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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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主讲:韩雪
目录
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要点实务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政策要点及实务
三、纳税信用救济手段及实务
四、企业税务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要点实务
1.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已经在中国建立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
2. 什么是纳税信用?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3. 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管理范围内的企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4. 纳税信用管理——两种评价方式
4. 纳税信用理——五种评价级别
A B、 M、 C、 D 五级
5. 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18个领域41项激励措施
6. 哪些情况不能评定A?
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情形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
情形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情形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情形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7. 其他级别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 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和B级以上是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一类的必要条件。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和C级以上,是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三类的必要条件。
8. 被直接评定D级的几种情形
直接判D的十种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D级——严管级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9. 纳税人如何获知纳税信用等级结果
(1)在每年4月份,税务机关将会公布纳税信用等级结果,您可网上自助查询
(2)A类纳税人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查看
10. 纳税信用信息来源及依据
99个评价指标
内部95个: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
外部4个:银行、工商、海关和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外部评价信息
部门
指标
扣分标准
银行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扣11分
工商
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扣11分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扣11分
海关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扣11分
……
……
……
11. 纳税信用管理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调整1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变化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
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
调整后的规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调整2 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变化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以适当“扣分”代“保留2年D级"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调整后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12. 纳税信用对企业的影响
案例1
 某制造企业聘请了一批残疾人士就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可享受按安置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但是由于该企业在上一年度曾有三个月因财务人员工作上的疏忽,未能及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款。累计逾期缴纳金额五十六元,未及时缴税的各月逾期均只有一至两天。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已经触发信用评价扣分,按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扣11分,共扣减33分。从而导致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被评定为C级,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每月有数万元增值税额无法退还,企业负责人真是欲哭无泪。财务人员小小的疏忽,却带来企业大大的损失。
纳税信用风险防控提示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政策要点及实务
案例2
 济南一家耐磨材料生产企业近一段时间遇到了大麻烦,他们公司做抵押贷款被拒,做工商变更也被拒,甚至企业几名高管都没办法坐飞机和高铁出行。原来为了让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符合上市标准,该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部门列入了失信纳税黑名单
【企业人员】本来企业有1000万的贷款,但现在也基本上没了,我们在工商(注册)变更的时候,也碰到了很多困难,我们很后悔。
案例3
 云南文山某药材公司因为虚构药材收购业务,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还采取了收取手续费方式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不但公司老板何某被判刑四年,公司也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遭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
【企业人员】公司每年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政府(审批)用地、贷款已经受到限制。
案例4
 北京某文化公司因为没有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税款,受到的惩戒是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
【企业人员】因为公司欠税被限制出境,限制出境对我的业务有很大影响,因为我的业务属于国际间的业务,不能出境导致我失去了很多客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税收信用“黑名单”,是一项针对重大税收违法的惩戒行为。
新政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发布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1.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都包括哪些情形?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两种情形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案例5
 
涉税当事人
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17.83万元;
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份,金额507.35万元,税额86.25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7.8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9.9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案例6
 
涉税当事人
昆山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逃避追缴欠税
主要违法事实
经原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三股检查,发现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45.8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84万元的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5.8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案例7
 
涉税当事人
上海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23.13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82.37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05.50万元的行政处理。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案例8
 
涉税当事人
天津瑞*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拒不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7份,金额33.82万元,税额5.75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案例9
 
涉税当事人
青岛迈*建材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0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22.22万元,税额28.89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案例10
 
涉税当事人
杭州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04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票面额累计227.59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36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案例11
 
涉税当事人
*明
案件性质
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5100163320,发票号码19803673,价税合计25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案例12
 
涉税当事人
上海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走逃(失联)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2594.12万元,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定走逃(失联)。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594.12万元的行政处理。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13
 
涉税当事人
永康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
其他税收违法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165.77万元。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65.7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程序、流程
(1)何时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2)送达告知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送达失信主体确定文书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4)公布事项: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
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年月日)
思考:哪些事项不予公开?
2.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程序、流程
思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实际责任人不一致怎么办?
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3.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如何公布
(1)失信信息公布的平台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失信违法公布期限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公布。
4. 公布后纳税人会收到哪些影响?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中,案件当事人将面临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内部
相关部门外部
税务机关内部:D级纳税人管理
相关部门外部
其他惩戒措施
5.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救济程序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三种情形
不得申请停止公布
6. 如何避免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纳税信用救济手段及实务

前言:纳税信用救济手段

1. 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代扣代缴(-5/次)

常见涉及指标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1. 记住申报期限

2. 注意不常发生的税种

3. 对当期税额为0的税种,应按期零申报

2)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5/次)

常见涉及指标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1. 税额较小的税款

2. 按时缴款,申报期最后一天扣缴税款可能因银行扣缴或数据传输原因造成逾期缴款

3)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11/次)

常见涉及指标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注意事项

例:个人所得税

4)有非正常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2.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纳税信用补评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符合有关情形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

2)纳税信用复评的条件

3)如何申请补(复)评?

补(复)评由纳税人主动申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件要求提供纸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并附情况说明(公章),内容为补(复)评具体理由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纳税人想要补评或复评纳税信用等级,怎么做?

5)纳税信用等级补评或复评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填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非必须,纸质版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审批流程:

点击【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进入信用评定补评页面,按要求输入补评所需的信息后,如有相关的辅助证明材料,可点击右上角的【附送资料】补充后进行保存,再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即可。

3. 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与复评有何关系?

1)纳税信用修复的政策文件

2)纳税信用修复的概念

3)信用修复注意事项

4)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18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

直接判D

D级纳税人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D级纳税人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20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直接判D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21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010401010413

直接判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

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

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030110030115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201

060202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代码

扣分分值

修复标准

22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直接判D

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案例15
 某企业在20234月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63分(C级),其中有一项2022615日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印花税800元,扣5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印花税800元,扣5分,该企业已于630日补申报缴纳税款。对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表,其可以在202312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解析】

1. 30日内补申报,且税款金额<1000元,修复加5

2. 30日内补缴税款,且税款金额<1000元,修复加5分经修复后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73分(B级)。

5)纳税信用修复流程

6)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7)衔接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提醒

四、企业税务失信典型案例分析

企业违法失信最常见的两种情形

(一)偷税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16 杭税三稽罚〔2021361

【基本情况】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开一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将位于地下的商业用房无偿出租给子公司,因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合计660余万元。

【风险提示】母子公司之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发生无偿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没有实际收受价款,就没有纳税义务,从而对相关业务作不申报或零申报。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并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处罚结果】未收取以上租金,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应追缴税款440万元。构成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225万元。

偷税的认定标准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偷税的处罚标准

征收法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17】虚开普通发票案

【具体经过】市税务局推送来一份纳税风险评估资料,提示位于淮南市某县的K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短期内开票多、开票金额巨大等疑点。

根据线索,检查人员登录数据分析平台,很快发现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名下,除了K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外,还有两家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和S苗木种植园,都在某县注册成立。3家企业都有在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的疑点。

【发现疑点】进一步查询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几家企业集中在2015年和2016年注册成立并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8个月之内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87份,票面金额高达5.58亿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951份,票面金额合计为3.8亿元,这些发票的商品名称全部为苗木

检查人员初步判断,种种迹象表明,这7户企业存在关联,都有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

【检查过程】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7户涉案企业的开具发票数据信息进行全面分析;

7户涉案企业及涉事人员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展开核查;

对有关农产品生产者及受票单位进行协查;

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专案组分成数据及案头分析组、外调协查组、公安联办组。

检查人员发现这些企业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开票金额全部为顶额开具;

二是开票时间点相对集中;

三是受票单位涉及地区广、受票单位分散。

由于这些涉案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其开具发票的数量、金额及受票单位的数量,远远超出了正常合理的区间。

专案组决定请公安部门出手,依法对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控制措施。

【浮出水面】在证据面前,面对税警人员联合询问,李某的心理防线很快就崩溃了。李某交代,D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过一笔真实业务交易,自己参与或经手的类似于该合作社虚开发票模式的企业还有6家,这些企业都由自己的舅舅董某和杭州人蔡某实际操控。他们先广泛联系有发票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再通知所控制的7家企业到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之后将发票带到杭州对外虚开。

【最终结论】以董某、蔡某、李某、魏某为首的团伙,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设立7家空壳涉农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787份,票面金额高达5.58亿元,受票单位多达631户次,涉及全国9个省(市)、30余个地市;同时,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管,让企业的经营看起来更为合理,拉拢一些不明真相的亲戚朋友入伙,利用他们的身份证明,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951份,票面金额合计3.8亿元。

该团伙合计虚开普通发票9.38亿元,取得不法收入200多万元。

【案例18】虚开专用发票案

202292日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公司因涉嫌虚开超100亿元运输发票已被税务和警方立案调查,涉及下游受票单位超3000家企业,大量下游企业面临巨额补税乃至严峻刑事风险。

截至到10月末,已有六家网络货运公司被查,涉及5省市(湖北、江苏、浙江、上海、甘肃)网络货运企业通过平台存在发票与货运业务分离这个缺口,以此来进行虚假交易虚开发票达到下游逃税目的。过账虚开、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资金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保税稽罚〔202213

【基本情况】张家港保税区**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

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介绍与浙江沈氏公司签订运输协议,选定无车承运模式方式。

无车承运平台

【违法事实】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按运费5.5%支付开票服务费

该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沈氏公司账户,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该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灵活用工平台

【起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出台了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政策。

【模式】兼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业务外包、实习等。

【宗旨】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如何规避灵活用工平台虚开风险

偷税、虚开发票等罪立案追诉新标准

2022515日施行:虚开发票等罪立案追诉新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利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救济手段

1)酌定不起诉

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聋哑人、盲人;

自首、重大立功;

从犯、胁从犯;

预备、中止;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其他犯罪情形轻微

2)合规不起诉

20224月最高检察院全面实施刑事合规改革,即合规不起诉:概括而言就是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特定领域而产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后,轻罪可以酌定不起诉,重罪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制度。

博乐市检刑不诉〔202288

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52701********,位于博乐市**流园****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9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审查违法事实】

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11注册成立,实际负责人何某某(另案处理)。20199月至20209月,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何某某,因公司发生运输等业务没有进项发票,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新疆**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67769.87元。

本院于2022828日启动了对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合规审查,期间,该公司退缴全部涉案税额,全面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公司整改验收合格。

【法院意见】

被不起诉单位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缴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博乐市**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

可以积极申请合规不起诉的情形

针对有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偶有虚开行为

具体成功率

10-50万合规不起诉概率大

50-250万有努力空间

250万以上,比较难适用,做好吃牢饭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