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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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新”解
主讲:赵晓朴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民事诉讼法之“新”与“旧”对比
三、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
一、立法背景
(一)民事诉讼法立法修订历程
(二)民事诉讼法修订背景
1.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
2 . 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3 . 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4 .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内容,进行修改。
二、民事诉讼法之“新”与“旧”对比
(一)【案例导引】- -民事诉讼法是干什么的?
1.汪忠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四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三和人民陪审员王五、丁奇组成合议庭,张三任审判长。汪忠得知陪审员丁奇是被告李四的侄子,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审判长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雪,导致封路无法送达。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拖延告知交货地点,恰好天降大雪,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三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
(四)民事诉“新”与“旧” 简要举例(共二十六处修改)
2021年民事诉讼法
四十条
2024年民事诉讼法
四十条
2021年民事诉讼法
四十七条
2024年民事诉讼法
四十七条
2021年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五条
2024年民事诉讼法
一百一十五条
2021年民事诉讼法
一百三十条
2024年民事诉讼法
一百三十条
一百八十四条
一般规定
指定遗产管理人新增:
2021年民事诉讼法
二百七十二条
2024年民事诉讼法
二百七十六
 新增:
二百七十四条
送达、期间
二百七十四条
送达、期间
二百八十三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三、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解读
(一)基本介绍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从结构来看,分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总则主要是民诉法的基本理论、六大基本原则及四个基本制度,分别为分则及各种民事具体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构具体分为:“第一篇:总则;第二篇:审判程序;第三篇:执行程序;第四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基本原则
六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同等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四个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三)重点法条解读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解析
1.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
2.纠纷是由于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
3.限于民事诉讼。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解析
1.属地管辖。
2.主权象征。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解析
1.“权利与义务平等”。
2.“外国人、国内人等同等适用”。
3.外国与我国限制与开放对等。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解析
1.审判为中心。
2.独立审判。
3.判案依据的标准。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解析
1.诉讼权利“人人平等”。
2.“便民”原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解析
1.规定法院调解是义务“应当调解”。
2.调解前提:自愿合法。
3.效率原则,调解不耽误审限。
4.四大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解析
1.尊重少数民族权利。
2.便民原则及法院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解析
1.辩论原则。
2.诚信原则。
3.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检察监督原则。
2.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
1.便民原则。
2.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析
1.民族自治立法权。
2.规定报批(备)程序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
1.规定一审案件管辖级别。
2.例外原则。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析
1.设定中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解析
1.设定高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解析
1.设定最高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析
1.确定基本规则:“原告就被告”。
2.以居住地为主,有利于审判。
3.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告的,以居所地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中,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解析
1.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2.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公司之诉”的管辖规则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交通运输案件的管辖规则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案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4民辖终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XX年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诉称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2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称,第一,李某与张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北京通过中间人介绍签订的借款协议,当时李某通过快递方式将借款协议快递给张某住所,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第二,张某当时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十万元整,且张某转账使用的招商银行卡归属地为北京地区,借贷行为发生地点在北京,且双方默认借还款行为以及争议解决地点均应为北京地区;第三,张某当时借款给李某是以收取高额利息的获利行为为前提,是一种贸易交易,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标的物无论以何种方式履行,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为基本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2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由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在李某与张某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的《借条》《收条》中,双方没有约定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第二,张某作为出借人,诉请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诉请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所以本案争议标的类型为给付货币;第三,张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另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损害侵权案件中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海事损害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海难”救助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海事中“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专属管辖”规定
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辖终44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01。
法定代表人: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斯敏,女,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1号楼1-176室。
法定代表人:刘照,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称
京基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1号楼1-176室,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邦信公司对于京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因案涉不动产即租赁的房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京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析
1.协议管辖规定。
2.注意“实际联系”的意思。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共同管辖中“立案优先”原则。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析
1.“移送”管辖。
2.防止“扯皮”。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
1.“指定管辖”。
2.“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辖62
审理经过
原告许舸与被告陈清渊、第三人厦门朴初商贸有限公司、开羽(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康德天骄(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优志在(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源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择所吉(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如是观(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传为美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可鸣盛天(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许舸诉称,其向被告陈清渊借款3.15亿元用于购买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及车位。双方签订《合作投资购置房产协议书》,约定年利率为12%,认购的上述商品房及车位等登记在八家项目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名下。现原告因经营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解决本次融资借款事宜,但被告提出无理条件,致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购置房产协议书》实为借款合同,并确认该协议书已于2019年7月26日即已期满终止。同时,判令原告许舸自2019年7月27日起无须再向被告陈清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陈清渊对其实际控制的第三人开羽(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康德天骄(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优志在(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源丛(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择所吉(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如是观(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传为美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可鸣盛天(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对上述公司名下的商业街房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原告尚欠被告陈清渊的借款本金,剩余的款项归原告许舸所有;3.依法判令本案件9家第三人应就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提供协助、配合;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的现金人民币13237978.42元,并判令赔偿原告已经确定的经济损失暂定人民币4704010.86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舸的诉讼请求中第四、五项的诉讼标的额为18441989.28元,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裁定处置后清偿的借款本金达2.95亿元,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审理的诉讼标的、处置的财产及清偿的债务金额均已超过该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的上限。故拟将本案件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故该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请求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析
1.上级可直接审下级案件。
2.下级不可以直接要求审理上级案件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解析
1.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与《人民陪审员法》衔接。
2.规定“合议庭”规则。
3.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规则。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析
1.二审普通审理及独任审理规则
2.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规则
3.再审案件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解析
1.不得独任审理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析
1.独任制转合议庭规则。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解析
1.审判长的确定规则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解析
1.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规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析
1.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的规则。
2.扩大了回避范围。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解析
1.申请回避时间及条件。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解析
1.谁可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解析
1.法院对待“回避申请”的处理规则。
案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民终523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岭芳、杨洲芳、何玉全、张德华、罗应桂因与被上诉人郭俊、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昌(旅游)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因上诉人杨洲芳系本院干警,被上诉人郭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被上诉人郭俊、四川省西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昌(旅游)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861号;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岭芳、杨洲芳、何玉全、张德华、罗应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4.00元予以退回。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解析
1.确定适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解析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解析
1.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解析
1.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解析
1.普通共同诉讼的标准。
2.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解析
1.普通共同诉讼中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解析
1.特殊共同诉讼认定标准。
2.特殊共同诉讼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3.特殊共同诉讼中法律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解析
1.规定公益诉讼标准及诉讼参与人。
2.支持起诉原则
公益诉讼总结关键点:
1.诉讼主体资格: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民个人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诉讼范围限定: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通常限定在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领域。
3.撤诉与撤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公益诉讼起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4.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在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法院需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原告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对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分:虽然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并不排斥其他类型的私益诉讼。若个人提起的诉讼主张并未代表其他用户提出,属于私益诉讼范畴,因此不属于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解析
1.有“独”三与无“独”三的标准。
2.有独三与独三权利救济规则。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解析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析
1.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解析
1.代理人提交“委托代理手续”的规则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
1.代理人变更规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解析
1.可以依法取证和申请法院“调查令”。
2.最高院制定查阅材料的规则。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解析
1.离婚案件原则上必须出庭。
2.若不能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析
1.法定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解析
1.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法院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取证。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解析
1.证据面对面规则,防止“证据突袭”。
防止“证据突袭”,破坏诉讼规则
结合民事诉讼实践,“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细化,如: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解析
1.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应当出具手续。
2.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解析
1.证据应当公开并质证。
2.保密的证据也需要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解析
1.法院采信证据的标准。
2.涉外证据要求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解析
1.事实认定标准。
2.作证属于法定义务,证人具备应当具备基本标准。
3.民事诉讼中,单位负责人具有支持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解析
1.证人应当出庭及作证方式。
2.不能出庭的法定事由。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解析
1.证人出庭费用预先及最终承担结果。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解析
1.法院采信当事人陈述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解析
1.当事人关于鉴定的申请规则。
2.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
1.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解析
1.鉴定人出庭的义务。
2.鉴定人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析
  •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
1.民事诉讼中勘验现场的规则。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解析
1.证据保全的时间、申请人规定
2.  法院依职权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解析
1.期间计算是重要的诉讼要素,涉及效力等法律后果。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
1.特殊情况耽误期间的处理规则。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
1.文书有效送达的标准。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
1.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则。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解析
  • 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则。
案例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吉08民终785号 |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贤宇,男,1991年8月7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父子关系),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生,住白城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艳,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仁(亲属关系),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北区。
诉称
上诉人李贤宇因与被上诉人陈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吉08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上诉人李贤宇系独立户籍、独立住所,其母亲董亚斌并非其法律意义上的同住成年家属,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城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吉08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城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贤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00元予以退回。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
1.送达的便民规则。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解析
1.委托只能是人民法院送达的规则。
2.  军人送达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送达规则。
2.  转交送达必须受送达人签收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解析
  • 公告送达的规则。
第八章 调节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解析
1.调解的总体标准。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
1.调解中各方参与人员的规则。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1.调解书的格式及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1.不做调解书必须做调解笔录。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解析
1.调解书未生效反悔,应当及时裁决,不能久拖不决。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苏01民再25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仿英,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玉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仿英因与被申请人吴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1民申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仿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君、被申请人吴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
张仿英申请再审称,(2020)苏0116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1.申请人没有委托任何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明知申请人不愿意调解、不愿意签字的情况下,强行作出调解书,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2.调解书内容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对调解协议不予追认。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0116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张仿英在调解书送达前,已明确表示了不同意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意思,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审法院强行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民事诉讼调解自愿的原则,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由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解析
1.保全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2.  保全的担保与时效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解析
1.特殊情况下的保全要求。
2.  保全只是暂时措施,保全后续要求规定期限内诉讼或者仲裁。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析
1.保全的限制。
2. 保全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以保护相关者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析
1.被申请人的反保全。
2.  保全有过错应当赔偿。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解析
1.先予执行的范围仅限于特殊情况。
案例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1)赣0733民初708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辉财,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以下称人保会昌支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文化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05697397L。
法定代表人:蔡永光,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辉财与被申请人人保会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钟辉财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人保会昌支公司向申请人先予执行医疗费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钟辉财伤势较重,已花费70000余元,仍需继续治疗,故申请人钟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申请人人保会昌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先予执行向申请人钟辉财支付医疗费50000元,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钟辉财账户(户名:钟辉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右水乡营业所;账号:36×××44)。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解析
1.先予执行的标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析
  • 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的救济措施。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解析
1.必须到庭的被告不来的强制措施。
2.  干扰破坏法庭秩序的处罚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1.对法院诉讼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界定并给予处罚措施。
案例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闽0582刑初2594号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后山村龙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4487L。
主要负责人:陈江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凌,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以被告人王建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建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严重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前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解释为“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自诉人主张王建灯为逃避执行(2015)晋民初字第12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转让,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经查,前述判决于2018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而自诉人所主张的王建灯转让房产的行为则发生在2018年1月及2月间。自诉人主张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亦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但前述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12月28日停止实施。综上,王建灯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自诉人要求追究王建灯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自诉人的刑事自诉,因缺乏罪证,且经本院释明不撤回起诉,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提起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1.当事人的虚假行为进行界定并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析
1.对妨碍协助执行人或者单位的法律及纪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解析
1.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解析
1.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的具体标准。
2.  救济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解析
  • 处罚主体的限定。
第十一章  费 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解析
  •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及特殊情况下缴纳规则。
第二篇: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起诉原告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
1.起诉副本要求及便民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解析
1.起诉状内容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析
1.起诉立案的时效及程序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解析
1.特殊情况下的诉讼处理规则。
案例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2022)陕0204民初2829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在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0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已经分居四年。2021年3月2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暂时撤诉。
本院查明
2021年7月14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10月分居……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陕0204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又分居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张某于2022年4月1日第三次起诉离婚,后于202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至本次于2022年9月20日起诉间隔时间尚不足六个月,故对本次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析
1.审理前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解析
1.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
1.审判人员应当事先告知。
2.调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解析
1.外地委托只能委托人民法院。
2.被委托法院完成委托的时限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解析
1.必须共同诉讼未参加,法院通知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解析
1.法院对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当事人及审理工作。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析
1.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解析
1.开庭审理的基本工作。
2.回避是必经程序,体现公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
1.增加庭审程序,体现公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解析
1.允许反诉节约司法资源。
2.民事案件调解不成,及时判决保证效率及公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析
1.法律不保护“懒惰者”,当事人自己权利自由处分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析
1.审理程序中,原告自由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解析
1.延期开庭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解析
1.庭审笔录是判决的重要依据,规定庭审笔录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解析
1.公开宣告判决是原则,没有例外。
2.判决及判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解析
1.审限的规定以及延长批准的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解析
1.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解析
1.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
案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青22民终38号
审理经过
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米进青、马永得与被上诉人米生元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米生元于2022年10月2日去世,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致使案件现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解析
1.规范判决书,有利于公平公正,保障相关者权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解析
1.法院文书分裁定、决定书及判决书,规定裁定书的范围及格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解析
1.生效文书的范围。
2.文书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解析
1.简单民事诉讼便民措施。
2.基层及派出法庭审理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析
1.独任制审理的范围。
2.简易程序的审限及延长时间的审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解析
1.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二审终审的例外。
案例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辽08民申80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鹏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称
蒋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因一审启用简易程序判为终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判决书无效。本人想得到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和一百六十条规定,违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条件,属违反法律审判程序之判决,故依法应当再审,请再审给予申请人上诉之权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故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一审法院的本案庭审时,审判人员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再审申请人庭审中未提出异议,现以程序不当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蒋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蒋鹏的再审申请。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析
1.规范不属于小额诉讼范围,保证司法公正。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析
1.小额诉讼可以当庭宣判。
2.小额审限及延长到审批权限。
法条及解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解析
1.小额诉讼与其他程序的转换规则。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析
1.权利救济的规定,分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解析
1.上诉状的基本要求、提交方式及时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解析
1.上诉中原审法院的行为准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解析
1.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可以不开庭,也可以开庭。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析
1.二审对原审判决的判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解析
1.文书使用的标准。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解析
1.审理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解析
1.关于二审裁定和判决的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析
1.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
2.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解析
1.不符合特别程序转换到普通审理程序的规定。
2.特别程序审限及延长审批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解析
1.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时间及参与人的规定。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析
1.公民宣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处理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解析
1.公民宣告死亡的条件及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解析
1.宣告失踪及死亡公告的要求及判决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解析
1.“复活”之后的处理规则。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解析
1.新增“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解析
1.新增“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规则。
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京02民终3601号 |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干某1,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哲,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宛真,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某2,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称
上诉人干某1因与被上诉人干某2遗产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干某2主张2015年9月1日顾某订立的《遗嘱》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故应据此认定其为遗产管理人。干某2的该项主张能否成立,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实质认定。如干某2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当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应当查明其他继承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意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92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干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0元予以退回。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解析
1. “无限人”的管理规则。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解析
1.“无限人”的代理人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解析
1.“无限人复活”的处理。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二百零四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解析
1.无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解析
1.调解书与司法确认规则。
2.调解组织调解活动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1.调解书不同情况下的执行效力。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1.担保物的权实现的规则。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解析
1.再审启动的条件和决定权。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析
1.再审申请材料递交法院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析
1.再审启动的具体情形。
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黔民申1539号 |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雪峰因与被申请人杨秀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称
罗雪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是对合同法的错误解读与适用。首先,合伙协议并非要式合同,其次,合伙协议并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合伙协议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无需签订合同,且申请人负责出资修建,被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该幼儿园开始经营后,申请人雇请工人并出资购买办公设备,微信支付幼儿园老师工资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合伙协议成立。2.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属不当。
一审认为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存疑,但未对此作出任何说明。
其次,二审判决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便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申请人认为该规定中所称的新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二审判决把规定中的“新证据”理解为“新产生”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申请人已提供可以形成闭合证据链的证据,证明双方合伙的投资方式、经营方式,若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申请人出资修建幼儿园还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常理。2.一二审判决对申请提交的证据均不采纳,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一二审作出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事实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雪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应当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罗雪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一、二审审理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均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再审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
经审查,因申请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规定“新证据”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并未采纳申请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并无不当。经查,本案原审判决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罗雪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罗雪峰的再审申请。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解析
1.调解书与婚姻关系判决的再审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解析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解析
1.申请再审时间要求及审查主体要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解析
1.再审提出的时间要求。
2.再审与执行之间的效力衔接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析
1.再审程序适用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解析
1.检察院的建议与抗诉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解析
1.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解析
1.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情形。
2.收到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解析
1.检察院检察建议及抗诉的具体规则。
第十七章 督 促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解析
1.特别程序中支付令的主体及内容要求。
第二百二十六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
1.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时限及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解析
1.异议情况下支付令的效力。
案例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2021)豫1224民督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卢氏县泰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新建路南段游客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885879565。法定代表人:张六安。
被申请人:吴金泉,男,汉族,住卢氏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申请支付令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吴金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卢氏县泰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117.59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吴金泉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延松
书记员薛凯元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解析
1.票据丢失等特殊情况下权利的行使。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解析
1.公告期票据相关权利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公告期票据相关权利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公告期满后,票据权利的行使及救济。
案例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2)浙0784民催3号 |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古陇村桥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认为
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2年7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51275703,票面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为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三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第三篇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1.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谁”执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析
1.执行异议的提起。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1.负有执行义务但“消极”执行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解析
1.执行机构及执行行为规范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1.委托执行的时间等规范要求。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解析
1.执行和解的规范要求及特殊情况处理规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解析
1.暂缓执行的条件及要求。
2.被执行人死亡及相关情形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解析
1.执行纠正的要求。
2.执行受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
1.生效法律文书启动的主体。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法院受理仲裁执行及不予执行的情形。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解析
1.公证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1.申请执行期限的要求。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解析
1.对于“未能履行判决的人员”的具体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析
1.人民法院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解析
1.执行“温度与力度”相结合。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解析
1.执行“温度与力度”相结合。
案例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 (2019)鲁1323执异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东梅、付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梅以身患癌症,生活特别困难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其养老金账户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东梅称,我已年近60周岁,因身患乳腺癌和其它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需要经常住院治疗,负担很重。我曾以灵活就业形式自费参保,现在每月只能领取800余元养老金,以此维持生活和治病。沂水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我养老金账户,请求法院考虑我的困难,对我的养老金账户解除冻结。
王东梅向本院提交了沂水县人民医院关于其患乳腺癌、高血压的诊断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东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共计3.5万元。本院同日作出(2018)鲁1323财保37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价值共计3.5万元。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2018年8月1日,本院立(2018)鲁1323执保753号,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王东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6230XXXXXXXXXXX账户,2018年8月21日,本院以(2018)鲁1323民初3489号受理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梅、付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王东梅患乳腺癌(术后治疗中)、高血压等疾病情况属实,其养老金被扣留后确已影响其治病和日常生活所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司法活动首先要遵循保障当事人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根据被执行人王东梅收入、疾病医疗及生活所需等实际情况,对其养老金暂不宜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东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养老金账户623xxxxxxxxxxx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解析
1.法院执行的具体规则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解析
1.被查封扣押等财产处理规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解析
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解析
1.指定交付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析
1.强制执行的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析
1.协助执行单位的法定义务规定。
2.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委托。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解析
1.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可以要求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析
1.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限制及“黑名单”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解析
1.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解析
1.终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2.中止与终止执行的程序要求。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解析
1.民事诉讼法涉外管辖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解析
1.涉外案件中外交特权人员的管辖规则
第二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解析
1.涉外案件公民及组织的翻译费用承担的规定。
2.涉外案件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解析
1.涉外法律文书的要求。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1.涉外管辖“沾边就管”原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析
1.涉外案件“被动”管辖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解析
1.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
1.涉外案件起诉“冲突”解决规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
1.涉外案件有效诉讼中,立案法院管辖优先原则不能突破专属管辖。
2.涉外案件管辖中,国外法院拖延及生效判决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
1.涉外案件国外法院管辖优先的情形。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解析
1.国内没住所地“外国人”的送达规则。
2.无法送达的“兜底”解决规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解析
1.涉外案件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则。
第二百八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
1.国内没住所地“外国人”的送达规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解析
1.涉外案件中国内没有住所地当事人的送达规则。
2.涉外案件审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商事活动中可以协议约定采用仲裁,约定后原则上不能起诉法院。
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 | (2021)沪72民初736号之一
审理经过
原告鼎航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琪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原告为将一批挖掘机及配件从上海出口至利比亚胡姆斯,向被告询价订舱,并与被告订立《航次租船合同》。2020年11月30日,被告提供了编号为CASHKH301/302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显示船东为“CLIPPERBULKA/S”,落款签单人显示为“上海XX有限公司”。但由于该提单真实性存疑,正常的贸易单据流转、议付无法完成,为避免货物在目的港无法清关、提货造成困局,考虑到信用证要求装港为中国或欧洲的任一港口,原告与实际发货人重新商定运输路线,最终决定通过埃及亚历山大港中转该批货物。随后,原告通过被告办理改港手续,将目的港变更为埃及亚历山大港,并重新取得了改港后的电放提单。对比前后两份提单可以发现,虽然提单编号和签单人相同,但提单、签单章的式样都存在差异。此后,货物于2021年1月5日在埃及亚历山大港卸货,经比利时安特卫普转运,最终于2021年2月11日运抵利比亚米苏拉塔港口。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所提供的提单存在造假嫌疑,导致原告额外支出了高额运杂费及验货报告等费用,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935519元,并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
被告上海琪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认为原、被告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约定由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合同项下争议的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准确,但结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能够确定本案应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仲裁,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1年8月2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进行听证。原告对此提出,双方约定的“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并非一个有效的仲裁机构名称,该仲裁条款仅能理解为双方约定将合同项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但双方就仲裁机构的约定并不明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负有不得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同时明确了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原则,人民法院对有效仲裁协议应予尊重并执行。
原、被告在涉案《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双方认可的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该仲裁条款中,双方明确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同时明确选择了仲裁地在“上海”的“海事仲裁委员会”。虽然仲裁条款中对仲裁机构名称的表述存在瑕疵,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而并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但并不存在名为“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也不可能和其他仲裁机构混淆,可以推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涉案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合同项下争议应当依约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鼎航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及解析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
1.仲裁保全申请及执行应当提交至中院裁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解析
1.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范围。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章 司 法 协 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解析
1.涉外案件司法协助遵循约定或者平等互惠开展工作。
第二百九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解析
1.涉外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需要经过批准及规范的方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析
1.涉外案件司法协助文本及方式的具体要求。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解析
1.国内生效的判决在国外执行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解析
1.国外生效判决国内执行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
1.国外生效判决国内执行的规则。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1.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国外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解析
1.涉外案件中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
第三百零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
1.外国法院裁判中止及承认执行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析
1.外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执行的救济。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解析
1.外国司法机关做出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百零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生效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