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协调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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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协调及案例解析
主讲:韩雪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主要变化
1.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建立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
3.将原有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准则,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
4.对特定交易事项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应付客户对价、代理人“净额法”、合同取得增量成本等)
 
一、税会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二、货架费税会差异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税会差异
四、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五、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六、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一、税会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该合同总价款10 000万元,已于2023年2月开工,预计2026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8 000万元。2023年实际发生成本2 000万元,2023年收款1 000万元。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解析
 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属于在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乙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
(1)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2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 000
(2)收款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合同结算                         1 00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的金额应当为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解析
 船舶建造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项条件,属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可采取: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的一种,本例可采取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收入。
税务处理: 2023年度,对于该合同,甲企业应申报收入2 500万(10 000 ×2 000 / 8 000), 申报成本2 000万,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和成本,甲企业应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纳税调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析
 甲公司2023年已收到合同价款1000万,应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次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销项115.04万(1000/1.13×13%)。
二、货架费税会差异
货架费,是供应商向大型连锁超市等销售商支付的进店费、专用货架陈列费和条码费等费用。
供应商向超市支付的货架费,是收入新准则界定的一种反向支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
企业应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企业自客户取得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能够从主导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中获益,企业通常应将其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向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处理。
例如,对于企业基于自身宣传需要支付给超市等客户的推广支出,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是为了取得明确可区分的推广服务,并且能够主导推广服务的使用(如主导商品上架区域、堆放位置,以及展示时间、频率、方式等),企业应将其作为从客户购买推广服务处理,按照支付对价中与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相当的部分确认销售费用,支付对价超过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的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案例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签订一项合同,向大型连锁零售店乙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税率为13%,合同期限为1年。
乙公司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至少价值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商品。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开始时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的不可退回款项,用于乙公司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商品。
思考:支付的150万元的款项旨在就零售商需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商品而作出补偿,是否需要考虑该支出属于购买“展示服务”?
会计上
企业所得税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货架费不属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所界定的商业折扣,供应商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款项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商品销售收入,不得以扣除货架费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销售费用的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如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当期支出,并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增值税
1.支付货架费的处理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企业支付给超市的货架费,作为展柜租赁费,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现行增值税政策所界定的销售折扣或折让,必须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允许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等并非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作为平销返利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差异处理
1.甲公司2023年1月支付货架费,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展柜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了用途确认。
借:销售费用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90 000
2.甲公司在2月至11月份期间,分10次供货,每次供货300万元,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300×(1+13%)]。甲公司2月份做如下会计处理(3—11月份相同):
借:银行存款                        3 3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50 000
(3 000 000-1 500 000÷10)
销售费用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000
                           (3 000 000×13%)
甲公司当期实现了不含税收入为300万元的销售,增值税以300万元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300万元;
收入新准则的规定,会计应当按照减去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对价后的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285万元。
3.假设甲公司在10次供货3000万元(不含税)业务完成后,当年度与乙公司未发生新的交易。
按照收入新准则核算,甲公司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2850万元,其支付客户对价(货架费)的150万元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已按比例抵减销售收入。会计上,该项交易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2850万元。
增值税方面,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应税销售额30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支付货架费取得进项税额9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收入3000万元,支付货架费增加扣除项目金额15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2850万元。
甲公司按照收入新准则核算的收入虽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有差异,剔除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三费”计提基数的影响外,交易整体上对会计的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相同。
总结
收入新准则下“货架费”相关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实务中,需严格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能直接将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税会差异
案例3-中国税务报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2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应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同时该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甲公司应按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不含预期销售退回商品的成本确认成本。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故甲公司2022就该交易应确认的收入为225万元【5 000 × (1-10%) × 500】,应确认的成本为180万元【5 000 × (1-10%) ×400】。
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甲公司应确认收入5万元【(500-400)×500】,确认成本4万元【(500-400)×40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
2022年甲公司已将5 000件健身器材发给乙公司,10%的退货率为甲公司的会计估计,为不确定事项,税法对基于谨慎性的预估和计提,除有特殊规定外不予确认。所以甲公司应在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退货发生时,再按照实际退货数量冲减退货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解析
 2022年甲公司应就该交易确认收入250万元(5 000 × 500),确认成本200万元(5 000 × 400)。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甲公司应于20×8冲减收入20万元(400 × 500),冲减成本16万元(400× 400)。
故,对于该交易,甲公司2022年纳税调增收入25万元,纳税调增成本20万元,总计调增应税所得5万元;甲公司2023年纳税调减收入25万元,纳税调减成本20万元,总计调减应税所得5万元。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析
 5 000件健身器材货款已于2022年发货给乙公司,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2022年,甲公司应按不含税250万元 × 13%确认增值税销项额32.5万元。2023年实际退货发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收入2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2.6万元。
四、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可变对价
案例4-中国税务报
 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
差异处理
解析
 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现金折扣税会差异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如“3/10,2/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3%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核算的方法有三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须采用总价法入账。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以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账,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
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修订后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因此,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财政部会计司在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答复:“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在计量收入金额时,若当合同中的可变对价条款满足“极可能发生转回”和“属于重大转回”两个条件,应谨慎确认可变对价部分,反之可变对价则可确认收入。比如虽然发生转回的金额重大,但不是“极可能”转回或者“基本确定”不会转回,此时该部分可变对价可以确认收入;或者“极可能”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可以就可变对价确认收入。
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合同金额可能因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事项而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交易金额。当合同中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况时(不仅限于列举情况),此合同交易价格存在可变对价。
案例5
 A公司向B公司销售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天内支付货款给予10%,20天5%,30天内3%。
会计处理
情况A公司预计B公司10天内支付货款享受10%的折扣的概率为99%,20天支付货物享受5%折扣概率为95%,30天支付货款享受3%折扣概率为90%。A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可变对价折扣率为10%即10万元,即A公司会计估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B公司时,可变对价10万元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0万元确认收入,此时按照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应收账款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情况二:A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合作伙伴,A公司按照以往双方的交易经验,预计B公司享受现金折扣的概率几乎为0。此时可变对价不是“极可能”转回,因此可变对价可确认收入。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B公司时,可按合同全额100万元确认收入,此时按照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
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若甲公司30天内支付货款了,按合同规定享受3%现金折扣,此时属于可变对价发生,按新收入准则规定冲减发生当期收入,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7
贷:应收账款                           100
主营业务收入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规定,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旧收入准则下,税会是没有差异的,汇算清缴也不存在纳税调整。
而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条款属于可变对价,影响收入金额计量。虽然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进行了修订,但税法企业所得税扣除仍然按照老政策,在实际发生时按财务费用扣除。
差异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财务费用                            10
贷:应收账款                           10
以新收入准则核算,会计确认收入90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万元,产生税会差异10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因为按净额确认,按照税法规定就需要做一个纳税调增(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调增财务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息息相关,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三费”的计算基数,旧收入准则由于计入财务费用不影响计算基数,但是新收入准则下会影响计算基数的。
按照新收入准则核算的收入虽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差异,剔除企业所得税收入对“三费”计提基数的影响外,交易整体上对会计的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是相同的。
五、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文化纸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支付价款;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税会差异?
解析
 这类业务表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
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
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销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6-中国税务报
 2023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后交付。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
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乙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实际利率为6%。考虑到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
这类业务属于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乙公司应在2023年1月1日收到货款时,确认“银行存款”400万元、“合同负债”449.44万元和“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万元(449.44-400),并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在2024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49.44万元,同时减少“合同负债”449.44万元。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本例中,尽管合同中包含两种付款方式,但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付款,就表明了这份合同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发出商品的销售模式。
因此,乙公司应在2024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应税收入400万元。
六、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某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交换机、路由器等软件产品,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常常涉及质量保证条款。请问,这类业务的税会差异应如何处理?
质量保证条款
服务类条款,按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合同时确认收入;
保证类条款,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
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案例7-中国税务报
  A公司为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精密仪器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A公司承诺,该批仪器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A公司还向B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即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该批精密仪器和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700万元和80万元。该批精密仪器的成本为500万元。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保修费用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将该批仪器交付B公司,同时B公司向A公司支付780万元价款。
差异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
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A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将延保服务收费的80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延保期间根据延保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公司预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20万元,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三个关键点。本例中,精密仪器销售、延保服务收入确认方面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税收政策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保修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故税会处理不一致,将形成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