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性股票
1.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
现金股利可撤销:
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
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票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
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服务期限的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
若不满足业绩条件,则不用考虑其稀释性。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6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600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相关股票,总认购款为480000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相关股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023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数为200万股,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1元: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80人,当年年末有30名管理人员离职。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
基本每股收益=[5000000-1×(600-80)×100]÷2000000=2.47(元)
行权价格=8+15×2/3=18(元)
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应当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份在2023年的加权平均数 =600×100×(364/365)+(600-30)×100×(1/365)=59991.78(股)
稀释每股收益 =5000000÷[2000000+(59991.78-18×59991.78/35)]=5000000÷2029139=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