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规划技巧

显示模式:清爽模式字体: 打印
企业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规划技巧
主讲:韩雪
目录
一、投资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二、销售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三、合同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四、发票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投资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企业投资税收规划需要考虑的三大环节
(二)企业投资设立主体的主要类型
(三)企业投资考虑的三个核心因素
(四)股东分红,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东分红税负
案例1
 公司分红1 000万元,下列股东们各持股25%,收到的股息红利,都需要缴税吗?
国内公司股东分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外公司股东分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思考:如果选择在协定税率低的国家(地区)成立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少缴税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可按照协定的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公司架构PK
国内个人股东分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外个人股东分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分红PK
为什么公司分红免税,个人分红征税?
如果移民,改国籍,是否就能少缴纳个税?
只改国籍,居住地不变: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了国籍并移民国外: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股东分红税负PK总结
(五)股东转股,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权转股PK
案例2
 公司股东打算卖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2 000万元,如何缴税?
公司股东转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股所得
个人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股东转股PK
(六)股东投资损失,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东投资损失税负
案例3
 若干年后,花公司注销,若发生了投资损失 2 000万元,股东能否抵税?
公司股东投资损失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个人股东投资损失
个人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税率20%,财产转让所得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东投资损失税负PK总结
股东投资总体PK总结
综合税负PK
看商业战略
(七)如何避免公司架构转股重复征税的弊端
有限合伙架构的优势
(八)投资环节税务规划建议
二、销售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销售环节滞纳金风险
案例4
 2023年某企业一次性收取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3年的房租收入,合计300万元。
请问: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增值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房产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印花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7种具体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的5种情形
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顺序如下:
(1)先看是否提前开票,如果提前开,开票日即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再看是否存在预收款项,如果是特定行业。租赁、销售生产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预收款日即可认定。 如果非特定行业,收取预收款在“发货日”认定。
(3)如果不是预收款项,而是在开始提供劳务、货物过程中或者同时,收取款项,“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
(4)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就以“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款未付,工程或劳务已经完成,以工程或劳务完成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促销环节税务规划
现金折扣
某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合同付款期限为30天, 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可以给与3%的现金折扣。
增值税13万元(100×13%)。给与的现金折扣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不能冲减销售额。
销售折扣
合同修改为: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了3%的折扣),合同付款期限为20天,如果20天内不付款,加收滞纳金3万元。如果在20天内付款增值税=97×13%=12.61(万元)。少交了增值税0.39万元。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内付款,加收的滞纳金3万元再补交增值税=3×13%=0.39万。
税负也没有增加,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折扣销售
某手机生产厂家为了解决库存手机的销售问题,规定:凡购买1万部以上手机的给与10%的折扣,每部手机的不含税价格为 2 000 元,购买1万台以上不含税价格1 800元,如果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格作为销售额。
某商家一次性购买 1.1万部手机。收取价款1.1×1 800=1 980 (万元),增值税1.1×1800×13%=257.4(万元)
促销方案改为实物折扣:凡购买1万部以上手机的赠送手机1 000部,某商家一次性购买1万部手机,赠送了1 000部手机。
收取价款=1×2 000=2 000(万元)
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两者达到的效果都是卖出了1.1万部手机,但是, 实物折扣多收了20万(2 000-1 980)的价款,多承担了2.6万(260-257.4)的税款,总体多收20-2.6=17.4万元。因此实物折扣更优。
稽查案例:
某市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82万元(含税)。其中:2018年85万元,2019年497万元,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思考:赠送的家电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捆绑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
真假“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有何不同?
企业所得税
所有权发生转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增值税
发生流转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真假“无偿赠送”,哪种才需要视同销售?
随机赠送
“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 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个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买一送一
买一赠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同是促销,八种方式个税大不同
这几种赠送情形,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往来科目“重灾区”,各项收入隐匿猫腻多
把预收账款当作
风险点:
产品是否畅销?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是否有大量非整数存在?收取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间隔太长?
时间超过12个月,审查当期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根据测量的已完成工作量,确定当期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等,确认计入劳务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把其他应付款当作
风险点:
收取设计费记入其他应付款;
收取代扣手续费返还挂账,未计收入;
收取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未做调整;
取得各种利益流入记入该科目;
押金不再支付未计收入;
预提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余额减少但未计销售收入
风险点:
是将“预收账款”科目与“应收账款”类科目对冲,隐瞒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是以未达成交易为由虚假归还预收账款,利用自制凭证直接记“预收账款”减少和货币资金或票据的减少。
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80%
风险点:
故意用错 有意隐瞒
返利  股权交易
拆解资金 分红分
(五)如何破解长期挂账未还征税的“尴尬”场面?
往来类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往来类科目设置原则:来而不往必有疑点
2.其他应收款:
(1)为股东购买车、房及报销消费性支出等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的情形。
(2)股东长期未还的企业资金,符合条件可视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及非企业员工相应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不退(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退还(河北)
冀地税函〔2013〕68号: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合同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利息筹划成违约金,安能辨我是雄雌
陈某、林某与福建省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林二人购门面房,价款5 50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交房及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一年期间,公司每月返还一定金额款项给陈某、林某,共返还7 828万元。后双方在泉州仲裁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解除双方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再返还陈、林二人1 000万元,最终,公司共返还8 828万元。
业务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证据链】
利息的表现:该公司自借款次月就开始按相对固定的金额和期间返还款项。
掩耳盗铃:仲裁委做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次日即付清违约金。
【检查结果】
陈、林及该公司在调查笔录中最终承认双方是借贷关系,收到的3 328万元是利息。
(二)无偿出租房屋给子公司,税局定性为偷税,究竟哪出了错
杭税三稽罚〔2021〕361号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开一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将位于地下的商业用房无偿出租给子公司,因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合计660余万元。
实践中,母子公司之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发生无偿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没有实际收受价款,就没有纳税义务,从而对相关业务作不申报或零申报。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并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
按房产余值法申报房产税
按租赁合同约定金额申报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调整风险
【处罚结果】未收取以上租金,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应追缴税款440万元.构成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225万元
(三)大包大揽有风险:包税合同,稽查局、法院怎么看?
什么是包税合同
1.通常是合同双方约定经济往来交易产生的税费,全部由非法定纳税义务人一方承担。
2.例如股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3.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纳税义务的一方,并未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而导致法定纳税义务人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由此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
4.包税条款常见于二手房买卖、租赁、股权转让等交易当中。
案例5
 包税合同的税收争议案
徐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将其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邳州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应由林某缴纳的股权转让税、费全部由利达公司承担,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邳州市税务局对林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 000万余元。
利达公司和林某分别缴纳了500余万元。
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利达公司返还自己缴纳的500万元被拒,遂诉至法院。
(1)《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该条款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但并未禁止法定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
法无禁止即可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禁止在合同中约定缴纳税款行为,那么合同中有关税费负担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协议》中“包税条款”是否导致纳税义务转移?
①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合同双方对税收负担的约定,并不能导致纳税义务的转移
②对税务机关而言定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依然是法,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人
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对于纳税义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并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税务机关
总结建议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包税条款效力的主流观点仍然是“认定包税条款在民法上有效,在税法上无效”。
包税方(通常是买方、承租方):
①事前准确测算出税负成本,避免超过预期。
②务必要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被包税方(通常是卖方、出租方):
①如果买方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仍会向被包税方追缴欠缴的税款以及税收滞纳金。
②可以通过把税负成本直接加入交易的总价款之中。
③最好在包税条款中详细列明需要包税的具体税费种类,减少日后争议。
(四)“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小心秋后算账
案例6
 A公司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让给B公司,直接买卖,会产生高昂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能节税?
 方案1.0版本
100%股权转让
买卖合同转为股权转让合同。假设土地原值1 000万,评估价格5 000万。
思考:是否可行?
税务处理文书
 方案2.0版本
先以房产投资,买方增资入股占一定比例,再转让剩余比例股权。
买卖合同转为股权转让合同。
化“资产出售”为“股权出售”的节税技巧
引申思考
四、发票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哪些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二)哪些项目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三)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之后如何补救?
(一)哪些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总结:4种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实务案例:三种违约金和两种财政补贴
实务案例:股权转让
实务案例:利息支出
情形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
图表总结
情况三:“三销、非正常”的特殊情况
情况四:共同接受劳务及租赁中的共用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
(二)哪些项目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四个项目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特殊项目实际发生也不能扣除
(三)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之后如何补救?
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