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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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解读
主讲:王保平
  
一、不动产评估背景性认知
二、不动产评估法规与程序前置
三、不动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
四、不动产评估——三种附加方法
五、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一、不动产评估背景性认知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分类
(三)不动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在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不包含海域、林木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不动产评估包括单独的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四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分类
1.不动产的基本概念
(1)不动产
①土地。土地是陆地(包括内陆水域、海涂)表层范围内,由土壤、岩石、矿藏、水、气候、地质、地貌,以及人类活动对上述要素产生的种种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中国土地按利用现状分类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
②建筑物。广义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2)不动产实物和权益
①不动产实物。不动产实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永久定着物,具体体现为土地形状、地质、地貌、基础设施、建筑物结构及外观、装饰装修、附属设备等。不动产实物的基本形态下图所示。
②不动产权益。我国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如下图所示:
(3)不动产评估中的高频词
用地面积:用地方案图中划定的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容积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也叫建筑覆盖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绿地率:用来描述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市场地价获得的土地上建造的可自由转让或出租的建筑物,其权益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及场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信、供水、排水及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及场地平整。
请注意:上述“X通X平”的概念,常用于土地开发时、建筑施工推进时,或者一级开发后实现场地平整使二级开发商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达到前期条件的简称。
2.不动产的特征
(1)自然特性
①不可移动性。实体的唯一性,即地理位置是固定的,不可移动性是不动产最重要的一个特性。
②耐久性,又称不可隐匿性,土地寿命长久,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耐久性是不动产的基础特性,包括自然寿命与经济寿命。
③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供给稀缺性主要是指在某一地区,某种用途的土地供不应求,形成了稀缺的经济资源。
(2)经济特性
不动产经济特性体现在价值、用途、综合性方面。
包括:
①价值量大;
②用途多样性;
③涉及广泛性,又称相互影响性;
④难以变现性;
⑤保值增值性;
⑥资产组合性。
资产组源自会计概念,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是产生独立现金流的最小单位。
(3)不动产制度限制性
不动产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其合理有效利用受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约,这种制约具体体现为政府对不动产的征税权、征收征用权、管制权、充公权。
3.不动产的分类
(1)按照不动产的物质形态划分:可分为土地(空地及有建筑物的土地)、房屋(含土地的房屋、不含土地的房屋,房屋整体、房屋局部)、构筑物、土地定着物、在建工程、不动产开发项目等。
(2)按照用途划分:可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综合、特殊不动产等。
(3)按照开发程度划分:可分为生地、毛地、熟地(通平)、在建工程、现房等。
(4)按照使用方式划分:可分为自用、出租、销售等。
(三)不动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1.不动产价格的种类
(1)按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价格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其他不动产权利价格(包括抵押权价格、地役权价格等)。
(2)按物质实体形态:不动产价格可以分为土地价格、房屋建筑物价格、房地合一价格。
(3)根据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不动产价格可以分为评估价格和成交价格。
(4)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类型:不动产价格可划分为买卖价、租赁价、抵押价、保险价、计税价和征收价。
(5)按计价单位不同:不动产价格可以分为总价和单价。土地有两种单价形式:一是根据单位土地面积确定的单价,称为“土地单价”;二是根据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的单价,即土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称为“楼面地价”。楼面地价与土地单价的换算关系是:土地单价=楼面地价×容积率。
(6)按照交易标的存在形态不同:不动产价格可以分为现房价格和期房价格。
(7)按照交易价格表现形式的不同:不动产价格可以分为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
2.不动产价格的特征
(1)与一般商品相比,不动产价格具有下列特征:
①生产成本不同;②折旧不同;③价格差异不同;④市场性质不同;⑤价格形成时间不同;⑥供求变化不同。
(2)从资产评估的角度,需要关注不动产价格的独特性:
①不动产价格对区位的敏感性;
②不动产价格实质上是不动产权益的价格;
③不动产价格的形成时间较长;
④不动产价格易受交易者的个别情况影响;
⑤不动产价格既有买卖价格,也有租赁价格。
3.不动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1)自身因素
①区位因素:描述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对一个地方的影响;
②实物因素:自身属性,如建筑面积、结构设计、用途等;
③权益因素: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益状况。
(2)外部因素
①政治因素;②政策因素;③经济因素;④社会因素。
(3)交易因素
①不动产的供求关系;②变现因素;③心理因素;④其他因素等。
二、不动产评估法规与程序前置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二)不动产法律法规——房地产法律制度
(三)不动产法律法规——土地法律制度
(四)不动产评估的清查核实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在第二章“基本遵循”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动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动产评估业务。
当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不动产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动产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说明。
第七条 不动产评估应当在评估对象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对于不动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应当以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用途、面积、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年限等技术指标为依据。
第八条 当不动产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在第三章“操作要求”明确规定:
第九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第十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第十一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不动产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对于土建工程与机器设备安装为一体或者形成紧密关联的不动产,应当关注机器设备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三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抽样等方法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对于不动产处于隐蔽状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查看的部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对于水利工程、码头、桥涵、道路等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特性和资产特点,通过设计概算、工程图纸、竣工决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资料,结合对不动产的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结构、工程量、工程费用分摊、建设周期以及收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租约限制和动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二)不动产法律法规——房地产法律制度
1.房地产建设
(1)房地产建设基本要求
①房地产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②房地产建设应符合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如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房地产建设的规划许可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出让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延期次数、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房地产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和承包过程中,明确规定了禁止相关行为的条款。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仍然会发生,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注意。
(5)房地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应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6)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地产交易
(1)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规定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商品房预售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条件:①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④已通过竣工验收;⑤拆迁安置已经落实;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⑦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4)房地产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取得,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拍卖该抵押房地产时,可将土地上新增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不动产法律法规——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顶层:根本法律——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其第十条中有关土地的主要内容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高层:基本法律——民法典。
中层: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
基层:地方与部门规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新《条例》(2021年743号令)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
(四)不动产评估的清查核实
1.清查核实的目的与内容
(1)清查核实的目的
不动产的实物状态和权利状态,是不动产价值估算的基础。在对不动产价值估算前,按照事前制定的计划,对待估不动产进行清查核实,是不动产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规定,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全面了解不动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要特征。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对待估不动产进行清查核实,也是资产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
(2)清查核实的内容
①实物状态:土地使用权清查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物现场清查核实。
②权利状态:不动产权证类型;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查验。
③区位和交易状况:区位状况;交易状况;功能价格分析。
④会计核算情况:账面价值;损益情况;纳税情况;会计准则要求。
2.清查核实的方法和手段
(1)清查核实的方法
调查一般可以采用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
另外,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评估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2)清查核实的手段
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问、查阅档案、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方式,对不动产进行清查核实。
3.需要收集的资料
评估资料内容涉及选用评估方法和撰写评估报告所需的资料数据,包括实物状况资料、权利状况资料、区位状况资料、交易情况及周边同类不动产租售情况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
(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产权、平面图、照片等;
(2)有关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环境因素和区域因素资料;
(3)与评估对象有关的不动产市场资料,如市场供需状况、建造成本、租售价格等;
(4)国家和地方涉及不动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定额指标。
三、不动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二)不动产评估方法——市场法
(三)不动产评估方法——收益法
(四)不动产评估方法——成本法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四章“评估方法”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收集足够的交易实例。收集交易实例的信息包括:
(一)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交易情况,主要有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
第十八条 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类似;
(二)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接近;
(三)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
(四)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价格。
第十九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和不动产状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将参照物实际交易情况下的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值。交易日期修正是将参照物成交日期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参照物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值,可以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
第二十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租约期内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租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通常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可以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二)不动产评估方法——市场法
1.概述
(1)市场法的基本思路
市场法是通过对与评估对象类似不动产的交易价格的调整,得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的间接评估方法。
(2)适用范围
市场法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综合、特殊等各类不动产的评估。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与被评估不动产相类似的不动产交易越多,市场法应用越有效。
下列情况市场法不适用:①不发生交易或发生较少交易地区的不动产;②特殊类型的不动产,如风景名胜区土地、古建筑;③很难成为交易对象的不动产,如教堂、寺庙等;④很少发生交易的不动产,如图书馆、体育馆、学校用地等。
(3)前提条件
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①具有充分发育的、活跃的、公平的不动产交易市场;②可以搜集到被评估不动产的市场参照物及其相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4)计算公式
市场法就是通过对可比交易价格的一系列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到待估不动产的价值。
P=P′×A×B×C×D×E
式中:P—待估不动产评估价;P—可比交易实例价格;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C—区位修正系数;D实物因素修正系数;E权益状况因素修正系数。
2.评估操作步骤
(1)收集交易实例
市场法评估不动产价值,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交易实例,这是市场法运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①收集交易实例的基本要求:收集交易实例,并不是执行评估业务时的一项工作,而是一项日积月累、时刻关注不动产市场变化、随时搜集有关不动产交易实例的经常性工作。交易实例必须是实际成交的真实案例,不能简单利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的“案例”作为交易实例,更不能是网络挂牌拟交易案例,也不能是模拟交易案例。
②交易实例的内容:收集的交易实例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交易双方、交易方式、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交易税费、交易目的。
(2)选取可比交易实例
首先需从所收集交易实例中选符合一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交易实例,作为比较参照的可比交易实例。
可比交易实例是市场法评估不动产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交易实例的选择正确合理,决定不动产价值评估结论合理性。
可比性标准及可比交易实例数量是可比交易实例选择的两个要点,可比交易实例数量与可比性标准呈负相关或此消彼长。
可比性标准的界限宽严,直接决定所选择的可比交易实例数量的多少:可比性标准越严格,或者说可比性标准越多,则可供选择的可比交易实例数量越少;反之,可比性标准越宽松,或者说可比性标准越少,则可选择的可比交易对象越多。
通过评估实践总结,选取可比交易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是评估对象的类似不动产;
②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吻合;
③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相近,不宜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两年;
④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如果不动产市场较为稳定,评估基准日与案例交易日的间隔可长一些。如果市场变动剧烈、变化较快,则宜选取较近时期的交易实例,最好是1年以内的。
(3)建立比较基础
①统一资产范围:确定可比交易实例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债权债务,例如是否由买方代付卖方欠缴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包含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权益,例如家具家电、优质学校入学指标等;可比交易实例的实物范围与评估对象是否一致,如是否包含车位。
例如,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成交总价为80万元,其中附带家具和电器的价值为3万元,则该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为77万元。
②统一付款方式:确定可比交易实例成交价格的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分期,确定分期长短、分期次数,通常以一次性全额付款为标准进行“折算”。
例如,某宗不动产交易总价为100万元,其中首付30万元,其余70万元在半年后支付,年折现率为6%,则该不动产在成交日期一次付清的价格为:
一次付清的价格=30+70/(1+6%)0.5 =97.99(万元)
(4)对可比交易实例价格进行因素修正
①基于对交易情况特殊性的分析,特殊情况的交易应修正为正常交易。
如果可比交易实例交易时的价格低于正常情况下的交易价格,则分母小于100;反之,则大于100。例如,某不动产交易实例的成交价格比正常价格低8%,则修正系数为100/92。
②交易日期修正。可比交易实例的交易日期与待评估不动产的评估基准日往往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期间,不动产市场价格可能升高或降低。
因此,需要根据不动产价格的变动率,将交易实例不动产价格修正为评估基准日的不动产价格。不动产价格的变动率一般用不动产价格指数来表示。利用价格指数进行修正的公式为:
③权益状况修正。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城市规划限制条件、土地使用管制、其他权利设立情况、其他特殊情况等方面。这些方面可以单独修正,如评估实践中经常仅修正土地使用年期。
例如,某成交交易实例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0年,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年期修正系数为:
④区位因素修正。区位因素对价格影响程度的判定比较困难,往往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与判断。区位因素修正的公式为:
区位因素修正后的可比交易实例价格=可比交易实例价格x区位因素修正系数
实际比较中,将修正的区位因素列表,采取分别打分方法。具体修正方法有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
直接比较法修正一般是以评估对象不动产的区位因素为基准,间接比较法修正一般是设定一宗标准不动产,以标准不动产的区位因素为基准。
⑤实物状况修正。是将可比交易实例相对于评估不动产因自身实物状况条件差别所造成的交易价格的差异部分剔除掉,得到评估不动产所具有的实物状况条件下的价格。
将可比交易实例与评估不动产的实物状况加以比较,根据二者差异,修正可比交易实例价格。实物状况修正方法与区位因素修正方法一样,也采用百分率法。
修正的公式为:
实物状况修正后的可比交易实例价格=可比交易实例价格×实物状况修正系数
(5)求取比准价格
将选取的多个可比交易实例,进行各项因素调整修正之后,综合考虑确定评估结果。
常用的计算综合结果的方法有:
①简单算术平均法
例如,可比交易实例A、B、C经比较修正后的评估基准日价格分别为1 000元/平方米、1 078元/平方米、1 100元/平方米,如果认为这三个价格具有同等重要性,则可求得一个综合结果,即综合结果为(1 000+1 078+1 100)÷3=1 059(元/平方米)。
②加权算术平均法
上例中,若认为可比交易实例C与评估对象不动产的情况最为接近,A次之,B最差,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赋予权数45%、35%、20%,则可求得综合结果为(1 000×35%+   1 078×20%+1 100×45%)=1 061(元/平方米)。
评估实践中,在进行因素修正时,单项修正幅度一般不超过20%,综合修正幅度一般不超过30%。修正后的可比交易实例价格高价与最低价之比不应大于1.2。
市场法评估中,可将交易实例统一为包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从而通过可比因素修正得到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具体评估目的要求,若需要估算不含税的不动产价值,则可以针对不同产权人的纳税人资格的不同,在估算其不动产转让中应纳增值税额的基础上,从市场价值中扣除应纳税额。
(三)不动产评估方法——收益法
1.概述
(1)收益法的基本思路
收益法,是不动产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是根据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来求取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而言,收益法是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益,利用合适的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来求取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2)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经营性且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价值评估,如商场、写字楼、旅馆、公寓等,对于政府机关、学校、公园等非经营性不动产价值评估大多不适用。
(3)前提条件
运用收益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需满足其使用的前提条件:①不动产的未来收益必须是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来衡量的;②收益期内,不动产权益拥有者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来衡量;③不动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4)评估操作步骤
收益法评估价值,一般经过下列步骤:①搜集有关不动产租赁及经营方面的合同及财务资料;②搜集有关不动产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③确定不动产净收益;④确定不动产收益期限;采用适当的收益法模型估算不动产评估价值。
2.评估参数估算与确定
(1)收益期限
单独的土地和单纯的建筑物作为评估对象,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经济寿命,扣减不动产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
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为评估对象,如建筑物经济寿命与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则用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可获收益的期限。
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长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若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地上物随同无偿收回,则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
若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地上物残余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则在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期限的基础上,考虑将土地年限到期时地上物残余价值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2)年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以收益为目的的不动产和与之有关的各种设施、劳动力及经营管理者要素结合产生的收入,公式如下:
总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空置和收租损失
潜在毛租金收入,是在不动产得到充分利用、没有空置和收租损失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归因于不动产的总收入。
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出租型不动产的潜在毛租金收入为潜在毛租金收入加上各种其他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等于全部可出租面积与最可能的租金水平的乘积。
其他收入,是指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以及洗衣房、自动售货机、投币电话等的收入。
空置的面积没有收入,从而也是一种损失。
收租损失是指因承租人拖欠租金等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延迟支付租金、少付租金、不付租金、免租期造成的收入损失。
空置和收租损失通常按照潜在毛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估算。
在计算以客观收益为基础的总收入时,不动产所产生的正常收入必须是其处于最佳利用状态下的结果。
最佳利用状态是指该不动产处于最佳利用方向和最佳利用程度。在现实经济中,应为正常使用下的正常收入。
(3)年总费用
总费用是指取得该收益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如维修费、管理费等,就是为创造总收益所必须投入的正常支出。
总费用所应包含的项目,随待估不动产的状态不同而有所区别。费用支出有些是正常支出,有些是非正常支出。对从总收入中扣除的总费用,要认真分析,剔除不正常的费用支出,选择正常支出作为费用。
求取不动产净收益时的不动产总费用不包含折旧费,通常包括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房产税等。
(四)不动产评估方法——成本法
1.概述
(1)成本法的基本思路
不动产评估成本法,分为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法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法。
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法是以假设重新建造待估不动产所需要的成本为依据评估房屋建筑物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以重置或重建可以产生同等效用的房屋建筑物所需投入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纳税金,并扣除贬值来确定待估不动产价值。
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法,也称为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2)适用范围
成本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具有特殊用途,一般适用于不动产市场发育不成熟,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法、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对于既无收益又很少有交易情况的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军队营房、机场、博物馆、纪念馆、公园、新开发地等特殊性的不动产评估比较适用。
由于土地价格大多取决于它的效用,并非仅仅是它所花费的成本,也就是说,土地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增加它的使用价值,所以成本法在土地评估中的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3)前提条件
一是自由竞争(即可以自由进出市场);
二是该种商品本身可以大量重复生产。
因此,运用成本法评估时,要求被评估不动产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①被评估不动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被评估不动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不动产具有可比性。
②被评估不动产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基础上的,许多信息资料、指标需要通过历史资料获得;同时,现时不动产与历史资料要具有相同性或可比性。
③不动产建造过程中的工程量是可以计量的,且该类不动产可以重复“生产”。
④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动产具有一定损耗特性。
2.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的计算与确定
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利息+合理利润
①建安综合造价的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建安综合造价包括土建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
②利息计算。假定建安工程投资及销售成本为均匀投入,利息根据项目的正常、合理建设工期,按照评估基准日相应期限的年贷款利率(复利),以建安工程造价(含税)与前期及其他费用(含税)之和为基数确定。
③确定合理利润。关于利润的评估处理,应当根据拟实现的经济行为及其对应的评估目的、房屋建筑物的持有目的等确定。通常情况下,自用的生产型房屋建筑物不计算利润,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则考虑计算合理利润。
(2)综合成新率的计算与确定
实践中通常采用使用寿命法和观察法两种方法分别得出成新率,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到综合成新率。
(3)评估价值的计算
计算出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与综合成新率,通过前列公式得出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四、不动产评估——三种附加方法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二)不动产评估方法——假设开发法
(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成本逼近法
(四)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通常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二)不动产评估方法——假设开发法
1.概述
(1)基本思路
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倒算法,是将待估不动产开发后的预期价值,扣除正常投入费用、正常税金及合理利润后,依据该剩余值测算待估不动产价值的方法。
采用该方法可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也可评估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首先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然后扣除建筑物续建费用和与建筑物续建、买卖有关的专业费、利息、利润等费用,来确定待估不动产价值。反之,扣除土地使用权价值,得到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剩余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取决于:一是合理选择最佳开发利用方式;二是合理预测未来开发完成不动产市场价格。
(2)适用范围
①待开发不动产的评估(假设开发);②对已建成不动产中的房屋或土地的评估;③将生地开发成熟地的土地评估,用开发完成后的熟地价减去土地开发费用;④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的评估,这时的建筑安装费用应包括拆迁费用。
(3)前提条件
①不动产开发必须有相关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明确的规划;②假设土地或不动产的利用方式为最佳开发利用;③成本与价格测算须合法,与当地不动产市场实际情况吻合。
(4)评估操作步骤
①调查不动产及其开发项目情况;②确定不动产最佳开发方式;③预测不动产开发完成后的市场价格;④测算开发总投资、开发利润、投资利息、税费;⑤估算待估对象价值。
2.剩余法公式
待开发不动产价值=预期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续建开发成本-续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续建投资利息-续建投资利润-销售税费-待开发不动产取得税费
按照剩余法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的各个开发阶段都可以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成本逼近法
1.基本公式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为:
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各构成项目确定和估算思路如下:
(1)土地取得费用的估算
土地取得费用是为取得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费用。结合我国土地制度及评估实践,有两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即征收集体土地和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费用构成及估算方法不同。
(2)土地开发费用的估算
土地开发费用按待估宗地设定开发程度下应投入的各项客观费用估算。
宗地红线外的土地开发费为达到设定开发程度所需投入的各项开发费用,宗地红线内的土地开发费一般包括土地平整费。根据评估目的和投资主体不同,确定是否计入宗地红线内各类开发费用。
按照待估宗地的条件、评估目的和实际已开发程度,确定待估宗地的开发程度。属建成区内已开发完成的宗地,评估设定的开发程度最少应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税费计算
税费是指土地取得和开发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税赋和费用。土地取得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一般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教育费附加等。
(4)利息计算
土地开发总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和税费。按照设定土地开发程度的正常开发周期、各项费用投入期限和贷款年利率,分别测算各期投入应支付利息。
土地取得费用及土地取得应缴纳税费在土地开发动工前要全付清,在开发完成销售后方能收回,计息期应为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土地开发费用在开发过程中逐步投入,销售后收回。若土地开发费是均匀投入,则计息期按开发期除以2计算。
(5)利润计算
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利润。作为投资的回报,对土地投资,要获取相应的利润。该利润计算关键是确定利润率或投资回报率。利润率计算基数可是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开发费用,也可是开发后土地地价。
(6)确定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依土地所在区域内,因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改变或土地开发而产生价值增加额或比率测算。
(7)修正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上述初步测算土地价值后,应根据待估宗地在区域内的位置和宗地条件,考虑是否需进行其他因素修正。经过年期修正和其他因素修正,最终得出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四)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概述
(1)基本思路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政府公布的、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同一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等成果,将评估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估算待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价值的评估方法。
通过待估宗地条件与级别或区域内同类用地平均条件的比较,并根据二者在区域条件、个别条件、使用年期、容积率和价格期日等方面的差异,对照因素修正系数表选取适宜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即可得到待估宗地评估价值。
(2)计算公式
待估宗地评估价值=待估宗地所处级别(地段)的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3)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具备基准地价成果图和相应修正体系的城镇土地价值评估;
②适用于具备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图和相应修正体系的农用地价值评估;
③适用于批量评估,即快速进行大面积的数量众多的土地价值评估;
④一般在宗地价值评估中不作为主要评估方法,而是一种辅助方法。
(4)前提条件
①当地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
②可以取得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③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是有效的,基准地价的评估基准日距本次评估基准日在3年以内。
2.有关概念
(1)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某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土地条件,是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该类用途土地的平均条件。
基准地价按照城市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分别评估的商业、住宅、工业等用地和综合土地级别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的作用
①具有政府公告作用;
②是宏观调控地价水平的依据;
③是国家征收城镇土地税收的依据;
④是政府参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的依据;
⑤是进一步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
⑥引导土地资源在行业部门间合理配置。
3.评估操作程序
(1)收集、整理土地定级估价成果资料
需要收集的当地定级估价的成果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级别图、基准地价图、样点地价分布图、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和相应的因素条件说明表等,并归纳、整理和分析,作为宗地评估的基础资料。
(2)确定修正系数表
根据待估宗地的位置、用途、所处的土地级别、所对应的基准地价,确定相应的因素条件说明表和因素修正系数表,以确定地价修正的基础和需要调查的影响因素项目。
(3)调查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指标条件
按照与待估宗地所处级别和用途相对应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和因素条件说明表中所要求的因素条件,确定宗地条件的调查项目,调查项目应与修正系数表中的因素一致。
宗地因素指标的调查,应充分利用已收集的资料和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图件,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采样,在调查基础上,整理归纳宗地地价因素指标数据。
(4)制定待估宗地因素修正系数
根据每个因素指标值,查对应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确定因素指标对应的优劣状况;按优劣状况查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得该因素的修正系数。对所有影响宗地地价的因素都同样处理,即得到宗地的全部因素修正系数。
(5)确定待估宗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对应的使用年期,是各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期,而具体宗地的使用年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必须进行年期修正。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y—宗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资本化率;
m—待估宗地可使用年期;
n—该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6)确定期日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对应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的地价水平,随时间迁移,土地市场的地价水平会有所变化,因此必须进行期日修正,把基准地价对应的地价水平修正到宗地地价评估基准日时的地价水平。期日修正一般可以根据地价指数的变动幅度进行。
(7)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对应的是该用途土地在该级别或均质地域内的平均容积率,各宗地的容积率可能各不相同,同时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也非常大,并且在同一个级别区域的,各宗地的容积率的差异甚至很大,一定要重视容积率的修正。必须将区域平均容积率下的地价水平修正到宗地实际容积率水平下的地价。
(8)评估宗地价值
依据前面的分析和计算得到的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待估宗地评估价值。
待估宗地价值=待估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因素修正系数
五、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之应用案例解释
(一)《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条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五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且可能存在同一不动产账面价值由多笔余额构成的情形。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等,其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已发生支出、尚未发生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确定其评估价值。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之应用案例解释
1.存货投资与自用之差
案例1
 房屋征收可以体现不动产与企业价值的关联程度
某工厂将部分闲置厂房出租,并由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现因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对厂区不动产进行征收。
对投资性房地产征收补偿,因其与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无关联,征收补偿评估无需额外考虑企业价值对不动产评估结果的影响。
对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征收补偿,因为不动产征收后,企业生产经营会被迫中断,需额外考虑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等不利影响,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即为企业价值损失中的一部分。
对于研发型企业,企业价值主要通过无形资产体现,与不动产关联度很小,所以对此类企业不动产进行评估时,一般可以不考虑企业价值对其的影响。
而钢铁、机加工、电力等工业企业,价值与不动产密切相关。成本法对自建不动产进行评估时,开发利润的参数选取虽然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缺乏数据来源,但可以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产品成本利润率来大致确定,这样可以直接体现不动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也使得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加贴近。
2.经营与使用方式之差
案例2
 生产环境及使用方式对不动产经济耐用寿命的影响
某炼油厂厂房为钢结构,会排放酸性废气,而混凝土结构件为弱碱性,长期腐蚀可能产生疏松、开裂甚至钢筋外露,减少结构寿命。
咨询后认为:长期腐蚀性中的钢厂房,寿命会减少20%,便是其经济耐用寿命减20%,由50年降为40年。
关于生产环境对耐寿影响,《房地产估价规范》条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经济耐用年限的参考值一般为: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等。抗酸性混凝土或酸气排放量和频次较轻,酌情而定。
另外,常年24小时连续生产,或厂房楼板安装重型设备,虽然未超过结构设计荷载,但影响结构件疲劳强度而减寿,也相应会减少经济耐用寿命。当然,如果企业实际生产能力长期低于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厂房的实际荷载长期低于设计荷载,也可以适当延长经济耐用寿命。
案例3
 企业经营寿命对不动产经济耐用寿命的影响
某煤矿生产基地厂房根据建成年代和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45年,但根据已探明煤矿储量和设计开采能力预测的可开采年限为15年。
煤矿生产基地作为独立工矿区,当资源枯竭后,矿区内不动产不可能再产生收益,所以厂房剩余经济耐用年限按照15年确定。根据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由地方政府收储(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仍按照45年确定。
3.假设前提与限制条件
案例4
 投资价值类型在假设前提和限制使用条件上的主要特点
某待开发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如是转让方委托评估,价值类型一般是市场价值,因为意向受让方是公开市场上的不特定群体。若是意向受让方委托评估,价值类型一般是投资价值。因每个意向受让方都具有唯一性,比如受让方甲可能有渠道拿到较低利率的贷款,或擅长某种类型的不动产开发,也可能有其他较高回报率的项目正在开发,如果意向项目相对其他项目的回报率较低,当资金有限时就会放弃该意向项目,这种选择属于投资决策,所有这些个性因素都会影响评估过程中的参数确定,即影响受让方甲的期望价值。
因此,投资价值评估主要针对特定委托人,如按照市场价值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特定委托人的实用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所以,投资价值在限制使用条件上的主要特点是评估报告对特定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实用意义较小。
4.未结合同与欠款情形
案例5
 不动产相关科目之间(固定资产相关科目)评估有交集
企业为减少房产税应缴额而将装修款或中央空调等不可移动的设备款故意计入固定资产、管道沟槽或机器设备科目,即将单项不动产分别计入不同科目。
某生产厂房A及泵房、道路等周边辅助设施均由同一单位施工,结算汇总表中未将上述各单体工程做价格拆分,将上述资产合并计入生产厂房A,即将多项不动产价格合并计入单项不动产。
因此,评估人员在工作开展前,应首先了解资产账面价值构成,并做好现场盘点工作,防止重复计算或漏算。
案例6
 不动产相关科目之间(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评估有交集
自建生产厂区,会发生固定资产科目与无形资产科目的评估交集:
(1)宗地红线外的通路、供电线路等基础配套成本可能由企业自行负担,工程成本应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在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定义往往包括红线外基础配套成本。如果红线外基础配套成本在固定资产中评估,就要注意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定义,以免重复评估。
(2)在核算制度下,大型基建项目征地补偿成本往往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只将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而在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定义包括征地补偿成本。为方便评估操作,可以不计算固定资产科目内的征地补偿成本,只在土地使用权科目内评估。
所以,房地产估价中的估价对象价值定义可能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固定资产、管道沟槽、构筑物、无形资产等科目中的某一部分相对应,评估中需要统筹考虑,做到不重不漏。
案例7
 不动产相关科目与银行存款科目评估有交集
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如果企业已经于评估基准日之前预收评估基准日之后的租金并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也可能转至其他科目),那么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如果银行存款科目按实评估,则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结果就应该低于正常市场价值,视预收租金多少而定,否则将会重复计算评估价值。
所以,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结果价值定义可能与企业价值评估中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和部分银行存款科目相对应。
案例8
 不动产相关科目与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有交集
(1)分期付款买,在首付并收房后,按合同原价全额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尾款计入其他应付款。故房款尚未付完,也应按付清全款来评估,对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相应部分核实无误后,评估值按照账面价值列示。
(2)自建并已竣工投产,应转固定资产科目,但因与施工单位就工程量问题尚未协商一致,还未最终结算,所以企业将工程预算作为暂估价款转固,并将实付金额与预算差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对结算纠纷,双方就主合同以外的工程增量有异议,如果工程增量未最终确认,即估价对象未得到确认,就会加大评估难度。对于不涉及特定经济行为的市场价值评估,在取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的全部工程量评估作价。如果涉及股权转让等特定经济行为,并且预计纠纷可能拖延较长时间,为不影响交易进度,双方可以暂时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的全部工程量评估作价进行交易,为防止后期纠纷,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待结算最终确认后,对评估结果及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案例9
 不动产相关科目与其他科目评估有交集
在建工程一般按照资金进度评估;在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在建工程按形象进度评估。估价对象就可能与开发成本科目和预付账款科目都发生关系,如房企已按形象进度暂估入账,估价对象还可能与应付账款(资金进度与形象进度差额)发生关系。
假设开发法评估房企开发成本时,除开发成本、预付、应付科目外,也涉及预收、应交税金、递延所得税等。已预售部分因权属未转移仍在开发成本科目内评估,其未来开发价值根据预收账款中的合同价格确认。另外,预缴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在应交税金、递延所得税等核算,如也在相应科目内评估,则开发成本科目评估时无需考虑预缴税金。
当部分开发产品确认收入并结转后,已结转部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都尚未清算,对于企业价值会形成潜在负债,评估人员应在账面开发成本评估中予以考虑。
综上,在建工程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应的可能是多科目评估统筹结果。
5.构成部分的价值贡献
案例10
 不动产对企业价值贡献比例的确定方式
收益法会涉及到不动产对企业价值贡献比例的确定。出租下,收益法相对简单;自营模式下,因为项目净收益是由企业全部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所以对酒店、高尔夫球场等以不动产为主要生产要素的企业中的不动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如何将不动产贡献的净收益从企业整体净收益中划分出来是评估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参考新设立公司的主要资产构成比例确定
包括流动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以用不动产投资占总体投资比例来确定不动产贡献的净收益。如果已运营多年,账面资产中的干扰项目可能较多,不利于测算比例。
(2)参考经营稳定期的企业利润表中支出项目构成比例确定
先把利润表中干扰项目剔除,遵从可比、准确原则,按照建筑类资产折旧和土地使用权摊销占整体成本费用的比例来大致确定不动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更合理,也可以通过同类企业的财务数据自行调整测算。但在评估实践中,此类市场数据经常难以取得,如果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能够共享信息平台,会推动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
6.溢余不动产
案例11
 溢余不动产,企业于建厂初期自建锅炉房并购置锅炉以提供
厂区内生产供热,后期厂区所在的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能力提升,可以提供园区集中供热。企业分析后认为,支付给工业园区的供热成本相比自行供热在经济上更划算,于是将厂区供热管网与园区干网接通,并将锅炉房闲置。
上例中,锅炉房对企业价值已经没有贡献,如果企业认为锅炉房没有改造后重新利用的必要,即使锅炉房保存完好,其市场价值也仅为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