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虚拟道具的收入确认
准则指引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承诺;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会计事项分析
前文所述,虚拟道具收入模式已成为当今网络游戏的主流盈利模式,因此虚拟道具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客观,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重大。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不具有实物形态,目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按其消耗方式,通常分为三类:一次性消耗道具、有限使用道具(有限期间或有限次数)、无限使用道具。
新收入准则强调履约义务及控制权转移,对于网络游戏而言,游戏玩家购买虚拟道具是为了提升游戏体验,游戏运营商的履约义务就是向游戏玩家提供游戏体验,那么该游戏体验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如果认为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供的游戏体验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服务,那么无论玩家购买了几个虚拟道具,也无论购买的是何种性质的虚拟道具,运营商都只有一项履约义务,游戏玩家在游戏运营商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运营商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所以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运营商应按照履约进度在该时段内确认收入。玩家生命周期、游戏生命周期,都可以作为履约进度的衡量标准。
如果认为游戏运营商向玩家提供的每一款虚拟道具对应不同的游戏体验(每一款道具都有不同的定价,且明确可区分),那么玩家每购买一个虚拟道具,运营商都有一项履约义务,此时游戏运营商根据不同道具的消耗方式(道具生命周期)来确认收入,可能更具合理性,即:
一次性消耗道具:在玩家使用该道具时确认收入;
有限使用道具:有限期间使用道具在玩家使用该道具的未来期间内按直线法确认收入、有限次数使用道具按照使用次数分次确认收入;
无限使用道具:在玩家生命周期、游戏生命周期内按直线法摊销确认收入。
从网络游戏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来看,实务中的处理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