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促销的财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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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促销的财税问题解析
主讲:董建宏
  
一、“预售款”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二、“买赠”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三、“满额即减”、“满额返券”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四、“积分兑换”、“积分奖励”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一、“预售款”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案例1
 
甲商家承诺先预付50元,双十当日付余款169元,即把超值商品带回家,甲商家为提前回笼资金锁定消费群体,会用低价吸引消费者在消费之前支付一部分货款,等“双十一”活动当天下订单完成后支付剩余的尾款。
增值税处理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甲商家的销售方式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商品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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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四十五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买赠”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案例2
 
乙知名家电商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3999元(不含税)的冰箱一件即赠送价值599元的智能电饭煲一台。
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五步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 518.87
                           (3 999+519.87)
  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3 478.03
                      3 999×3 999÷(3 999+599)
          ——智能电饭煲                520.97
                       3 999×599÷(3 999+5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9.87
                              (3 999×13%)
增值税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满额即减”、“满额返券”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一)满额即减
丙手机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双十一”当天在本店铺一次性购买手机产品金额满5 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元的优惠。假设A消费者购买原价5 999元的手机,则活动当天只需支付5 699元即可。
增值税处理
“满额即减”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
(二)满额返
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数额代金券返还的促销方式。返还的代金券,对顾客来说,可在店铺内替代现金使用,灵活性较大;对商家来讲,也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
案例3
 
丁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1日~11月20日,丁商场开展“消费满100元返还10元代金券”的促销活动,多买多送。该代金券可供消费者下次购物,抵作现金使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已知丁商场当月共实现营业收入1130万元(含税),实际送出代金券113万元,预期客户将使用全部代金券进行消费。该商场全部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假设顾客在2023年1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79万元,2024年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34万元。丁商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本案例中,丁商场向顾客发放代金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间进行分摊,将代金券对应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应分摊的商品销售额
1 130÷(1 130+113×1 130÷1+13%=909.09(万元)
分摊的代金券销售额
1 130÷1 130+113×113÷1+13%=90.91(万元)
2023年11月,顾客使用代金券抵扣了79万元,丁商场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79÷113×90.91=63.56(万元)
2024年1月,顾客又使用代金券抵扣了34万元,丁商场应当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34÷113×90.91=27.35(万元)
增值税处理
丁商场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并参照“折扣销售”的政策规定,判定是按照折扣销售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假如顾客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符合“折扣销售”规定,且商场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那么,代金券不含税金额可以扣减商场当月的销售额。
丁商场11月应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1 130÷1+13%-79÷1+13%=930.09(万元)
如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则应按1 130÷1+13%=1 000(万元),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四、“积分兑换”、“积分抽奖”方案税会处理及风险提示
(一)积分兑换
案例4
 
2023年11月1日,戊公司正值双11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兑换计划;
客户在戊公司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积分从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户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时每1个积分可以抵减1元货款。
2023年11月客户消费113 000元(含税),获得11 300个积分。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70%;
1.2023年11月会计处理
根据估计的积分兑换率,戊公司计算积分的单独售价为7 910元1×11 300×70%
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11月取得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 000÷1+13%×13%=13 0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13 000-13 000=100 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
=113 000÷113 000+7 910×100 000=93 458(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
=7 910÷113 000+7 910×100 000=6 542(元)
银行存款                        113 000
  主营业务收入                       93 458
    合同负债                         6 5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2023年12月客户消费140 100元,其中用积分抵顶货款4 500元,戊公司实际收到现金135 600元,给客户赠与积分13 560个。公司根据积分兑换情况,12月对积分的兑换率重新进行估计,预计兑换率为90%。
2.2023年12月会计处理
12月公司重新估计积分兑换率,本月销售给客户的积分单独售价为12 204元1×13 560×90%
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135 600÷1+13%×13%=15 6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35 600-15 600=120 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
=135 600÷135 600+12 204×120 000=110 092(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
=12 204÷135 600+12 204×120 000=9 908(元)
银行存款                        135 600
  主营业务收入                      110 092
    合同负债                         9 9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600
公司对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按照新估计的兑换率计算客户将会兑换的11月积分总数为10 170个(11 300×90%),乙公司应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12月应当确认已兑换的积分收入=4 500÷10 170×6 542=2 895(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对应的金额3 647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确认。
合同负债                         2 895
  主营业务收入                       2 895
(二)积分抽奖
增值税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商家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