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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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政策
主讲:王淑杰
课程简介
改革没有完成时。在“十三五”的良好基础上,“十四五”的预算绩效管理面临看升级改革。本课程梳理了“十四五”时期的相关政策,概括为四大方面内容。课程将帮助学员深化对现行政策制度的理解,把握未来改革趋势和方向,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目录
一、“十四五”预算绩效管理的背景
二、绩效目标和指标
三、预算绩效
四、全覆盖绩效
五、第三方评估
一、“十四五”预算绩效管理的背景
一、“十三五”奠定良好基础
1.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目标已经达到。
3.绩效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以及社会的绩效意识明显提升
4.各地绩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积极探索绩效管理“降本提质”的经验。如山东济南,四川广安,江苏盐城和南通海门区,浙江的杭州、台州、桐乡等地,积累了一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如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绩效指标体系、细化扶贫项目、PPP项目等领域绩效管理操作规程,加大绩效管理培训力度等。
二、十四五任务艰巨
1.预算绩效管理本身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2.资金绩效不高的问题仍旧存在。
3.“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仍有差距,政府、部门、政策和项目层面预算绩效管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待加强;
重大政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有待强化;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质量效果有待提高;物有所值绩效理念有待进一步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效能有待提升等。
 小资料 :中央绩效目标公开力度加大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部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绩效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同时,要求增加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数量,推动绩效目标与评价结果公开;建立完善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压减低效支出、取消无效支出。 “为此,中央财政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绩效目标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2022年3月,中央财政有82个部门公开了131个项目的项目文本,比上年增加27个项目;有100个部门公开了727个项目的绩效目标,比上年增加599个项目。
二、绩效目标和指标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一)背景
近年来,各中央部门和单位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绩效自评工作在提高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理念意识、压实绩效责任、更好服务人大等外部审查监督、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缺乏总体明确的规范,影响了绩效自评质量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标设置思路。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时,要按照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指标、设置指标值的三个步骤,逐步分解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同时,要加强不同层级项目之间绩效指标的有机衔接,确保任务相互匹配、指标逻辑对应、数据相互支撑。 
二是突出了指标设置原则。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等主体内容,体现项目主要产出和核心效果,坚持细化、量化,便于衡量评价。为此,《指引》提炼了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三项原则,阐述了各项原则的具体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编制符合规范。 
三是规范了绩效指标类型和设置要求。绩效指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在此框架下,逐项对一级指标和相关二级指标的定义、设定情形等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细化了绩效指标的具体编制方法。《指引》从绩效目标编制的具体工作入手,对绩效指标名称及解释、绩效指标来源、指标值设定依据、指标完成值取值方式、指标完成值数据来源、指标赋分规则、指标分值权重、佐证资料要求等内容进行说明和举例,对相关需填报内容进行规范。
(三)成本约束方面的规定
一是体现强化成本控制的导向。项目支出首先要强化成本的概念,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为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应当设置成本指标,以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将“成本指标”由之前的二级指标调整为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三类二级指标。 
二是突出对支出成本的全面反映。在通过“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指标反映项目支出正外部性的基础上,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支出项目,还应选取负作用成本指标,体现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社会公众福利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综合反映项目支出的整体效益,实现对项目效益的科学准确衡量。 
三是推动逐步实现对社会生态类效益指标的量化反映。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应尽可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货币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础上,转列为经济效益指标,以便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为下一步绩效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三、预算绩效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背景
1.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实施,为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提供了基础条件。
2.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预算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预算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
各级预算安排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首要任务。
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二是加强财政资源统筹。
加大收入统筹力度,盘活存量,充分挖掘释放各种闲置资源潜力。
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
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要求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包括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在内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小资料: 安徽怀远县财政局:四举措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出台《怀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国有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可以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直接缴入县国库或缴入怀远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县国库。  
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进行上缴。对已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县国库,或者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怀远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县国库。对未纳入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县国库,或者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缴入怀远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县国库。
三是规范预算支出管理。
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
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
严控一般性支出。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 
四是加强预算控制约束和风险防控。
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加强财政运行风险防控,加强重大政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五是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
将制度规范与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建设覆盖本地区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与中央财政对接,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
积极推动跨部门基础信息共享共用。
(三)在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
各地区要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
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财力变化等动态调整支出标准。
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结果运用,将科学合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和调整标准的依据。
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
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二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并按照轻重缓急等排序,突出保障重点。
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是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
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
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
规范预算调剂行为。
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
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小资料: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四是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和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强化引导约束。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以及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四、全覆盖绩效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二)《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
1.规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操作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2.责权明确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共性指标框架,加强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业务指导,切实做好项目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标准;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加强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绩效目标和指标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其中,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PPP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PPP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物有所值等要求。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结合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项目管理等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4.PPP项目绩效评价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
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1.压实项目库管理责任。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全国PPP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及信息统计、发布、筛查等工作。
PPP项目库分为准备库和执行库,处于项目准备、采购阶段的项目纳入准备库,主要用于项目储备和交易撮合;处于项目执行阶段的项目纳入执行库,重点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履约管理。
PPP项目库项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PPP项目的入库审核、动态调整、监督管理以及项目信息的录入、更新、筛查等工作,对本级入库PPP项目的规范性以及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内项目库项目管理负总责。
2.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好项目入库审核关,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加强PPP项目入库审核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
重点审核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规划、立项、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实施方案编制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否规范,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超过10%红线,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审核项目是否存在其他影响PPP项目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地方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方面及时将相关评审意见上传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存档备查。
3.完善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
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
4.推动项目信息公开。
地方财政部门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1.背景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支承压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前门”力度加大,地方债尤其是专项债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持续快速扩容。
小资料: 专项债绩效待提高
截至2022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350 61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43 896亿元,专项债务206 722亿元;政府债券348 995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 623亿元。专项债规模已超过一般债。专项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在2020年底审计署重点调查的55个地区中仍存在专项债券重发行轻管理的问题。这55个地区政府债务余额达5.07万亿元,其中专项债余额达1.27万亿元。专项债余额中有413.21亿元(占3.25%)未严格按用途使用,其中5个地区将204.67亿元投向无收益或年收入不足本息支出的项目,偿债能力堪忧。
2.内容
第一,强化事前绩效评估。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绩效目标合理性等方面。
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此外,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
第二,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
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三,事后开展绩效评价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
从评价内容上看,重点关注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四方面内容,专项债券项目要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案例
 2021年度宝安区文化建设专项债项目决策影响绩效评价
该绩效报告指出:场馆运营缺乏统筹规划,运营服务水平与场馆服务功能不匹配。
宝安1990文化馆、图书馆已于2022年5月18日正式对外运营,但区文体局未出具场馆运营方案,未对场馆运营特色及定位、运营时间及面积、运营模式、运营成本及收益测算等内容进行明确,不利于为后续场馆运营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一是场馆使用布局不合理,不利于场馆效能发挥。宝安1990馆中已投入运营的文化馆,共7层,其中对外运营开放的主要为1-3层的,用于展览、文化活动承办及剧院等,4-7层主要为名师工作室以及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办公区域,对外承办活动场地不足,难以发挥场馆效能。
二是场馆承办活动内容较单一,大型活动较少,难以构建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经调研,区文体服务中心2022年5-11月在文化馆承办活动约33场,其中约20场主要为演出及展览活动,仅1场为承办国家级活动,2场为承办市级活动,其余均为区文体服务中心承办的区级活动,承办大型活动较少,难以引入国内、国际等高端活动,不利于场馆品牌形象树立,不利于构建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3.政策影响
一是专项债募投项目要求提高,审核将更加严格。《办法》从事前监管的角度,将绩效评估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专项债资金的必备条件,申报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项目需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论证并上报。
二是专项债务限额分配将更聚焦项目层面。适当弱化区域基本面的考量,有利于形成绩效与产出的正向循环。此次《办法》提出,分配限额时需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整因素,弱化了对区域基本面的考量,更多关注专项债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全周期开展情况等。
三是全流程管理更加健全。不仅事前需要进行严格的绩效评估,事中也被纳入“双监控”范围内,实现对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将被暂停使用专项债资金。此外,事后地方财政还需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四方面内容进行复盘。
四是第三方机构作用更加凸显。财政部门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方机构还可以参与事后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同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1.背景
(1) 随着经济社会变迁,人口老龄化、经济波动、失业率高企等问题凸显,如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越来越突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成为必然要求。
(2)虽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其他三本预算具有多重共性,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信用作保证,是以个人、企业为主筹集而成的公共基金,属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2.框架
财政部等四部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要求从2023年起社保基金绩效评价在全国推开,并在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等方面明确了基本规则。包括政策目标、遵循原则、实施范围、主体内容、实施方法、操作程序、透明度要求和相关责任等。
3.意义
有助于提高约10万亿元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也意味着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评价覆盖了四本预算中的社保基金预算账本,填补了社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的空白。
4.内容和特点
(1)实施范围特定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和指标体系设计不仅要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特点,突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的共性特征,注重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还需兼顾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对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进行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2)依照统筹层次分区域预算绩效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级编制预算,在预算管理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这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其他政府预算的级次出现明显差异。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应在中央层面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区域管理。由中央层面统一领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省级区域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层面负责制定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中央层面审核后,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
统筹地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3) 预算编制与管理部门并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上报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预算。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与经办机构等多个主体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使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更为复杂。
(4)参与主体分工明确
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下达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评价,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负责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5)综合年度和长期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维持年度平衡,还要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坚持实现年度收支平衡的同时,适当留有结余,如基金的长期支付能力、收支增长比率、面临的风险系数,以及基金的收益率、积累率和增值率等,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切实发挥缓解社会转型期矛盾、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功效。
(6)收入来源多头复杂,预算绩效管理收支兼顾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来自社会保险缴费、财政补贴、投资收入等不同方面,收入来源复杂,预算编制必须在核定下年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参考往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
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一并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畴,收入重点考察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是否全面综合考量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各项变化;支出重点考察是否充分参考相关政策变动、支付待遇变动、领取人数增减、成本上升等因素,以及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7)指标体系个性化突出
依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的特点,充分考虑各自在收入、管理、保值增值、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差异,重点关注在参保缴费、实际支付、工资替代、生活保障、运作效益、区域均衡等方面的突出特点,以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再分配的公平性、社会责任、服务质量、财务效率、总体价值等保险目标的充分实现。
小资料: 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五、第三方评估
(一)《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背景和意义
第三方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但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3.《办法》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的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
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
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
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
小资料: 主评人的作用是什么?
绩效评价项目的专业跨度比较大,项目组通常由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由于专业维度的差异,这需要主评人统筹、平衡各个专家的意见。同时,在评价中,对某些指标的评价可能会使整体评价结果出现较大差异,这也需要主评人作出必要的判断,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价。主评人可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加强与财政部门、评估对象、同行业其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拓展第三方机构与外界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困难,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办法》第13条至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
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4.《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
《办法》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准入门槛,未增加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就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择优评定“主评人”等提出相关要求,并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实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部依托“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开发了信用管理平台,既为社会公众查询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信用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绩效评价委托人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支撑,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5.《办法》与《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具有“上位法”意义,它是《办法》起草的重要依据。
《办法》偏重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紧紧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是《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如在优选第三方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办法》细化了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三个具体条件,并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如在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办法》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举措,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措施。
(二)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1.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2.委托的工作重点
3.正面清单
4.项目选择
5.负面清单
6.依法合规优选第三方机构
7.委托方式
1.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分离原则以实现评价服务的独立、客观
2.委托的工作重点
(1)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
(2)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3.正面清单
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4.项目选择
(1)优先选取重点项目
(2)随机选取一般性项目
(3)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
小资料: 绩效管理“北京模式”  
2019-2021年,北京市通过实施全成本预算绩效改革更好地树立了成本控制理念,实现节支超过250亿元,在降本增效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第三方在这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完成了覆盖生态保护、城市管理、产业发展、教育教学、乡村建设、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全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2021年,仅市属公交、地铁、热力、自来水等4家企业就降本11亿元,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小资料: 第三方在课题研究上积极作用
北京市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开展评估评价,发挥高校等第三方机构独立作用和专业优势。2021年,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央财经大学合作,编制出版了《预算绩效管理“北京模式”》一书,系统总结了北京市绩效管理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成果。
5.负面清单
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
(1)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
(2)绩效目标设定
(3)绩效运行监控
(4)绩效自评等
6.依法依规优选第三方
(1)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2专业能力突出
3机构管理规范
4执业信誉较好
5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
7.委托方式
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
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委托方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包含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委托要求等),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