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分兑换”、“积分抽奖”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一)积分兑换
2023年11月1日,戊公司正值双11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兑换计划;
客户在戊公司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积分从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户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时每1个积分可以抵减1元货款。
2023年11月客户消费113 000元(含税),获得11 300个积分。戊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70%;
1.2023年11月会计处理
根据估计的积分兑换率,戊公司计算积分的单独售价为7 910元(1×11 300×70%)。
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11月取得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 000÷(1+13%)×13%=13 0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13 000-13 000=100 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
=〔113 000÷(113 000+7 910)〕×100 000=93 458(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
=〔7 910÷(113 000+7 910)〕×100 000=6 542(元)
借:银行存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 458
合同负债 6 5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2023年12月客户消费140 100元,其中用积分抵顶货款4 500元,戊公司实际收到现金135 600元,给客户赠与积分13 560个。戊公司根据积分兑换情况,12月对积分的兑换率重新进行估计,预计兑换率为90%。
2.2023年12月会计处理
12月公司重新估计积分兑换率,本月销售给客户的积分单独售价为12 204元(1×13 560×90%)。
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135 600÷(1+13%)×13%=15 6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35 600-15 600=120 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
=〔135 600÷(135 600+12 204)〕×120 000=110 092(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
=〔12 204÷(135 600+12 204)〕×120 000=9 908(元)
借:银行存款 135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092
合同负债 9 9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600
戊公司对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按照新估计的兑换率计算客户将会兑换的11月积分总数为10 170个(11 300×90%),乙公司应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12月应当确认已兑换的积分收入=4 500÷10 170×6 542=2 895(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对应的金额3 647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确认。
借:合同负债 2 8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