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重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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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重难点解析
主讲:王万旭
法条表述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1.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个自然人投资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独资企业,也不包括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
2.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区别:个人经营,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个人/可雇用员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联系: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说: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形态比较
第一,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第二,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第三,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第五,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组织法。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案例1
 昆明圣博翔矿业有限公司与振华采选厂、张正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振华采选厂系张正华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10月,振华采选厂与王建友、马应喜签订承包合同,将其下属采选车间发包给王建友、马应喜经营。 2008年4月,圣博翔公司与振华采选厂(王建友、马应喜)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圣博翔公司向振华采选厂购买铜精矿。合同第二条还约定圣博翔公司自愿借款200万元给振华采选厂(王建友、马应喜)。《铜精矿购销合同》上加盖有振华采选厂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王建友向圣博翔公司供应了铜精矿。圣博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华弼从其个人账户向王建友的个人账户先后支付款项合计5 218 643.99元,这其中包含借款200万元。王建友收款后,与马应喜共同向圣博翔公司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2008年12月,圣博翔公司的黄华弼同王建友进行对账并签订《往来对账单》,确定振华采选厂尚欠圣博翔公司   2 601 154.19元(其中亦包含借款200万元)。在对账单上加盖有圣博翔公司的公章、王建友的签字和振华采选厂的公章。
圣博翔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友、马应喜与张正华连带赔偿尚欠货款2 601 154.19元及经济损失600 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圣博翔公司在《铜精矿购销合同》中自愿借给王建友、马应喜200万元是附条件的,且该笔款项是由圣博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华弼直接转账给王建友。铜精矿停止供应后,基于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条件现已成就。
振华采选厂在公章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以致公章被王建友擅自用于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在此情形下,振华采选厂虽不承担合同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振华采选厂系张正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振华采选厂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时,张正华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振华采选厂及张正华应在尚欠的货款601 154.1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铜精矿购销合同》的首部即表明合同甲方为圣博翔公司,落尾有黄华弼本人签名,圣博翔公司为本案《铜精矿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振华采选厂为《铜精矿购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铜精矿购销合同》虽然约定借款条款,但王建友、马应喜以其个人名义向圣博翔公司出具《借条》,以及款项由圣博翔公司打入王建友个人账户的事实均可证实《铜精矿购销合同》中有关圣博翔公司自愿借款200万元给振华采选厂的条款未实际履行,本案纠纷中实际发生的200万元借款事实发生在圣博翔公司和王建友、马应喜之间。圣博翔公司有关振华采选厂、张正华应承担连带返还200万元借款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对于扣除以上200万借款之外的其余601 154.19元,应认定为圣博翔公司的预付货款,作为《铜精矿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振华采选厂应向圣博翔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又因张正华系个人独资企业振华采选厂的投资人,张正华应对振华采选厂所负的以上还款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引申
企业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对外经营并以发包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合同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认为,王建友、马应喜为《铜精矿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实质上),振华采选厂承担责任是基于其在公章管理上的疏忽,即承担未妥善保管公章的过错责任。二审则认为,振华采选厂才是诉争《铜精矿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形式上),振华采选厂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学界与司法实践观点:表见代理说
承包人开展业务应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有时还会使用发包方的公章用于签订合同等,这使得承包人的对外经营行为具有很强的权利外观,合同相对方具有受保护的正当性。
总之,尽管承包人的经营行为具有双重性,但无论基于职务行为,还是基于表见代理,承包人所实施的有关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均应由发包方承担,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法条表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说: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本条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从法律上肯定了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用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而是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此时,在实际承担企业债务责任时,不必要也不应当将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从其家庭共有财产分离出来。
三、个人投资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明确说明要件。
该投资人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否则个人财产担责。
四、注意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果明确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件中载明,以作为将来投资人履行企业债务责任的依据。
案例2
 孟智丽、孟宪静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03年4月8日,孟智丽出具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载明,企业名称石嘴山市蓬莱宾馆,投资人孟智丽,出资方式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家庭成员孟宪静。
2003年4月10日,孟宪静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明确孟宪静将大武口区朝阳西街6号石嘴山市蓬莱宾馆交于孟智丽代其行使财产经营权。2003年4月16日,石嘴山市蓬莱宾馆注册成立,负责人孟智丽,注册资本5 880 000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3月28日,孟宪静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蓬莱饮食娱乐城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张某某将其自建取得的蓬莱饮食娱乐城以3 58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孟宪静。  
2013年12月16日,孟宪静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孟宪静将坐落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6号商业用房以5 000 000元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孟宪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孟宪静为石嘴山市蓬莱宾馆的实际出资人。
一审判决
虽然石嘴山市蓬莱宾馆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投资人为孟智丽,但依据孟宪静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当庭称述,能够认定石嘴山市蓬莱宾馆实际投资人为孟宪静,故孟宪静主张确认其为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中,孟宪静明确其请求确认其为石嘴山市蓬莱宾馆的唯一实际出资人。孟宪静提交的收条、《蓬莱饮食娱乐城转让合同》可以证实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房产作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情况说明书》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出资,但孟宪静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除以房产作为石嘴山市蓬莱宾馆的出资之外,还进行了其他出资,故孟宪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确认其为石嘴山市蓬莱宾馆的唯一实际出资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条表述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说: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与公司、合伙企业等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它们之间仅仅存在着投资形式与责任形式的不同。因此,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只要不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相冲突,个人独资企业都同样享有。
一、依法申请贷款权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申请贷款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可以归入“其他经济组织”而属于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相对独立企业组织的法定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是有偿取得,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无偿取得,是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设立分支机构;有权自主经营、招聘职工;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有权自主制定价格;个人独资企业有权申请商标、专利,获得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等。
法条表述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解说:清算的方式
1.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
背景: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公司、合伙企业:清算会涉及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利益)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背景: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可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案例3
 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森林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王森林系蚌埠市森林植物油厂投资人,该厂于2012年4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2008年1月10日原告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植物油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法院确认无效。原告遂起诉植物油厂返还案涉合同的质量保证金12万元整,被告王森林对前述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概要
王森林系蚌埠市森林植物油厂投资人,该厂于2012年4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2008年1月10日原告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植物油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法院确认无效。原告遂起诉植物油厂返还案涉合同的质量保证金12万元整,被告王森林对前述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请求王森林对其投资的蚌埠市森林植物油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应当遵循清算的程序,但在庭审中,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森林所投资的蚌埠市森林植物油厂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过了清算程序,因此,对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所请求的直接要求王森林承担蚌埠市森林植物油厂的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森林植物油厂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目前企业处于吊销状态,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森林植物油厂经清算后,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上诉人昆山中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未清偿的债权,要求投资人王森林用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判以森林植物油厂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程序,上诉人不能直接要求投资人王森林个人承担森林植物油厂的债务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于法有据。
法条表述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与企业破产的不同
区别1:所有人的责任形式。无限责任vs有限责任。
区别2:适用对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vs企业法人
法条表述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解说: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
从其法律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区别。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
引申的话题: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相比,哪个更有信用?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的实质:对“信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