解读】三点要求

1.编制决算草案要求

2.审核分析要求

3. 预决算公开要求

八、中小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解读】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新规定)

1.《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十九大报告:五、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0171018-24)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891日)

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

第四章收入管理(24-28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中小学校收入的含义

二、中小学校收入的内容分类(

三、中小学校收入的管理要求 (3条)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一、中小学校收入的含义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解读】三个确认条件:   

   二、中小学校收入的内容分类(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解读】六类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括: 1.投资收益、

   2.利息收入、

3.捐赠收入、

4.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5.租金收入

6.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

需要指出

《财务制度》收入分类与《政府会计制度》收入、预算收入科目之间的关系。

【解读】(一)财政补助收入

【解读】(二)事业收入

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教育教学活动——即中小学校的专业业务活动,也可以叫    
                   “
主营业务活动                  

辅助活动——与专业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
                
位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活动等。如学生公寓服务
                
活动等。

计入、不计入事业收入:

【解读】(三)上级补助收入

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中: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
             
上级单位,即二级预算单位。

非财政补助收入。

【解读】(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中:附属独立核算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

上缴的收入。

【解读】(五)经营收入

【解读】(六)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

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租金收入等。

注意 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个人认为:可列作其他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课后服务性收费收入科目处理。

   三、中小学校收入的管理要求 (3条)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解读】两款

 1.全部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2.
严禁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解读】两款:  

1.各项收费规定;

2. 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解读】票据管理要求、特点  

1.财政票据使用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

2. 税务票据要求——服务性收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29-38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中小学校支出的含义

二、中小学校支出的内容分类(

三、中小学校支出的管理要求(8条)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一、中小学校支出的含义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解读】两个确认条件:   

1.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2.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中小学校支出的内容分类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
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解读】五类支出   

1.事业支出

2.经营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

5.其他支出

【需要指出】

《财务制度》支出分类,并非《政府会计制度》的费用、支出科目。

《财务制度》支出分类

《会计制度》费用、预算支出科目

(二)经营支出

“经营费用”

“经营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上缴上级费用”

“上缴上级支出”

(五)其他支出

“其他费用”

“其他支出”

【解读】(一)事业支出

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解读】 (二)经营支出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解读】(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其中:(1)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
        
2
补助支出

【解读】(四)上缴上级支出

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中: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

【解读】(五)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三、中小学校支出的管理要求(8条)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解读】

全部纳入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全部纳入预算,试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解读】两款

1.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2.不得混用: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公用经费与人员经费;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项目支出

第三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解读】两款、非义务教育阶段——经营活动规定:

 1.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正确归集各项费用;

 2.支出与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解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1.专款专用;

2.单独核算;

3.专项结报;

4.接受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成本核算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解读】各项支出列支规定:

 1.实际发生数列支;

 2.不得——虚列虚报、代替。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解读】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要求: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

2.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解读】票据管理要求:

遵守会计原则:可靠性原则或真实性原则或客观性原则

(各类票据包括来源合法、真实的各类电子票据,如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

(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39-42条)

包括以下四点:

一、中小学校结转和结余的含义及分类

二、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要求

三、中小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规定

四、中小学校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一、中小学校结转和结余的含义及分类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解读】三款、无变化

1.结转结余的含义,

2.结转资金、结余资金的含义

3.经营收支结转结余

二、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

1《预算法》: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

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三、中小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单位各项预算收支年终结转方法:                                                        
                                                                                    

【案例1假设某中小学校2×201231日各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本年发生额如下表所示,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为40%                                                        

单位:万元

预算收入科目名称

贷方发生额

预算支出科目名称

借方发生额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800

事业支出

  2 480  

事业预算收入

    1 700

其中:财政拨款支出

    78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 200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1 200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50

其他资金支出

    50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0

经营支出

      50

经营预算收入

        60

其他支出

     75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0

其中:财政拨款支出

       5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20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0

其他预算收入

      200

其他资金支出

      2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60

账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度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收入: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事业预算收入——非专项资金收入                  500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40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10

      其他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40

      贷:其他结余                                     590

2.结转本年度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其他结余                           520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500

        其他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20

3.计算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 1.-2.

=结转本年度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合计-结转本年度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合计

=590-520

=70(万元)

4.结转本年度经营收入: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经营预算收入     60

    贷:经营结余           60

5.结转本年度经营支出: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经营结余       50

贷:经营支出           50

6.计算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 4.- 5.

=结转本年度经营收入-结转本年度经营支出

=60-50

=10(万元)

7.结转其他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

= 3.+ 6.

=“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70+10

=80(万元)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其他结余                 70

    经营结余                 10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80

8.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80×40%

= 3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本年盈余分配           32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32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32

贷:专用结余—职工福利基金32

9.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办理结转: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80-32

=48(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本年盈余分配    48

    贷:累计盈余       48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48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 48

四、中小学校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解读】

1.盘活存量

2.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43-46条)

包括以下四点:

一、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含义及管理原则

二、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内容

三、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管理要求

四、中小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一、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含义及管理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解读】两款

1.含义: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2.管理原则:“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支出规模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二、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解读】

内容:(一)职工福利基金

     (二)奖助学基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1)按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额=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比例

“其他结余”+“经营结余”贷方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贷方金额数。(见前述举例)

2)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如:2001年按人均定额提取职工福利费,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形成“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吉林省自201911日起,由每人每月72元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工资总额及离退休费额2.5%提取。)

3)用途: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0号)

       … … …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主要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用于集体福利。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不做处理

三、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二)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四、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一)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二)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助;

(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二)奖助学基金

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1)接受社会捐赠:

2)从事业收入提取转入:

     奖助学基金提取额=事业收入×提取比例

3)用途:两个方面 ——奖励、资助

案例2
 接上例,该中小学校2×20年事业收入为1 700万元(同事业预算收入)。假设按2%提取奖助学基金34万元,则该学校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34

     贷: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     34

        不做处理

其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助学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说明】

——关于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中涉及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内容解读

2022929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解释5号中,共涉及两点内容: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其中第二点是为了贯彻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34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的规定做出的。   

《解释5号》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原文内容: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 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有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直接计入费用的金额,以“-”号填 列;使用专用基金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专用基金时直接冲减专用基金余额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 动金额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自2023 年度起,三、本年变动金额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解读】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解读】

预算是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因此,要求专用基金纳入预算,意味着提取或使用专用基金时,在会计核算中要做费用/预算支出处理。

但是,现行会计制度中,只对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部分计入了费用(预算会计未做处理),而对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并未做费用/预算支出处理,这并不符合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  

下面通过表格方式具体加以说明:

序号

业务或事项内容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1

年末,按照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

借:本年盈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

使用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体现了纳入预算)(明细核算或中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期末:

应当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记:

借:专用基金

   贷:业务活动费用等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贷:专用结余

使用时:

借:事业支出等(体现了纳入预算)(明细核算或中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贷:资金结存

年末:

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记:

借:专用结余

   贷:事业支出等

2

根据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原已纳入预算)

     贷:专用基金[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

【提示】因提取时已计入费用和冲减基金,因此本次《解释5号》不涉及这部分内容。

不做处理

3

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借:银行存款(无需纳入预算)

    贷:专用基金

【提示】这部分基金本无需列入单位预算,因此本次《解释5号》也不涉及这部分内容。

不做处理

4

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

借:专用基金   

    贷:银行存款

【提示】注意这笔业务只涉及23业务,不涉及3按照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使用情况

如果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用基金   

    贷:累计盈余

使用从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费用的专用基金:

借:事业支出等(原已纳入预算)

    贷:资金结存

使用从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

借:专用结余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提示】这笔业务会计处理发生变化,见上页。(因无法体现纳入预算)

三、中小学校专用基金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解读】

新增

1.纳入预算管理。(新要求、新要求下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

2.除奖励基金外,余额较多的,应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3.确需调整用途的……

四、中小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解读】

无变化

1.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

2.没有统一规定的——主管会同本级财政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47-61条)

包括以下十点:

一、中小学校资产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二、中小学校资产的管理要求

三、中小学校资产的配备要求

四、中小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

五、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

六、中小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七、中小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中小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

九、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的管理

十、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十五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一、中小学校资产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令738号(2141日施行))

【解读】

含义:

(“直接支配”权利包含并大于占有、使用的权利,具体还包括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拥有所有权、国家所有)
  
【对比】“支配”——“控制”——“占有或者使用”             

【解读】

内容分类: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

【注意】《规则》分类与《准则》《制度》分类有区别(见下页)

【解读】

内容分类

《财务制度》分类

《准则》分类

《会计制度》科目

1.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

(含短期投资)

“库存现金”等

2.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4.无形资产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5.对外投资

5.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6.公共基础设施

6.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

7.政府储备物资

7.政府储备资产

“政府储备物资”

8.文物文化资产

8.文物文化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

9.保障性住房

9.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

10.自然资源资产等

《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中小学校资产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解读】4

三、中小学校资产的配备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解读】

四、中小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解读】三款

1.流动资产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2.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3.存货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解读】两款:变化、特点

1.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内部管理规定——基本户、零余额账户。

2. 货币性资产核销规定

五、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解读】两款

1.固定资产的含义(新旧对比变化)

【需要指出】取消了六类分类的阐述。

2.关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问题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0号)

附表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

校车、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

5.机械设备

10

电梯、制冷空调、锅炉等

6.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通讯设备

5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9.仪器仪表

5

10.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11.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三、专用设备

1.专用仪器仪表

5

教学专用仪器等

2.文艺设备

5

乐器、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3.体育设备

5

田赛设备、径赛设备、球类设备、体育运动辅助设备等

4.娱乐设备

5

5.公安专用设备

3

6.其他专用设备

10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1.家具

15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5

2.用具和装具

5

【说明】 重要

1.旧《制度》无固定资产折旧要求,19年政府会计改革之后要求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2.中小学校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而执行《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3. 中小学校除折旧表之外,其他相关固定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固定资产披露、折旧计提时点等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守《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六、中小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中小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新增)

【解读】两款:

1.无形资产的含义及分类

变化:无商誉分类

2.转让收入与支出的处理规定:有变化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而非将其支出列入事业支出。

具体应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试行)》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

八、中小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说明】

同新《规则》、不同于旧《制度》

【解读】

4款 变化较大、特点:非义务教育阶段

1.对外投资的含义(包括投资形式)

2.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适应新《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严控;

2)保值增值;

3)权限和程序;

4)不得……

3.股权管理责任、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

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九、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新增内容,与会计制度相匹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文物文化资产具体准则尚未出台)

十、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5条)

第五十七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解读】

关于出租出借:两款 变化

1.出租出借前提条件

2.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解读】

两款、与新《规则》不同

1.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含义及7种形式——特点

2.资产处置原则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解读】

资产处置收入规定、与原《制度》无变化

收支两条线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解读】

关于资产调剂规定

与新《规则》、原《制度》不同、新增

第六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解读】

关于资产的共享共用、与旧《制度》不同,衔接新《规则》

1.共享共用对象:大型设备(确保安全使用前提下)

2.共享共用原则:可收取合理补偿

3.补偿收入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负债管理(62-65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中小学校负债的含义

二、中小学校负债的内容分类

三、中小学校负债的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务。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一、中小学校负债的含义

第六十二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解读】含义、无变化、同新《规则》

二、中小学校负债的内容分类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解读】五款

1. 负债含义及内容

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

2. 借入款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短期和长期

3. 应付款项:变化(旧制度:应付及预收款项)

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4.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税费、其他应缴款项。

5. 代管款项。

三、中小学校负债的管理要求(2条)

第六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解读】无变化

分类管理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解读】三款、有变化、特点

1.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

3.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十章财务清算(66-68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类型

二、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要求

三、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

【提示】

2022109日,财政部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有什么样的财务规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有什么样的会计准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三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的原则,各单位在发生划转撤并相关经济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财务制度中财务清算内容及原则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一、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类型

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解读】四种财务清算类型、无改制类型。

1.划转:中小学校因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成建制地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划转,属于中小学校隶属关系的改变。

2.撤销:是指中小学校被宣布撤销,属于中小学校的解散或终止。

3.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小学校的合并,属于中小学校的改造或重组。             

4.分立:是指一个中小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小学校的行为。

二、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解读】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划转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 撤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4.分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

            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说明】

与新《规则》、新高校制度不同,无改制类型。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69-73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中小学校的双报告双要素要求

二、中小学校财务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三、中小学校决算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一、    中小学校的双报告双要素要求

一、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解读】两款、变化——新增

1.应提供双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2.“双要素要求。                    

二、中小学校财务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解读】

两条、变化较大、适应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及《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三、    中小学校决算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第七十二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解读】两条、新增

适应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74-78条)

包括以下四点:

一、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内容

二、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

三、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要求

四、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法律责任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解读】监督内容:六项

1.预决算监督

2.收支监督

3.结转和结余与专用基金监督

4.资产监督

5.负债监督

6.有关基础数据的监督(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

二、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

第七十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解读】监督方式     

1.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2.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三、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解读】两条有变化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报送内控报告

2.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四、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 新增、与新《规则》相同;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况:

1.各中小学校及工作人员违规时,

2.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时

第十三章附则(79-84条)

包括以下七点:

一、中小学校基建投资的财务管理规定

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及参照执行本制度范围的规定

四、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中小学校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六、施行时间及废止规定

七、原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与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对比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顺序有调整)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八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3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20229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20121221日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1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附

一、    中小学校基建投资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范围

第八十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解读】

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

2.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

三、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及参照执行本制度范围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解读】

1.各地区:省级

2.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

五、中小学校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解读】

1.行业特殊规定。与新《规则》不同;

2.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施行时间及废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20229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20121221日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 〔2012489号)同时废止。

【解读】

1.施行:2291起施行( 202289日财政部发布)

2.废止:财教〔2012489

七、原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与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对比

【解读】

——原指标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新指标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

附: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

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

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公式

指标说明

1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反映政府部门偿付全部债务本息能力的基本指标。

2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部门利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3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部门流动资产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4

固定资产

成新率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反映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的持续服务能力。

5

公共基础设施成新率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持续服务能力。

6

保障性住房

成新率

保障性住房净值/保障性住房原值

反映政府部门保障性住房的持续服务能力。

 7

收入费用率

年度总费用/年度总收入

反映政府部门收入与费用的比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