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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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主讲:栾庆忠
▪ 目录
一、挂靠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二、如实代开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三、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四、兼营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五、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六、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重点关注事项
一、挂靠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一)税法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解读:对于挂靠经营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二)刑法规定
法研〔 2015 〕58号: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
 挂靠无罪案例:张永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1刑终334号
案例2
 “挂靠”判刑14年案例:刘才华、曾小平、邹和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川13刑终310号
案例3
 挂靠财税处理
乙施工队与甲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甲建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甲建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总造价1 090万元(含税),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452万元(含税),人工开支300万元,分包109万元(含税),建筑公司收取挂靠管理费106万元。
建筑公司财税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以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建筑公司要想抵扣进项税额。材料设备等费用开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材料设备等款项也必须由建筑公司支付。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1 090万元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含税金额=1 090÷(1+9%)=1 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9%=90
借:银行存款                         1 090
贷:其应付款——施工队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取得材料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452万元,由建筑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假设税率均为13%。
不含税金额=452÷(1+13%)=400
增值税进项税额=400×13%=52
借:其应付款——施工队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
贷:银行存款                          452
3.取得分包商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
借:其它应付款——施工队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4.收取挂靠费用106万,冲平其应付款科目,扣下挂靠费后,将余款394万支付给施工队。
借:其应付款——施工队                    500
贷:银行存款                          394
业务收入                        106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内部行为,不征增值税。
施工队财税处理
施工队取得的394万元确认为收入,人工费300万元确认为成本费用,利润为94万元。
二、如实代开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一)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刑法规定
法研〔2015〕58号: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案例4
 终审无罪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鲁02刑再2号
案例5
 最高院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 457 701.36元,税额647 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6
 您有什么办法应对?
三、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一)视同销售货物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法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总结:
1.有偿借贷行为,除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外,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免征增值税
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7
 财税处理
20X3年4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为4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的商品向A公司进行投资,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6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案例8
 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被稽查
嘉兴***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申报收入少缴纳税款,少缴纳增值税合计11 463.56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12 266.02元百分之五十罚款6 133.01元。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案例9
 此案例有何风险?
乙公司是一家电脑销售企业,1月与甲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乙公司应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 000元/台进行销售,甲公司按照200元/台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1月乙公司收到电脑130台,至2月底结账时,乙公司销售100台,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1)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记账,只在备查簿上登记商品数量。
(2)销售代销商品时,在备查簿上登记,同时: 
借:银行存款                         678 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678 000
(3)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678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200
银行存款                         656 800
税务风险
乙公司未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同时也未就手续费收入缴税。乙公司正确的账务处理应当这样:
(1)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数量130台和约定的价格  6 000元/台,
借:受托代销商品                       78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780 000
(2)销售代销商品时:按销售数量100台和销售价格   6 000元/台,
借:银行存款                         678 000
贷:应付账款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 000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1 000台的成本,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6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600 000
(3)收到对方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 000
贷:应付账款                          78 000
(4)支付货款并确认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678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200
银行存款                         656 800
案例10
 买一赠一有何风险?
某企业为促销,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赠送手机一部,手机成本2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 000元,企业按8 000元(不含税)确认笔记本电脑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   8 000元,手机市场价格300元。
错误财税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9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
借:销售费用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错误财税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9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
借:销售费用                           200
贷:库存商品——手机                       200
错误财税处理三:
借:银行存款                          9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
手机不做任何财税处理,即通常说的内账。
正确的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                    
     9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200
贷:库存商品——笔记本                     5 000
库存商品——手机                      200
四、兼营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一)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11
 财税处理
甲运输公司,8月份取得收入情况: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09万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元,仓储服务收入42.4万元,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3万元,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1.该企业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
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09÷(1+9%)=100(万元)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收入=42.4÷(1+6%)=40(万元)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3÷(1+13%)=10(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9%+60×6%+10×13%=13.9(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83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运输服务              1 000 000
          ——物流辅助服务               600 000
          ——经营租赁服务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 000
【温馨提醒】
兼营业务,需要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财税处理等环节体现分别核算,以免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另外,还要注意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2.该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按从高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服务销售额
=(109+21.2+42.4+11.3)×10 000÷(1+13%)
=1 627 433.63(元)
应交增值税=1 627 433.63×13%=211 566.37(元)
借:银行存款                        183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627 433.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1 566.37
(二)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问: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多业务合并开具?
不同的征税项目及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
同一张发票可以开出不同税率/征收率发票,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案例12
 财税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免税产品A也生产应税产品B,销售额分别核算,2月份免税产品销售收入600万元,应税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本月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02万元,其中: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30万元,为生产免税产品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40万元,既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可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32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甲公司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600÷1 000=19.2(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400×13%-(102-19.2-40 )=9.2(万元)
案例13
 财税处理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免税产品A也生产应税产品B、C,销售额分别核算,2月份免税产品A销售收入600万元,应税产品B销售收入400万元,应税产品C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月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102万元,其中:为生产应税产品B、C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30万元,为生产免税产品A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40万元,既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B又可用于生产免税产品A购进的原料进项税额为32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甲公司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2×600÷1 000=19.2(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400+200)×13%-(102-19.2-40)
=35.2(万元)
五、混合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温馨提醒】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混合销售:销售服务、销售货物是一项整体销售行为。
兼营业务:销售服务、销售货物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二)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总结
经营行为(前后有关联性)
应税行为
征税方式
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
兼营行为
分别纳税
其中:自产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兼营行为
分别纳税(安装可3%简易计税)
自产货物+非建筑、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
从主业征税
外购货物(不含机器设备)+服务
混合销售
从主业征税
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从主业征税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纳税(安装可3%简易计税)
(四)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
兼营
销售货物和服务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纳税人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案例14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常见代表业务举例
(1)某公司,负责为客户A安装收取安装费,另向客户B销售设备收取设备费,属于兼营,其设备费和安装费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
(2)某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公司主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某公司,销售外购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门窗费和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按公司主业缴纳增值税。
(4)某公司,销售自产设备同时负责安装,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某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设备费和安装费,若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费和设备费应打包一起按公司主业缴纳增值税。若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属于兼营,其设备费和安装费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15
 财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设备销售公司,在销售非自产设备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安装。20X3年7月销售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200 000元,同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 000元,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5 700元。
甲公司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属于兼营,其设备费和安装费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额为:200 000×13%+10 000×3%-25 700=600(元)
若甲公司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设备和安装销售额210 000元,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公司经营主业为货物销售,此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额为:
210 000×13%-25 700=1 600 (元)
六、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重点关注事项
(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所谓全电发票(数电票),就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开具、不需申请领用,而是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
(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优点
1.领票流程更简化
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
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
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发票开具更便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的特点
1.“去版式”
数字化电子发票破除特定格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2.“开具即交付”
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
3.“一站式服务”
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可进行发票接收、查询、查验、勾选、抵扣等系列操作,打造“一站式服务”。
税务数字账户
(四)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的重点关注事项
1.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2.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3.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4.通过【发票入账标识】功能,纳税人可对取得的全部发票(含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归集,可以防范电子发票重复入账归档的风险。
5.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6.全电发票式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第二条: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4)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温馨提醒】
建筑服务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
纳税人必须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特定要素,如图所示,纳税人为房地产企业建设房产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号”特定要素。
(5)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温馨提醒】
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不可多行开具。
特定信息-旅客运输服务,展示“出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出行日期”、“出发地” 、“到达地” 、“出行人证件类型”、“交通工具类型”、“等级”,填写即展示,不填不展示。
(6)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温馨提醒】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纳税人必须填写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特定要素,对于多笔业务允许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如图所示。
(7)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温馨提醒】
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
纳税人必须填写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记、面积单位等特定要素,“不动产地址”必须包含“街、路、村、乡、镇、道”等关键词之一,如图所示。
房地产开发商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房应当在“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中填写28位不动产单元编码或网签合同号;二手房交易可选填写“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其他销售不动产可不填写“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核定计税交易不动产必填“核定计税价格”和“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特定要素。
(8)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温馨提醒】
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纳税人还必须填写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等特定要素,“不动产地址”必须包含“街、路、村、乡、镇、道”等关键词之一,如图所示。
(9)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0)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税务数字账户支持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凭证类型包括哪些?
税务数字账户支持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凭证类型目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9%税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为电票平台上线后新纳入抵扣勾选的农产品扣税凭证。
因此,如需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抵扣勾选,请确认开票日期在您纳入用票试点的次月。开具日期在此之前的仍沿用原有办法处理,即自行计算可抵扣税额后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农产品扣税凭证抵扣情况
取得发票
抵扣与否
9%专票
票面税额抵扣
9%普票
不能抵扣
自产农产品免税普票
票面买价×9%抵扣
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普票
不能抵扣
3%专票
票面金额×9%抵扣
3%普票
不能抵扣
购买方自开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票面买价×9%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票面税额抵扣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粮食按照不免税方式开具专票
票面税额抵扣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3)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