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评价信息 | 部门 | 指标 | 扣分标准 |
银行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扣11分 | |
工商 | 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扣11分 | |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 |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扣11分 | |
海关 |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扣11分 | |
…… | ……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 | 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 |
调整前 | 调整后 |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
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
涉税当事人 | 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17.83万元; 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份,金额507.35万元,税额86.25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7.8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9.9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税当事人 | 昆山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逃避追缴欠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原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三股检查,发现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5.8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84万元的行政处理。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8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税当事人 | 上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骗取出口退税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23.13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82.37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05.50万元的行政处理。 |
涉税当事人 | 天津瑞*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拒不缴纳税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7份,金额33.82万元,税额5.75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涉税当事人 | 青岛迈*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0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22.22万元,税额28.89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涉税当事人 | 杭州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虚开普通发票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0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票面额累计227.59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36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
涉税当事人 | 尹*明 |
案件性质 | 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5100163320,发票号码19803673,价税合计25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
涉税当事人 | 上海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走逃(失联)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2594.12万元,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定走逃(失联)。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594.12万元的行政处理。 |
涉税当事人 | 永康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
案件性质 | 其他税收违法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165.77万元。 |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65.7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三、纳税信用救济手段及实务
前言:纳税信用救济手段
1. 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代扣代缴(-5分/次)
常见涉及指标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1. 记住申报期限
2. 注意不常发生的税种
3. 对当期税额为0的税种,应按期零申报
(2)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5分/次)
常见涉及指标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1. 税额较小的税款
2. 按时缴款,申报期最后一天扣缴税款可能因银行扣缴或数据传输原因造成逾期缴款
(3)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11分/次)
常见涉及指标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例:个人所得税
(4)有非正常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2.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纳税信用补评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符合有关情形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
(2)纳税信用复评的条件
(3)如何申请补(复)评?
补(复)评由纳税人主动申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件要求提供纸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并附情况说明(公章),内容为补(复)评具体理由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纳税人想要补评或复评纳税信用等级,怎么做?
(5)纳税信用等级补评或复评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填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非必须,纸质版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审批流程:
点击【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进入“信用评定补评”页面,按要求输入补评所需的信息后,如有相关的辅助证明材料,可点击右上角的【附送资料】补充后进行保存,再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即可。
3. 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与复评有何关系?
(1)纳税信用修复的政策文件
(2)纳税信用修复的概念
(3)信用修复注意事项
(4)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18 |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5 |
直接判D |
D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20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21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010401至010413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 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 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030110至030115 |
||||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201 060202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22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某企业在2023年4月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63分(C级),其中有一项2022年6月15日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印花税800元,扣5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印花税800元,扣5分,该企业已于6月30日补申报缴纳税款。对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表,其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解析】
1. 30日内补申报,且税款金额<1000元,修复加5分
2. 30日内补缴税款,且税款金额<1000元,修复加5分经修复后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73分(B级)。
(5)纳税信用修复流程
(6)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7)衔接“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提醒
四、企业税务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违法失信最常见的两种情形
(一)偷税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杭税三稽罚〔2021〕361号
【基本情况】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开一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将位于地下的商业用房无偿出租给子公司,因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合计660余万元。
【风险提示】母子公司之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发生无偿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没有实际收受价款,就没有纳税义务,从而对相关业务作不申报或零申报。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并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处罚结果】未收取以上租金,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应追缴税款440万元。构成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225万元。
偷税的认定标准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偷税的处罚标准
征收法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17】虚开普通发票案
【具体经过】市税务局推送来一份纳税风险评估资料,提示位于淮南市某县的K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短期内开票多、开票金额巨大等疑点。
根据线索,检查人员登录数据分析平台,很快发现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名下,除了K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外,还有两家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S苗木种植园,都在某县注册成立。3家企业都有在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的疑点。
【发现疑点】进一步查询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几家企业集中在2015年和2016年注册成立并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8个月之内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87份,票面金额高达5.58亿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951份,票面金额合计为3.8亿元,这些发票的商品名称全部为“苗木”。
检查人员初步判断,种种迹象表明,这7户企业存在关联,都有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
【检查过程】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对7户涉案企业的开具发票数据信息进行全面分析;
对7户涉案企业及涉事人员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展开核查;
对有关农产品生产者及受票单位进行协查;
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专案组分成数据及案头分析组、外调协查组、公安联办组。
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企业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开票金额全部为顶额开具;
二是开票时间点相对集中;
三是受票单位涉及地区广、受票单位分散。
由于这些涉案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其开具发票的数量、金额及受票单位的数量,远远超出了正常合理的区间。
专案组决定请公安部门出手,依法对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控制措施。
【浮出水面】在证据面前,面对税警人员联合询问,李某的心理防线很快就崩溃了。李某交代,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一笔真实业务交易,自己参与或经手的类似于该合作社虚开发票模式的企业还有6家,这些企业都由自己的舅舅董某和杭州人蔡某实际操控。他们先广泛联系有发票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再通知所控制的7家企业到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之后将发票带到杭州对外虚开。
【最终结论】以董某、蔡某、李某、魏某为首的团伙,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设立7家空壳涉农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87份,票面金额高达5.58亿元,受票单位多达631户次,涉及全国9个省(市)、30余个地市;同时,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管,让企业的经营看起来更为合理,拉拢一些不明真相的亲戚朋友入伙,利用他们的身份证明,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951份,票面金额合计3.8亿元。
该团伙合计虚开普通发票9.38亿元,取得不法收入200多万元。
【案例18】虚开专用发票案
2022年9月2日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公司因涉嫌虚开超100亿元运输发票已被税务和警方立案调查,涉及下游受票单位超3000家企业,大量下游企业面临巨额补税乃至严峻刑事风险。
截至到10月末,已有六家网络货运公司被查,涉及5省市(湖北、江苏、浙江、上海、甘肃)网络货运企业通过平台存在发票与货运业务分离这个缺口,以此来进行虚假交易虚开发票达到下游逃税目的。过账虚开、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保税稽罚〔2022〕13号
【基本情况】张家港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
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介绍与浙江沈氏公司签订运输协议,选定“无车承运模式”方式。
无车承运平台
【违法事实】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按运费5.5%支付开票“服务费“。
该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沈氏公司账户,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该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灵活用工平台
【起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出台了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政策。
【模式】兼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业务外包、实习等。
【宗旨】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如何规避灵活用工平台虚开风险
偷税、虚开发票等罪立案追诉新标准
2022年5月15日施行:虚开发票等罪立案追诉新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利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救济手段
(1)酌定不起诉
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聋哑人、盲人;
自首、重大立功;
从犯、胁从犯;
预备、中止;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其他犯罪情形轻微
(2)合规不起诉
2022年4月最高检察院全面实施刑事合规改革,即合规不起诉:概括而言就是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特定领域而产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后,轻罪可以酌定不起诉,重罪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制度。
博乐市检刑不诉〔2022〕88号
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52701********,位于博乐市**流园**号**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审查违法事实】
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注册成立,实际负责人何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何某某,因公司发生运输等业务没有进项发票,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新疆**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67769.87元。
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启动了对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合规审查,期间,该公司退缴全部涉案税额,全面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公司整改验收合格。
【法院意见】
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缴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
可以积极申请合规不起诉的情形
针对有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偶有虚开行为
具体成功率
10-50万合规不起诉概率大
50-250万有努力空间
250万以上,比较难适用,做好吃牢饭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