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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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解读
主讲:谭艳艳
目录
一、每股收益的基本概念
二、基本每股收益
三、稀释每股收益
四、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每股收益的概念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基本每股收益:
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稀释每股收益:
考虑了企业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二、基本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二)分子的确定
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三)分母的确定
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提示】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简化为月。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的计算时间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案例1
 甲公司2023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000万股;4月1日新发行普通股1620万股;10月1日回购普通股600万股,拟用来将来奖励职工。假定甲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3639 万元。为了简化计算,假定甲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重。
2023年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5000+1620*9/12-600*3/12=6065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3639/6065=0.6元/股
三、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2.分子的调整
调整事项: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分母的调整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以前期间发行的: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发行的: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案例2
 某上市公司2022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22年1月1日,公司按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增加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行的普通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外普通月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了分拆。2022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200/20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000*2%=12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60000*(P/F,3%,3)+1200*(P/A, 3%,3)=58302.83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60000-58302.83=1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
58302.83*3%*(1-25%)=1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对盈利企业而言,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具有稀释性;对亏损企业而言,有反稀释作用,所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案例3
 某公司2022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8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10元。2022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23年10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6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该公司2022年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0/8000=0.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2000*6/10=8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0/(8000+800)=0.45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
1.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
现金股利可撤销:
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
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票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
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服务期限的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
不满足业绩条件,则不用考虑其稀释性。
案例4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6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600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相关股票,总认购款为480000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相关股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023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数为200万股,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1元: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80人,当年年末有30名管理人员离职。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
基本每股收益=[5000000-1×(600-80)×100]÷2000000=2.47(元)
行权价格=8+15×2/3=18(元)
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应当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份在2023年的加权平均数 =600×100×(364/365)+(600-30)×100×(1/365)=59991.78(股) 
稀释每股收益 =5000000÷[2000000+(59991.78-18×59991.78/35)]=5000000÷2029139=2.46(元)
(五)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案例5
 某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000万股。2022年7月1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600万普通股。假定该普通股2022年7月至12月的平均市场价格为6元。
2022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1000/2000=0.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8/6—600=2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000/(2000+200*6/12)=0.47元/股
四、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1.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案例6
 甲公司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6万元和1848万元,2022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00万股,2022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160万股,2023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
2023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23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60+288)×12/12=1248(万股)
2022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3×12/12+160×1.3×9/12=1196(万股)
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848/1248=1.48(元/股)
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596/1196=1.33(元/股)
2. 配股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案例7
 甲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500万元,202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8000万股,2023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4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6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23年7月1日。
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64元。2023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8000+6×2000)/(8000+20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64/1.1=2.4(元/股)
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3500/(8000×1.1×6/12+10000×6/12)=2.5(元/股)
3. 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列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泽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企业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