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权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各村实施会计委托代理后的会计凭证、账簿、财会报表和其它凡经服务站经办的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均由服务站负责。
2.各村报账员负责管理现金收付、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登记簿和村增设的其他登记簿及村所建的台账、各种合同协议、统计资料,以及各村认为需要保管的其它有关会计档案。
3. 实物档案管理
各镇服务站要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提示】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