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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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解读
主讲:田岩超
一、《条例》基本介绍
二、总则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五、对外提供
六、法律责任
一、《条例》基本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法律层级
(三)配套文件
(一)基本情况
1.内容: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重大方面的系统规范。
2.发布时间:它是于2000年6月2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3.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它系统地规范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以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层级
1.级次:法规。
2.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适用范围:企业(包括公司)
4.所影响规章:财政部规章
(三)配套文件
类别
文件名
准则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31号——现金流量表(2006)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格式类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财会〔2019〕1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二、总则
(一)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制定目的:保证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相对)。
(1)真实:①含义:是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实的企业经济业务如实反映。
②当时的背景:会计信息失真比较普遍。
③并非绝对客观,如计提坏账准备。
(2)完整:①含义:是指合法、合的完整。
②并非绝对完整。完整的程度,限于法律、法规的建设水平;会计上要求的“完整”是相当于法律、法规的界限而言的,不能苛求会计反映的绝对完整。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适用范围、财务报告的属性和种类
1.适用范围
企业,但按照条例45条规定——不对外筹集、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在适用范围内。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七十九条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附注。
2.财务报告的属性
属性是文件。
3.种类
(1)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文件,即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附注。
(2)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文件,即利润表及其附注。
(3)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现金流量的文件,即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
4.四大财务报表
含所有者(股东权益)权益变动情况表。
5.补充
(1)2000年开始,报告条例和会计制度第一次从总体上、全局上明确企业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2)2007年开始,新会计准则出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从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独立出来,正式成为第四张表。
(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总体要求和对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
1.要求
(1)企业不得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责任人
(1)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1.内容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①会计报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
③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说明
(1)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2)年报与所有者(股东权益)权益变动情况表。
(3)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加附注,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除外。
3.提示
(1)按照会计准则,现在一般把财务报表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比较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2)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3)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二)资产负债表的概念、内容及其反映的会计要素
1.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2.内容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3.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①资产
《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条例》: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②负债:
《准则》: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条例》: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所有者权益:
《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条例》: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条例和准则里的报表科目要求:
(1)资产负债表
①资产负债表的资产
流动资产满足:(一)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四)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资产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资产总计
②资产负债表的负债
流动负债满足:(一)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二)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四) 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负债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项目
判断标准
附加条件
归类
一年内到期的负债
有意图、有能力展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非流动负债
负债表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协议
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
负债表日后、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协议
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资产负债表日(前)违约
贷款人随时可要求清偿
流动负债
贷款人统一提供日后一年以上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
非流动负债
③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 
(三)利润表的概念、内容及其反映的会计要素
1.概念: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2.内容:收入、费用及利润的各个构成项目。
3.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项目
条例
准则
收入
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益的总流入。
费用
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润
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项目
本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加:其他收益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 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七、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四)现金流量表的概念、内容及列报
1.概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2.内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3.列报方法: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2)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3)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4.现金流量表各项列示及内容:
(1)经营活动: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五)会计附表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
2.内容:条例中着重说明了利润分配表,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不包括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表是目前仍经常较为使用的一个。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净利润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加:* 少数股东损益
    其他
  减:*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固定资产折旧
债务转为资本
    无形资产摊销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
其他
    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现金的期末余额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财务费用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投资损失(减:收益)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递延资产贷项(减:借项)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六)企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要求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
1.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年报和半年报应提供比较财务报表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的内容。目前国有企业决算要求提供,其他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淡化)。
3.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八) 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九)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十)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十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时间要求
1.涵盖期间:
(1)年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半年报:公历1月1日至6月30日
2.结账日:账簿记录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3.编制频率: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30号准则(2014)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二)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1.编制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
2.具体要求:
(1)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5)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6)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如12月31日前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估计计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得到证实存在误差)
(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等)
(8)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均不需要进行清算,但终止营业的,必须进行全面清算。
(9)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A.合并并非简单汇总。
B.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拥有被投单位表决权
其他
纳入合并范围
半数以上
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
半数或以下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期限要求
1.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应当在每一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
(2)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
2.其他企业:应按章程(企业最基本的契约)的时间要求提供;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会前15天提供。
(二)提供对象
1.投资者:包括潜在的投资者,许多投资者并未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
2.监事会: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企的监事不属于企业投资人。
3.其他:职工代表大会
(三)提供要求
1.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六、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罚款、行政纪律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6.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