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解析

显示模式:清爽模式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解析
主讲:尹巧蕊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编的重点解析
第二节  具体程序制度中的重点解析
第一节 “总则”编的重点解析
一、立法依据
【依据】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解析】1.《宪法》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2.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吸收和实际结合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依据。
二、立法任务
【依据】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解析】
1、基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目标、效率性: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中心: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违法行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适用范围
【依据】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解析】法院主管民事案件应具备的条件: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争议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的主体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
主要部分——由民商事法律、经济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权益争议。
涉及身份与财产两方面特殊性——由婚姻编、继承编调整的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当事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应与《民法典》相衔接
《民法典》第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四、空间效力
案例1
 威尔士公司、英国东化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依据】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解析】
本法空间效力,是由国家主权原则确定的,即在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范围。
适用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外国企业和组织。
五、辩论原则
【依据】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解析】
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力,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
2.辩论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问题。   
4.辩论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优势在于双方信息沟通的直接性、及时性;
书面辩论主要适用于庭审阶段之外,如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虽然形式不灵活但语言表述更为精准。
5.应保障诉讼过程中辩论权的充分行使
注意:当事人在开庭准备阶段也能行使辩论权。
6.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六、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依据】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解析】关于诚信原则——源于民法诚信原则的确立与适用。即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该原则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是平衡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差异导致诉讼失衡的有力工具。
1.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真实陈述的义务。
促进诉讼的义务,具体体现为: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回避,即回避权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诉讼程序,如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小额诉讼并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
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止当事人反悔及矛盾行为。
当事人诉讼权能的滥用与丧失。
2.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
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
关于处分原则
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分为积极处分权与消极处分权。
“不告不理”原则的集中体现
1.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4.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诚信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
这两项原则寓于同一法条中的立法意图:将诚信原则作为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基本规范,诚信原则成为适度干预并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化的“调节器”。
七、在线诉讼
案例2
 
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中旬法院受理后,因当地疫情散点突发状况出现,原被告双方都急于解决该纠纷,于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中旬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被告未能充分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至此,被告则以本案不是在线下当庭审理为由,提出上诉。
【依据】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
1法治意义本条是新增在线诉讼的一般性规定。
这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成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
2.法律渊源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
3.在线诉讼的五项基本原则
公正高效  合法自愿  权利保障  便民利民  安全可靠
4.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
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
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
5.内涵与效力
启动——当事人意愿主导。
形式——全部诉讼环节在线与部分诉讼环节在线。
载体——互联网和专用网,但涉及刑事案件一般是专用网。
方式——电子诉讼平台,包括最高院统一指导建设和地方法院结合实际工作自行建设
效力——线上线下诉讼效力同等且可及时转换 。
八、一审审判组织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析】1.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本法所称“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组成人员必须为单数的前提下,若仍同时出现多种意见以至无法形成最终意见时,可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独任制的适用
注意:本款规定的适用要求
明确在简易程序中必须适用独任制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均为一审程序,且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独任制,即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且为保障裁判质量,独任制审判适用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
可见,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结合,可在保障公正裁判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
一审普通程序,原则上适用合议制、有条件地适用独任制。
若普通程序中的案件简单则可以适用独任制,于法理逻辑与实践需要都是适当的,这样便于审判资源效能最优化的释放。
条件要求
前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禁止——损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减损裁判质量为代价。
兼顾——确保公平基础上实现效率。
基本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理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意义: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性和裁判的科学性,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
内容:陪审员与审判员地位平等,主要对事实认定独立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遵循同等义务。
范围:与民众利益关系重大的案件、涉及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的案件。
九、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析】本条修正的渊源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1.二审的合议庭二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采用合议制且合议庭只能由人数为单数的审判员组成。二审程序除需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做出裁判外,同时还具有对一审审判活动监督、纠错和指导功能。
同时,考虑到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程序设计,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故特此规定。
2.二审的独任庭
属于例外规定,放宽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即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且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二审民事案件。
注意:
这并不意味着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条的修订目的:提升效率、简化组织程序、化解案件积压。放宽独任制在二审中的原因:属于案情相对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案件;据统计,目前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中,第二审作出维持裁判比例超过95%,绝大多数为简单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审理。
3.发回重审的合议庭
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案件在程序上等同于第一审案件,但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以避免由原合议庭重审时的先入为主,使错误无法纠正。
4.再审的合议庭
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以纠正其错误的审判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审级。
再审时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原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员或陪审员均不得参与再审审判,目的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十、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依据】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解析】首次通过明文列举方式,规定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类型。
1.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案件;
2.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众多群众利益、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型及疑难案件;4.已有立法明确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十一、独任制异议及转换
【依据】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析】
是否属于由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审理的情形主要应参考本法第42条的规定。
转换可以由独任法官自行提出,也可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但独任法官不能任意驳回。转换裁定可书面或口头。
转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
异议请求——仅限于案件是否应当适用独任制审理,而不包括是否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异议事由——案件符合立法规定的应适用合议制的情形,及案件不符合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异议程序——人民法院要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当事人应在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由独任法官负责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注意:
对于已开庭审理的二审独任制案件,依法应转为合议庭审理后,并不要求一律再次开庭。存在下列情形,才应再次开庭:  
(1)开庭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申请再次开庭审理;
(2)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
(3)案件属于新类型或疑难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通过再次开庭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
十二、回避的决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解析】
本条是关于回避权决定人的调整性规定。
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中立性。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在行使时也许履行说明义务和遵循相关要求:
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一般情况,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特殊情况,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应停止本案的工作。如采取紧急措施等,典型情况:作出诉讼保全并交付执行的案件。
本次修订增加对独任审判员这一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体现对当事人回避申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明确独任审判员可对其他人员决定回避,体现立法的严谨性和完整性。
回避权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但由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了其回避的权限也不同。
院长:正职与副职院长。
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厅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其他人员主要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注意:
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申请,也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回避申请的回复决定:应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行使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应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十三、期间
【依据】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解析】
1期间
含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特定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包括期限与期日。本法中的期间应采狭义解释,即期间只指期限而不包括期日。
目的:既保证诉讼所需的合理化足够时间,又防止诉讼的拖延。
对期间计算的特殊情况规定
如果期间届满遇上法定休假日的话,就不能按照一般计算方法,而是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为终期届满日。
并将“节假日”的表述改为“法定休假日”。
“在途时间”
即指人、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花费的时间,这里主要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应以邮寄地邮局所盖邮戳上的时间为准。
十四、电子送达
【依据】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
1.电子送达的产生背景
电子送达,即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人能够即时收悉的方式进行的送达。
2电子送达制度的意义
电子送达的无形性有效节约资源、降低司法办案成本。
电子送达的科技性突破时空限制,从而提高送达效率。
电子送达的运用为电子讼诉的发展和普及奠定了基础。
3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
以受送达人同意为条件且需受送达人能够收悉。
扩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案例3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依据前述第九十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经合意约定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
故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由此,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十五、公告送达期间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解析】
1公告送达的含义及特征
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电子等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被迫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广发布告,经过一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特征:拟制性、后置性、严格性、特殊程序排他性。
拟制性
“视为送达”且有送达的“同等效力性”。
后置性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对非下落不明受送达人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而最后选择采用的辅助方式;实践中公告送达后受送达人到庭率极低,法院通常进行缺席裁判,故须审慎适用。
严格性
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使受送达人知悉法律文书的内容。
让明知诉讼存在却置之不理甚至抗拒的受送达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特殊程序排他性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督促程序中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2公告送达的期间
德国——14日到一个月
日本——两周
我国台湾地区——次日、20日、60日的分情况运用
公告送达期间过长,则易于剧增时间成本,尤其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民事实体权利因长期悬而未决将受到极大冲击。
故而,本次修订新条文将公告送达期间缩短至30日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六、先予执行的启动与适用
【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解析】
此外,本次修订中涉及多处“抚育费”的表达都修改为“抚养费”。
如: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1先予执行的内涵及意义
内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生产、生活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意义:解决这部分当事人在生产、生活方面的迫切需要,保护有特殊需要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先予执行的启动
必须且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时间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终审判决之前。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注意:
“情况紧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
4.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被申请人要有履行的能力。
第二节 具体程序制度中的重点解析
一、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调整
【依据】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析】
1简易程序
即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该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院层级——限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
案件层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
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发回重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识别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关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要求
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二审案件、发回重申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无权约定的。
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协商一致为条件。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当事人双方仅能约定将原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作出相反约定。
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必须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
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有损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作以专门规定: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审理期限
也称为审限,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期间限制。
设定目的:在于促使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过分延迟,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对于司法丧失信心、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存在由简到繁的逻辑:
小额诉讼程序2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4审理期限的延长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虽已临近3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审判人员已查明案件实施,可以作出裁判,但由于部分“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或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仅需要再对个别证据进行调查就可查清全案事实作出裁判,此时一律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则将导致当事人诉讼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允许延长审理期限,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损耗。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解析】
1.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范围
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
仅限于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作为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的特殊程序而存在,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行一审终审,但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范围
民事案件标的额限制为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
案件类型仅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约定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约定应当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达成合意。
案例4
 
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小额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而对薄公堂。原告以对被告微信转账支凭证、微信清单及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据诚信原则,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应当依约定偿还原告借款。
但问题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注意:
小额诉讼程序中规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可以以金钱作为代替给付,都可以将其理解为此处所规定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依据】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析】
本条为新增条款,原因如下所释。
1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清楚,但双方当事人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存在争议。
2本法条规定的财产确权案件主要是指物权确认案件,包括所有权确认案件、用益物权案件、担保物权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确权案件最常见的类型是涉及不动产的确权案件,而对于不动产确权案件则往往需要财产价值评估,这都是需要消耗很大的时间成本。
3.涉外民事案件
即指具有诉讼主体涉外、涉及诉讼标的的事实涉外以及诉讼标的物涉外三种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由本法专设一编的特别程序予以规定;
管辖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期限和答辩期限较长,且没有审限要求。
4由于评估、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当对其存在异议的情形下,通常只能通过评估、鉴定予以处理,而这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客观上无法满足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要求。
5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只能通过消耗较长时间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司法文书;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无从获取,法院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争议不大”这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6在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很难说当事人对于案件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性分歧。故而,此种情形下也不符合“争议不大”这一适用条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属于弹性条款规定,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注意: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质上,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四、小额诉讼开庭次数、宣判方式
【依据】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解析】
本条为新增条款,但须注意:
当庭宣判:指在开庭审理之日,合议庭评议结束之后,由审判长宣布曳光弹开庭并立即宣告判决结果。
定期宣判:指在开庭审理之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结束后,由合议庭另行选择日期宣告判决。
注意:
对于两种宣判方式的适用,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交由法院自主进行选择。一般情形下,前者适用较为简单的案件,后者适用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
五、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
【依据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析】
本条为新增条款,弥补之前的立法空白且较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应当更加简短,一是基于该程序的自身特性,二是为了与诉讼实际相结合。
对于何为审理期限延长的“特殊情况”,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而是交由法院自由裁量。
但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延长的时间为1个月,即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为3个月。这与适用简易程序的正常审理期限相同,该上限的设置与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内在要求相契合。
注意: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诉讼活动所消耗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中,这些规定不仅适用普通程序,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六、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
【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析】
本条第1款系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  
本条第2款则是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具体而言指:
原被告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异议;
并未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即只要法庭辩论尚未终结,当事人就可以提出不适用该审理程序的异议;
允许采用口头方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异议是否成立的审查应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出发,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若异议成立则应逐级判断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法院决定将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当采用裁定的形式。
七、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案件的审理程序
【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析】
1.本条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配套性调整。
意外事件,一般定义为较为重大、会对一定人群产生一定影响的、意料之外的事情;
意外事故,则有着更浓重的情感色彩,具体指人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意志的,造成人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通常认为意外事故含有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之意。
由“意外事故”到“意外事件”,在语义层面拓宽本条涵盖的范围,将之前对“意外事故”做扩大理解的案件正式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减少在事实认定上的主观色彩,使本条在适用上更加严谨、完善。
2宣告死亡的制度意义
虽然我国有宣告失踪程序,但此情形下的财产代管制度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是为该公民的利益进行有限度的管理,仍有大量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此以往可能会给与下落不明人有关的其他主体带来不利影响。
3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需要该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出现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存活的可能性降低,申请条件缩短为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存活的,则没有必要再要求2年的下落不明时间限制,可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4.宣告死亡的管辖法院
宣告申请应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载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以及时间等必要信息,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5申请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范围较为宽泛,若存在多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或死亡的,为共同申请人。
注意: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满足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八、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解析】
本条是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变更。
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在性质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法院在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的过程中,原则上应遵循非讼原理。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并不限于人民调解协议,还包括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等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
九、调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
2017年《民事诉讼法》
2021年《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析】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规定为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即各期算各期的,这与《民法典》对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统一为最后一期开始计算大相径庭。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常常因为与诉讼时效规定的混淆而错失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诉讼时效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注意:
衔接适用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