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解读

显示模式:清爽模式字体: 打印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解读
主讲:张威
  
一、文件出台背景
二、文件解读及案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财务造假案件多发,严肃财经纪律引起重视
财务造假典型案例:银广夏、蓝田股份财务造假案
近些年财务造假案例:2019年康美药业、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成长性非常好的绩优股,大白马,几百亿银行存款造假),震惊投资者、震惊资本市场、震惊监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影响:
2019年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导致了他们的审计机构,拥有41年历史的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罚款5700万,甚至注销资格;
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导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40多个分所,目前也所剩无几,并且基本没有业务可开展。
行业快速发展,存在问题需要整治
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已经走过了四十余载。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11 113人,合伙人(股东)35 768人,会计师事务所8 628家(不含分所)。其中,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4 654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3 964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10家,其中,业务收入过亿元的有51家。全行业收入从2015年的689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 10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全行业为全国4 000多家上市公司、8 000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2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10 142家,注册会计师97 563人,非执业会员212 278人。到202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数要达到40万人。
(一)事务所做“大”,但不够“强”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大而不强,内部管理更为困难;通过合并,部分执业素质不高的人员拥有证券资格牌照,但执业质量出现问题;
各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及质量投入仍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的标准化产品或业务标准;
合伙机制存在问题,目前的合伙机制是市场导向的,不注重技术和专业;委托方不重视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尤其是事务所发展20年来,80%的鉴证收入来源于不重视会计师服务质量的政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前较长时间内缺乏技术及产品研发的动力;较小规模的事务所缺乏人才培养机制,难以通过培训及标准化等手段提升执业质量。
(二)事务所内在研发不足
相比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本土所专门的技术标准和会计准则研究团队配备不足。本土所重后台质量控制轻技术研究,而四大重技术研究轻后台质量复核;没有技术就没有核心竞争力,在事务做大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头重脚轻,不能持续。有些业务如工程类业务缺少质量标准,各个事务所的产品质量差异很大。为提高业务质量,企业自制了《指南》,但在使用过程中仍有很多问题。
(三)存在多头监管,且监管手段、监管人员水平、顶层设计存在较多问题
财政、证监、注协等均能对会计事务所进行监管,监管思路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营造统一的监管导向和监管理念;多头监管也带来了谁都能管而有了事又没人负责的现状;作为审计的标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目前仍停留在将国际审计准则英文版转化为中文版的状态,尚未有深入的研究和转化,在本土所的审计中,基本上没有落地,高高挂起;监管队伍也很薄弱,监管中主要借助会计师查会计师的状态,有些自相矛盾,日常监管中方向不明确。
(四)人才缺失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传统的升职加薪等激励手段明显失效,部分年轻助理不能接受行业传统价值观;优秀人才转行进入投资等待遇高的企业,包括券商、基金、私募等;
年轻从业人员价值观多元化,追求生活品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强度大、出差多、压力大、生活不规律,工作、事业成就感不高,很多年轻从业人员因此离开行业;
审计评估工作的从业者缺乏成就感及受尊重感,对行业发展迷茫和失望;招聘有经验的人员困难,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素质呈下降趋势。
(五)低价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事务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经营,极低的价格承接项目;
低价竞争导致“饿死别人,累死自己”;
委托方对鉴证报告质量要求低,对鉴证业务的价格更为关注是导致低价竞争的重要原因。
                             
                        
二、文件解读及案例(五章2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业务管理 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案例1
 
案例2
 
第五条 财政部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晋升业绩考核薪酬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将质量因素作为人员考评、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机制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项目工时预算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严禁不正当低价竞争
职业风险补偿机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职业风险建立的制度、程序,包括职业责任保险购买、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与使用等。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07〕9号)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对合伙人实施业绩评价、考核晋升和利润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确保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禁止以费用报销代替利润分配,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禁止“各自为政”、“分灶吃饭”。
“各自为政”、“分灶吃饭”是指分支机构、业务分部、业务团队或合伙人给会计师事务所上交管理费后,其余业务收入自行分配的行为。
案例3
 
披露的指标: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注册会计师数量
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分所数量
信息技术人员数量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10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权重40%)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正常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权重3%)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与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权重5%)
(四)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权重5%)
(五)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权重3%)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权重5%)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权重2%)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权重2%)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权重5%)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权重30%)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充足的资源,保证不同层级员工工作负荷合理适当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矩阵式管理,即结合所服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技术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制定并统一施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案例4
 
案例5
 某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发布的财务报告模板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资格条件并建立合格人员清单,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独立于项目组,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质量复核人员的人选,以及相关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受被复核或检查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案例6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一体化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电子邮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系统服务器应当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等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增强信息化管理能力,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治理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评价与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年度报备工作有关要求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避免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重复检查评价。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评价,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结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一体化管理情况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一体化管理的自评结果和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一体化管理整改提升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工作,不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一体化管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机制,将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排名的重要依据,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依据,并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确定检查方式等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检查评价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