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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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
主讲:金贞福
  
一、前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简介
二、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三、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
一、前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要遵循各项财务规范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遵循各项会计规范内容,两者密不可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通用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特殊行业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第四层次: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说明】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中,通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特殊行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关系:
前者是“统”,统驭、指导后者。后者是“分”,是根据前者制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前者的分支,其改革既有事业单位共性问题,又有行业个性问题。因此,特殊行业部门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中,只遵守本行业财务制度即可
非特殊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直接遵守通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无特殊行业分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69条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规则》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1条也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因此,《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既有事业单位共性问题,又有文物事业单位个性问题
【总结】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体系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构成——4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项)、具体准则(10项)、应用指南(2项)
——通用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特殊行业会计补充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 ...
关于医院执行... ...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 ...
关于彩票机构执行... ...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5号
第四层次:单位内部会计管理规定(如:××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等)
【总结】文物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体系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
——《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第三层次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财务规则,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制定其他具体财务制度的基本法规依据,是各单位从事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它侧重于处理各种分配关系,主要从资金的调节、分配上进行管理。如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等等。
会计准则,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普遍性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及对各项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披露等原则的具体规定。
二者区别:财务规则是规范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而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者联系:它们都是反映单位的价值运动,即资金运动,两者是相适应、相配套的关系。具体讲,有什么样的财务制度,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二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及对各项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披露等原则的具体规定。
会计制度,是对会计工作实施规范。
两者关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都是规范会计工作的规定,会计制度对会计工作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便于单位操作执行,而准则比较概括、原则、抽象,但在执行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作用主要是指导性的、制度则具有强烈的命令性。
总之:三者关系
有什么样的财务规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有什么样的会计准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三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之间的关系
二、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行为,财政部会同文物局,22年8月15日修订印发了《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意义及原则
(二)修订的内容
(三)贯彻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修订的意义及原则
1修订的意义:
——修订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部署,反映了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财政有关改革发展新成果,衔接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要求。(新《规则》)
2修订的原则:保持、聚焦改革特点与需求、增强衔接、预留空间
根据《规则》修订情况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情况,此次财务制度修订:
(1)保持:保持现有制度框架
(2)聚焦改革特点与需求: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进展、行业事业发展特点和事业单位管理需求
(3)增强衔接:增强与《规则》的衔接,提高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留空间:同时,为下一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
(二)修订的内容(四点)
与原制度相比,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下四点内容:
一是,根据《规则》修订情况和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相应对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非财政拨款结余等条款内容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
二是,根据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分类和表述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内容
四是,衔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等制度,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会计核算内容中取消了“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三)贯彻实施的工作要求
下一步:
《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将会同文物局启动新制度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培训,同时,促进相关事业单位结合学习新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
新旧《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照表:
新《规则》(12章71条)
新《制度》(12章79条)
旧《制度》(12章79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1-7条)
包括以下五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五、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机制
六、文物事业单位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
【说明】1了解与新《规则》的衔接;2了解新旧制度对比; 3解读新制度。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解读】
1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加强、提高、保障
2依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108)、有关法律
3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解读】 无变化
适用范围: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简称文物事业单位
如: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文物信息交流中心、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文化馆、××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等。
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解读】三条原则:无变化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3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四、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解读】 变化较多、5点: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与政府会计“双体系”相适应)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4加强资产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控要求)
五、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解读】两条
1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设置要求。
2明确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
六、文物事业单位遵循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解读】新增内容、两方面。
1体现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了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2强调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8-17条)
包括以下八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的含义及组成
二、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三、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四、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五、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程序
六、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执行
七、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的含义及编制审核要求
八、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五)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第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文物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的含义及组成
第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解读】两款
1含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组成: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
二、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三款
第一款: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的预算管理办法。
 核定收支: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收入全部支出统一编列预算,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结合单位改革要求、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核定文物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其总收入中包括财政补助具体数额。
 定项或定额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式
(是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文物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
1定额补助:是根据文物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的文物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定额补助。
2定项补助:是根据文物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对文物事业单位的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文物事业单位补助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经费等,具体项目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是指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以后,由单位自求平衡。除特殊因素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追加预算,应当由单位自行组织收入解决。如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由单位按照现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指出】 第二款
对于文物事业单位而言,既可以采用定额补助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项补助方式。
但无论施行定额还是定项补助方式,其补助标准均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状况和资产配置状况确定。
不同的文物事业单位补助程度各有不同。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文物事业单位是采用定额加定项的补助方式。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可以满足经常性支出需要的单位,定额或定项可以为零。
【解读】第三款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解读】5条、与旧制度基本无变化、与《规则》不同(详细)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原制度5)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四、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解读】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
2支出预算草案编制方法
关于“草案”:表述更加严谨,在经人大通过之前均不能叫正式预算,只能是草案。
1收入预算草案编制方法——基数法或基数增长法。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草案
2支出预算草案编制方法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五、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解读】预算编制程序:“两上两下”
 “两上两下”
“一上”: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本年度全部收支,包括申请财政补助建议数
“一下”: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包括财政补助指标;
 “二上”:单位编报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对“一上”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二下”: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六、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文物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单位预算的执行、执行中调剂
(与“调整”的区别,总量无变化)
1执行: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2执行中调剂:
(1)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一般不予以调剂,
(确需调剂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调剂)
(2)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文物事业单位决算的含义及编制审核要求
(一)决算的含义
(二)决算的编制审核要求
(一)决算的含义
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解读】
表述变化——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原制度表述——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变化原因:“双报告”体系
(二)决算的编制审核分析要求
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解读】两条要求
1应按规定编制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审批……
2应加强审核分析……
八、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解读】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新规定)
1《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十九大报告:、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017年10月18-24日)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9月1日)
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
第三章 收入管理(18-26条
  包括以下五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收入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二、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的内容分类(※)
三、文物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内容分类(※)
四、文物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五、文物事业单位应缴款项的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
 
(三)讲解导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
(三)讲解导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七)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
(十)版权授权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十一)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文化产品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文化产品等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六条 文物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文物事业单位收入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解读】文物事业单位收入的含义
   三个确认条件:
(1)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取得的;
(2)依法取得的;
(3)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
【解读】收入分类:六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括:
1.投资收益、
2.利息收入、
3.捐赠收入、
4.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5.租金收入等
【需要指出】
《财务制度》收入分类与《政府会计制度》收入、预算收入科目之间的关系。
《财务制度》收入分类
《会计制度》收入、预算收入科目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    财务会计科目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预算会计科目
(二)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事业预算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五)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经营预算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投资收益,            
2.利息收入,
3.捐赠收入,
 4.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5.租金收入等
“投资收益”/“投资预算收益”
“利息收入”
“其他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
“捐赠收入”
“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租金收入”
“其他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
【解读】(一)财政补助收入
文物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需要指出】
(1)本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各部门、 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2)各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机构运行/事业单位/医疗/住房公积金拨款、项目支出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等。
【解读】(二)事业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专业业务活动:——即文物事业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也可以叫“主营业务活动”。         
辅助活动——与专业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活动等。
相关事业收入的特殊规定——计入、不计入。
【解读】(三)上级补助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其中: 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
    上级单位,即二级预算单位。
非财政补助收入。
【解读】(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中: 附属独立核算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
      上缴的收入。
【解读】(五)经营收入
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非独立核算
【解读】(六)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
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
租金收入 等。
二、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的内容分类
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
(三)讲解导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
(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
(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
(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
(十)版权授权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解读】文物单位事业收入——11类
1.门票收入
2.展览收入
3.讲解导收入
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   
5.文物保护工程收入
6.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
7.文物鉴定、审核收入
8.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
9.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
10.版权授权收入
11.其他事业收入
   三、文物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内容分类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收入。
(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解读】文物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类
1.销售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
3.其他经营收入
四、文物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第二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解读】 四条 4点要求
1.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支出不得安排支出;
2.依法组织收入、社会效益放首位;
3.关于收费管理规定、票据要求要求、及时入账、不得代存代管
4. 事业收入使用规定、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收入使用要求;
  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使用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21〕5号)二、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五、文物事业单位应缴款项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解读】 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管理要求
1.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2. 增加:占用、拖欠
第四章 支出管理(27-34条)
包括以下两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支出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二、文物事业单支出管理的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文物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一、文物事业单位支出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解读】 确认条件:两个  
1.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2.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解读】五类支出  
1.事业支出 
2.经营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
5.其他支出   
【需要指出】
《财务制度》支出分类,并非《政府会计制度》的费用、支出科目。
《财务制度》支出分类
《会计制度》费用、预算支出科目
(一)事业支出 
 1.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
业务活动费用/事业支出
(二)经营支出
“经营费用”/“经营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上缴上级费用”/“上缴上级支出”
(五)其他支出
“其他费用”/“其他支出”
【解读】(一)事业支出
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解读】 (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中: 1.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2.非独立核算
【解读】(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其中: (1)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
    (2)补助支出
【解读】(四)上缴上级支出
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其中:主管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
【解读】(五)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等。
二、文物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文物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解读】 六条
1.第二十九条: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2.第三十条:两款:
(1)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及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备案。
(2)违法规定——责令改正
3.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4.第三十二条:加强经济核算、可根据需要,实行成本核算。
5.第三十三条: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要求:
6.第三十四条:票据管理要求、两款
(1)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各类票据包括来源合法、真实的各类电子票据,如电子发票、财政 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全部纳入预算,试行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35-38条)
包括以下四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含义及分类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要求
三、文物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规定
四、文物事业单位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一、文物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含义及分类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解读】三款、无变化
1.结转结余的含义
2.结转资金、结余资金的含义
3.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则》: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解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
1.《预算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
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三、文物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制度:作为“事业基金”
【解读】两点
1.非财政拨款结转: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应科目“非财政拨款结转”)
  2.非财政拨款结余:
首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其次,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另有规定的……)
注意:(对应科目为“其他结余”和“经营结余”而非直接是 “非财政拨款结余”)
单位各项预算收支年终结转方法:                            
案例1
 假设某文物事业单位2×22年12月31日各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本年发生额如下表所示,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为40%。                         单位:万元
预算收入科目名称
贷方发生额
预算支出科目名称
借方发生额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800
事业支出
 2 480 
事业预算收入
  1 700
其中:财政拨款支出
  78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 200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1 200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50
     其他资金支出
  50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0
经营支出
   50
经营预算收入
    60
其他支出
   75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0
 其中:财政拨款支出
    5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20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0
其他预算收入
   200
   其他资金支出
   20
  其中:专项资金收入
   160
  账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度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收入: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事业预算收入——非专项资金收入      500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40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10
   其他预算收入——非专项金收入          40
   贷:其他结余                           590
2.结转本年度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其他结余                   520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500
        其他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20
3.计算“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 1.-2.=结转本年度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合计-结转本年度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合计=590-520=70(万元)
4.结转本年度经营收入: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经营预算收入   60
    贷:经营结余      60
    5.结转本年度经营支出: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经营结余   50
    贷:经营支出      50
6.计算“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4.-5.=结转本年度经营收入-结转本年度经营支出=60-50=10(万元)
7.结转“其他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3.+6.=“其他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70+10=80(万元)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不做处理
借:其他结余         70
  经营结余         10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80
8.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80×40%=3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本年盈余分配       32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32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32          
  贷:专用结余—职工福利基金 32
9.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办理结转: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80-32=48(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本年盈余分配  48
  贷:累计盈余    48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48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 48
四、文物事业单位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解读】
1.盘活存量
2.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knowlegePointIds:(三、新《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39-42条)
包括以下四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含义及管理原则
二、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内容
三、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要求
四、文物事业单位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一、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含义及管理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解读】两款
1.含义: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2.管理原则:“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支出规模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二、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内容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解读】三款、两点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二)其他专用基金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0号)
  … … …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主要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用于集体福利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福利费
 不做处理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二)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四、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一)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二)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助;
(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二)其他专用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三、文物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解读】新增
1.纳入预算管理、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2.余额较多的,应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3.确需调整用途的……。
【说明】:
——关于新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中涉及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内容解读
2022年9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解释5号中,共涉及两点内容:
一、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其中第二点是为了贯彻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34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的规定做出的。  
《解释5号》二、关于从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
原文: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 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 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 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 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 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有关列报要求。 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直接计入费用的金额,以“-”号填 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专用基金时直接冲减专用基金余额的金额填列。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 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 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 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 填列。自2023 年度起,“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 金结转结余”项目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
解读: (一)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解读】
预算是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因此,要求专用基金纳入预算,意味着提取或使用专用基金时,在会计核算中要做“费用/预算支出”处理。
但是,现行会计制度中,只对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部分计入了费用(预算会计未做处理),而对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并未做费用/预算支出处理,这并不符合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 
下面通过表格方式具体加以说明:
序号
业务或事项内容
财务会计分录
预算会计分录
1
年末,按照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
借:本年盈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
使用时: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明细核算或中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期末:
 应当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记:
借:专用基金
  贷:业务活动费用等
借: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贷:专用结余
使用时:
借:事业支出等(明细核算或中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贷:资金结存
年末:
 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记:
借:专用结余
  贷:事业支出等
2
根据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专用基金[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
【提示】因提取时已计入费用和冲减基金,因此本次《解释5号》不涉及这部分内容。
不做处理
3
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
【提示】这部分基金本无需列入单位预算,因此本次《解释5号》也不涉及这部分内容。
不做处理
4
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
借:专用基金  
  贷:银行存款
【提示】注意这笔业务只涉及2、3业务,不涉及3按照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使用情况
如果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用基金  
  贷:累计盈余
使用从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费用的专用基金:
借: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
使用从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
借:专用结余  
  贷:资金结存—货币
    资金
【提示】这笔业务会计处理发生变化,见上页。(因无法体现纳入预算)
四、文物事业单位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解读】无变化
1.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如前所述不超过40%)
2.没有统一规定的——主管会同本级财政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43-56条)
包括以下十一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含义
二、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内容分类
三、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要求
四、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配备要求
五、文物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
六、文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七、文物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
八、文物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
九、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
十、文物事业单位文物文化资产管理
十一、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文物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由财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文物藏品的管理
(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监督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登记文物藏品总登记账。 (二)文物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移交、拣选等方式取得文物藏品,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三)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文物资产清查盘点,重点要核对文物藏品资产账面数、文物藏品登记账数和实物,确保文物藏品的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文物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物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物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文物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文物文化资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文物文化资产,按规定登记入账或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体现。
 
  (二)文物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总登记账,对于按有关行业规定应作为藏品、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总登记账,作为统计和核算实物量的依据。总登记账应合理分类,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单独登记。
 
 (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对总登记账数、资产账面数、备查簿登记数,确保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物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物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解读】内容分类:
《财务规则》分类
《准则》分类
《会计制度》科目
1.流动资产
1.流动资产
(含短期投资)
“库存现金”等
2.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4.无形资产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5.对外投资
5.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6.公共基础设施
6.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
7.政府储备物资
7.政府储备资产
“政府储备物资”
8.文物文化资产
8.文物文化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
9.保障性住房
9.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
10.自然资源资产等
◆《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财务规则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
2.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文物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解读】4款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
2. 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3.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4.依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四、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配备要求
第四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解读】新增
1.根据需要、结合资产存量、配备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
2.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3.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五、文物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解读】含义及内容
内容分类: 现金、
       各种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不包括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四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加强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解读】流动资产的管理要求:三款
1.银行账户管理要求。  
2.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管理要求、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要求
第四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解读】存货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内容分类:各类材料、
       燃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六、文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关于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问题
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说明】
文物事业单位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 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
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简易房
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8
构筑物
不低于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
办公设备
不低于6
车辆
不低于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专用设备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专用设备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
七、文物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解读】两款
1.在建工程含义。
2.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期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注意】基建早已并账,不再单独建账,但应该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八、文物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两款:
1.无形资产的含义及分类
变化:无商誉分类
2.无形资产管理要求:有变化
——转让收入与支出的处理按规定: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而非将其支出列入事业支出
 具体应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试行)》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
九、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文物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解读】4款 变化较大、特点:
1.对外投资的含义(包括投资形式)
2.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适应新《规则》
(1)严控;
(2)保值增值;
(3)权限和程序;
3.不得……。(限制规定)
4.股权管理责任、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十、文物事业单位文物文化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文物文化资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文物文化资产,按规定登记入账或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体现。
(二)文物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总登记账,对于按有关行业规定应作为藏品、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总登记账,作为统计和核算实物量的依据。总登记账应合理分类,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单独登记。
(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对总登记账数、资产账面数、备查簿登记数,确保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内容分类及4点要求 新增内容
1.内容分类:5类:
(1)不可移动文物、
(2)可移动文物、
(3)文创衍生品、
(4)标本模型
(5)以及其他藏品。
2.4点要求:
(1)登记、入账、报告要求;
(2)总账登记要求;
(3)监督管理制度要求;
(4)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规定
十一、文物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文物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解读】两款:关于出租出借、变化
1.处置原则
2.出租出借处置要求
第五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解读】新增、关于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要求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章 负债管理(57-60条)
包括以下两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负债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二、文物事业单位的管理要求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文物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一、文物事业单位负债的含义及内容分类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文化事业单位负债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提供担保。
【解读】两条,有变化、特点
  1.
第五十九条:分类管理要求。
  2.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要求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61-63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类型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要求
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办法
【提示】
  2022年10月9日,财政部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有什么样的财务规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有什么样的会计准则,就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三者密不可分,是完整的统一体的原则,各单位在发生划转撤并相关经济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财务制度中财务清算内容及原则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六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涉及的文物资产应当单独报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转为企业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四)合并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四)合并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一、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类型
  第六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解读】五种财务清算类型
1.划转:文物事业因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成建制地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划转,属于文物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
2.改制:是文物事业单位性质发生了变化(如转制为企业等),或虽然(新增)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了改变(如由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转为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              
3.撤销:是指文物事业单位被宣布撤销,属于文物事业单位的解散或终止。
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事业单位的合并,属于文物事业单位的改造或重组。     
5.分立:是指一个文物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事业单位的行为。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涉及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单独报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处理。
【解读】 有变化、两款
第一款:清算要求
1.应当在主管、财政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领导小组
2.对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理,
3.编制… …
4. 全面反映... ...
5. 提出… …
6. 做好… …
7.妥善处理… …
  
第二款:文物资源资产单独反映要求
三、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理方法
第六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文物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解读】文物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划转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转制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撤销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4.合并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5.分立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64-68条)
包括以下三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的“双报告”和“双要素”要求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三、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六十八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包括文物藏品的总量及其等级分布、文物藏品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文物藏品的金额、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二)业务指标包括:文物藏品数、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完好率、基本陈列数、举办展览数、参观人次等。
  除上述指标外,文物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一、文物事业单位的“双报告”和“双要素”要求
  
第六十四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解读】两款、变化——新增、
  
1.应提供“双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2.“双要素”要求。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报告的含义及组成体系
  
第六十七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69-73条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业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级文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解读】监督内容:7项   
1.预算管理监督
2.收入管理监督
3.支出管理监督
4. 结转和结余监督
5.专用基金管理监督
6.资产管理监督
7. 负债管理监督等
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
第七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解读】监督方式:   

  1.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2.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 文物事业单位建立监督机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解读】两条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报送内控报告
2.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四、文物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级文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 新增、与新《规则》相同;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况:
1.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时,
2.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时——
第十二章 附则(74-79条)
包括以下七点:
一、文物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规定
二、参公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使用问题的规定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适用问题规定
四、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文物事业单位范围规定
五、地方制定本地区补充规定和文化事业单位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施行时间及废止规定
七、原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与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对比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十七条 下列文物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十七条 下列文物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二)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规则》
新《制度》
旧《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规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6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文物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规定
二、参公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适用问题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解读】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财务制度适用问题规定
  第七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解读】两点:
  1.依照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
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2.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文物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四、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文物事业单位范围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下列文物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
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
文物事业单位。
【解读】三个范围
  1.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2.文物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3.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
文物事业单位。
五、地方制定本地区补充规定和文化事业单位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施行时间及废止规定
第七十九条 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6号)同时废止。
  【解读】

  1.施行:
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5日财政部颁布)
  2.废止:
财教[2012]502号
七、原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与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对比
【解读】 
—原指标 
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新指标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试行)》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  
附: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 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 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 人均基本支出,衡量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 资产负债率,衡量文物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业务指标
1. 文物藏品数: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以件、套为计量单位整理并登记入账的文物藏品数量。
2.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展出数÷文物藏品总数×100%
3.文物藏品完好率=文物藏品完好数÷文物藏品总数×100%
4.基本陈列数:文物事业单位设计布陈、地点固定、时间较长的展出数量。
5.举办展览数:文物事业单位主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除基本陈列外的展览数量。
6.参观人次: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事业单位当期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次的累计数。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公式
 指标说明
 1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反映政府部门偿付全部债务本息能力的基本指标。
 2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部门利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3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政府部门流动资产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4
固定资产
成新率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反映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的持续服务能力。
 5
公共基础设施成新率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持续服务能力。
 6
保障性住房
成新率
保障性住房净值/保障性住房原值
反映政府部门保障性住房的持续服务能力。
 7
收入费用率
年度总费用/年度总收入
反映政府部门收入与费用的比例情况。
变化对比:  其余,决算分析指标?
序号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指标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
资产负债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2
现金比率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3
流动比率
3.人均基本支出
4
固定资产成新率
4.资产负债率
5
公共基础设施成新率
6
保障性住房成新率
7
收入费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