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节税秘诀,税筹不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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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协调与税收筹划
主讲:韩雪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技巧
二、税收筹划策略与案例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技巧
税务筹划的内涵和法律责任
选择权的存在
偷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收筹划策略与案例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技巧
什么是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老板成立哪种主体更节税?
1有限责任公司
(1)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
(2)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章程有很大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范围
(4)股东结构更具有闭合性的特点
2非上市公众公司
(1)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资本起到绝对作用。
(3)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没有限制。
(4)当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标志着公司将由闭合性股权结构迈入开放型股权结构。
3新三板公司
4上市公司
(1)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企业,但上市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IPO上市门槛高,上市公司较优质。
(4)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
2021年9月2日宣告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次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即注册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是其唯一股东。11月15日正式开市。
5.一人有限公司
含义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
设立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1
 
张老板准备设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小型企业(一般纳税人),预计一年能够盈利400万元,原计划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假设您是财务经理,应当给出怎样的建议?
解析
 
组织形式
增值税
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13%
12%(市区)
25%
20%
个体工商户
13%
12%(市区)
5%-35%
有限责任公司(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税费)
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税后利润:
400-100=30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20%=60(万元)
张老板获得的税后利润为:
300-60=240(万元)
综合税负率:
160÷400=40%
个体工商户(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税费)
企业所得税=0
应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应纳税额=400×35%-6.55=133.45(万元)
减免税额=(200×35%-6.55)×(1-50%)=31.725(万元)
实际缴纳税额=133.45-31.725=101.725(万元)
税后利润:
400-101.725=298.275(万元)
综合税负率:
101.725÷400=25.4%
案例2
 
假设张老板预计一年利润为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您是财务经理,应当给出怎样的建议?
解析
 
组织形式
增值税
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3%
(减按1%)
12%
(市区)
25%
20%
个体工商户
3%
(减按1%)
12%
(市区)
5%-35%
有限责任公司(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税费)
企业所得税=80×5%=4(万元)
税后利润:
80-4=76(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76×20%=15.2(万元)
张老板获得的税后利润为:
76-15.2=60.8(万元)
综合税负率:
19.2÷80=24%
个体工商户(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税费)
企业所得税=0
应纳个人所得税:
80×35%-6.55=21.45(万元)
减半:21.45÷2=10.725(万元)
税后利润:
80-10.725=69.275(万元)
综合税负率:
10.725÷80=13.4%
 思考:如果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呢?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0
应纳个人所得税:
80×35%-6.55=21.45(万元)
税后利润:
80-21.45=58.55(万元)
综合税负率:
21.45÷80=26.81%
(二)税款征收方式选择的筹划技巧
税款征收方式的含义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税款征收方式的分类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4.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5.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6.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转化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得核定征收的行业和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号
月度经营收入
征收率(%)
1
10万元()以下的
0
2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
0.8
3
30万元以上的
1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3-1
 张三在深圳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2022年每个月取得销售收入10万,一年销售收入120万,销售利润为80万元。采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哪一种方式更优?
案例3-2
 如果每个月取得销售收入30万,一年销售收入360万,销售利润为240万元。
 总结
(三)纳税时间选择的筹划技巧
含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作用:
1.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
2.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4
 某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服装一批,合同价款565万元,其中:货款500万元,增值税65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2022年12月该企业发出货物。然而2023年1月10日,该企业并未收到货款,未确认收入,也没开具发票。
2023年3月2日收到货款,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缴纳了增值税。
思考:
1.企业这种账务处理有无涉税风险?
2.如何破解未收到货款要缴税的困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基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总原则:
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
(四)业务转化模式的筹划技巧
什么是业务转化
不同的业务对应不同的税种、征收方式、税率
因此税负也不相同
在具备充分理由下,合法转化业务模式,从而做好合节税。
案例5
 老板打算开展租车业务,可以选择两种租车方案,哪种税负低?
案例6
 张女士是一位资深的管理人才,打算和某公司合作,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被聘请为管理高管,约定年薪100万;一种为合作顾问,负责咨询服务,税负有何不同
案例7
 变“房产转让”为“股权转让”
A公司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让给B公司,由于该房产年代较远,房产原值比较少,因此,会产生高昂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能使税负最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级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50%~100%部分
40
5
3
100%~200%部分
50
15
4
200%以上部分
60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税负转嫁
转让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初始成本不变
被转让方:按照土地的公允价格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未来扣除土地成本时,仅能按照账面初始成本扣除,
相当于多缴了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转让方式不同,纳税主体不同,税款不变,
甚至可能更多
(五)合同签订选择的筹划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与太原重型机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法判决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例8
 甲公司准备将拥有的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全年收取租金3000万,含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调整前
甲签订租赁合同3000万。房产税:3000×12%=360万元
调整后
如果将物业费、水电费单独剥离,单独签订物业管理合同300万元,代收水电费500万元。则房产税:(3000-300-500)×12%=264万元。
利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自产划转的节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2.根据(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案例9
 甲公司准备以一处房产(评估价为800万)、现金200万,投资入股,与乙公司(以现金出资1000万)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如何进行税收节税处理?(假设当地契税税率3%)
1)甲公司以现金200万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再将房产划转入全资子公司。
2)乙公司增资入股1000万,双方各占50%股份。房产直接投资入股的800万元,就依法享受了免税优惠。
(六)空间地域选择的筹划技巧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殊的行政区,在其税收管理管辖权申请注册的企业,根据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管理方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解决方式,完成企业税赋降低的目标。
节税效果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
节税效果
企业所得税
25%
0
增值税及附加税
3%-13%
3.26%
提现个人所得税
20%
1.8%-3.2%
综合税率
43%-57%
5.06%-6.83%
在合作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该类型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由于税务机关对核定范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税额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即使据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不匹配,也无需承担偷逃税的税务风险。核定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
我国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财政可承受能力,出台财政奖励配套政策。也叫财政奖励或财政补贴。
2021年2021年5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
节税提醒
“税收洼地”是存在的,是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工作而采用的政策优惠,是指合乎现行政策,切切实实运营的。但是有些企业去税收洼地并不是为了改变业务形式,只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上,虚开发票不管是不是在税收洼地上,都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压根不是降税。
税收洼地的政策,一定要谨慎、合理、合法应用。
地方税体系是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财产份额如何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
案例10
 高管王某为A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系H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实际行权后,通过A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
设立在一般地区:
200×35%-6.55=63.45万元
广州、新疆:
200×20%=40万元
(七)用工方式选择的筹划技巧
四种用工方式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劳动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  个独/个体劳务关系 公司合作关系
用工关系不仅仅与税负有关,还与公司的规模、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组织类型等各因素产生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周期考虑。
财务总监张总年薪100万,改为劳务合作?如何选择
设计1:张总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费100万元
设计2:张总成立个体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设计3:张总成立公司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人社部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用工灵活化有关情况调研。调研通知文件已经下发各省市。
近期,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社会保险和税收等成本,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公司合作,诱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出现了 “核心员工合伙化、 非核心员工合作化”的情况,去劳动关系化趋势显现。
为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根据人社部和省厅部署安排,请各县(市、区)对本地有关情况开展调研。
税款所属时期:2019年至2020年
违法类型:偷税、未按规定申报
违法事实: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1.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2.隐匿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税款所属时期:2019年至2020年
违法类型: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
违法事实: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实务落地:如果过稽查关
总 结
非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相差企业所得税。
公司的征管强度,设立程序要求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严格。
优选:改变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组织结构,具备合理的理由,合法将税负降到最低。
(八)巧用小微企业的筹划技巧
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政策文件是个“统称”,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因此,学习政策第一步准确把握享受主体,对号入座,再在实务中做好合规运用。
1.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元;
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3.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恭喜!这些企业不用交残保金啦!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就不用交残保金啦~不再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期限限制表述,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
案例11
 A公司2023年工资总额210万,职工人数20人,填写申报表后,因为人数不超过30人,所以系统自动减免了残保金。
4.印花税的小微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5.六税两费口径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留抵退税口径的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案例12

 某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性行业,2021年资产总额2000万,从业人数200人,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其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是多少?
解析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20%+100×12.5%×20%=7.5万元
情况二
其他条件不变,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0×50%×20%+100×12.5%×20%=22.5万元
情况三
其他条件不变,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01×25%=75.25万元
可以利用扣除规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率“跳档”,降低税负
个人也可以通过捐赠降低个税负担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纳税人增值税身份选择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分类依据:销售额大小(连续12个月500万元)、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规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其他个人(自然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一般方法征收增值税
序号
范围
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
1
销售(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13%、9%
2
销售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对象为有形动产)
13%、9%
3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项)
6%、9%、13%(动产租赁)
4
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6%
5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等。
9%
成立初期:选一般纳税人比较好:进项多
经营后期: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好,进项税可能比较难以取得
建议:多种组织形式,充分合规运用税收优惠
(十)不同促销方式选择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特点是:先有折扣,后有销售。
案例13
 甲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为1000元/套(不含税价)的西服打8折(即800元/套,折扣额为200元)
思考: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折扣额不在金额栏中注明
折扣额不在金额栏中单独注明(而在备注栏中注明),所以甲公司不能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而需要按1000元计算销项税额,即1000*0.13=130元,需要缴纳130元的增值税。
第二种:折扣额在金额栏中单独注明
由于甲公司在开票时将折扣额单独在金额栏注明,所以可以按折扣后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000-200=800),即800*0.13=104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04元。
对比上述两种开票方式看,第一种要交130元的增值税,第二种只需交104元增值税,相较第一种少交了26元的税。
所以在折扣销售中,折扣额的开票方式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总价法)。
案例14
 甲公司以100万(不含税价)的价格,销售一套设备给乙公司,为了能尽快收到货款,甲公司给予乙公司现金折扣方案:(1/10、N/30),即乙公司如果在10天内付款,甲公司给予1折的现金折扣,只收90万。
思考:如何缴纳增值税
总价法:即不能扣除。
给予的现金折扣10万在记账时计入财务费用,但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将这10万扣除,仍然按100万计算销项税,即100×0.13=13万的销项税。
现金折扣转化折扣销售的筹划案例
现金折扣
某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合同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可以给与3%的现金折扣。
增值税=100×13%=13万。给与的现金折扣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不能冲减销售额。
【转为折扣销售】
合同修改为: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了3%)的折扣,合同付款期限为20天,如果20天内不付款,加收滞纳金3万元。如果在20天内付款增值税=97×13%=12.61万。少交了增值税0.39万元。
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内付款,加收的滞纳金3万元再补交增值税=3×13%=0.39万。
税负也没有增加,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买一送一与无偿赠送促销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14
 商场周年店庆促销,两种方式,哪种更节税?
第一种:买一赠一
第二种:无偿赠送
买一送一: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测一测:真假“视同销售”
这几种情形,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十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筹划技巧与案例
【思考】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准备开设几家分支机构扩大经营地区,这时老板就面临了一个问题,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子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要如何选择呢?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
案例15
 某餐饮企业,有二十余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半数盈利1000万,半数亏损500万。这些营业机构应该设立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加有利?
选择分公司
选择子公司
(十二)餐费、误餐补助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补贴饭卡
饭卡里的钱,就是实物补贴的一种,别忘了要交税!
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
不征税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可不是“午餐补助”!
误餐补助
午餐补助
特殊人群才有
惠性质
按时间天数
每月相同
不征税
征税
 总结
 
手把手教你写《误餐补助管理办法》
XX公司误餐补助管理办法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经营成果,提高有效工作时间,方便员工更好地开展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给职工误餐补助的办法:
鉴于公司开展业务需要职工外出,为保障业务开展的连贯性及效率,对因公务不能回到单位就餐的职工,给予误餐补贴。
二、公司支付误餐补助的标准:
公司给予职工误餐补贴的标准根据其完成业务量及工作职位(职务)而定。
具体为:
公司行政人员: 元/每餐
公司生产人员: 元/每餐
公司销售人员: 元/每餐
三、公司发放误餐补助的方式及补助表:
每月(  )日前,人事部门统计公司职工上月实际出勤情况、误餐情况,并形成误餐补助表报送至公司综合部,公司综合部根据统计情况确定应补误餐补助金额,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提交公司财务部按规定发放。 
(十三)住房补贴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低价售房
某集团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几十套,用低于购买价10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的金额销售给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两年内累计奖励金额1500万元。
问:差额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免费宿舍
某企业照顾外地单身员工,免费提供职工宿舍供员工居住,每个员工大约租住同样地段、面积的住房,需要负担租金2000元每月。
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统一租房
某企业没有职工宿舍,为了照顾外地单身员工,统一租用一套公寓供员工统一居住,发票开给企业,企业支付租金,每个员工大约租住同样地段、面积的住房,需要负担租金2000元每月。
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实报实销
某企业针对外地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张总每月报销租房费3000元,发票留在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租房费——张总
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发放补贴
某企业按月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根据级别不同,标准不同,高层每人每月2000元,中层每人每月1500元,基层每人每月1000元。
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01
薪金福利费用化(个税、社保)
02
由企业统一租房,代替实报实销和发放住房补贴
案例16
 张老板要买房子用于自己居住,自己手里和企业账上都有充裕的资金,如果您是张老板企业的财务,建议张老板怎么买,既节税又没有风险呢?
方法一
自己买,写自己名,自己住
方法二
公司买,写自己名,自己住
方法三
公司买,写公司名,自己住
方法四
先分红,再买房,自己住
方法一
自己买,写自己名,自己住
优势:无风险
劣势:公司有钱,个人没钱
方法二
公司买,写自己名,自己住
优势:无税
劣势:有个税风险,税局不认
方法三
公司买,写公司名,自己住
优势:可以扣税
劣势:有个税风险,税局不认
方法四
先分红,再买房,自己住
优势:无风险
劣势:个税高,不划算
 总结
(十四)分红与转增筹划技巧及案例
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考虑的三个核心因素
 总结
商业战略
法律风险
税收成本
股东分红,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案例17
 公司分红1000万元,下列股东们各持股25%,收到的股息红利,都需要缴税吗?
国内公司     企业所得税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外国公司
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10%或协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
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中国个人  20%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外籍个人暂免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负公平
如果移民,改国籍,是否就能少缴纳个税?
“弃籍税”
只改国籍,居住地不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了国籍并移民国外: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股东分红税负PK总结
案例18
 公司分红1000万元,下列股东们各持股25%,收到的股息红利,都需要缴税吗?
案例19
 若干年后,花公司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若转增资本,股东是否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年分期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
二、关于转增股本    转增股本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股东转增税负PK总结
案例20
 若干年后,花公司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若转增资本,股东是否缴税?
(十五)股权转让及补亏筹划技巧及案例
案例21
 公司股东打算卖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2000万元,如何缴税?
一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一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怎么对比呢?到底哪个合适?
思考:如果老板投资一个企业,打算短线操作,您建议采取哪种架构方式?公司间接持股还是个人直接持股?
股东转股税负PK总结
案例22
 若干年后,花公司注销,若发生了投资损失2000万元,股东能否抵税?
股东转股税负PK总结
股东投资总体PK总结
(十六)有限合伙模式筹划技巧及案例
LP是limitedpartner(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
GP是generalpartner(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管理实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直接持有拟设立的核心公司,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
节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
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全部表决权,LP不享有表决权,但享受财产收益权。
钱权分离
有限合伙分红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财产份额如何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
案例23
 高管王某为A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系H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实际行权后,通过A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元。
设立在一般地区:
200×35%-6.55=63.45(万元)
广州、新疆:
200×20%=40(万元)
适合情形
(十七)股权激励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目前,股权激励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亦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2021年7月6日,小米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向技术专家、中层管理者和近十年创业者计划入选者等122人,总计奖励1.2亿股股权。
股权激励的作用
(1)降本:发不出工资时用股权
薪酬易涨难跌,有了股权,就可以灵活应对:
高管集体降薪:他们有股权,短期内降薪不影响他们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调整薪酬结构:可以通过配股减少现金薪酬的支出
(2)融资:遇到危机时拿到现金流
以前开公司卖产品,现在开公司首先要“卖股权”。
员工对公司信任度最好,出资速度也快,是最好的选择。
需给员工一些弹性选择,保障员工的利益。
(3)激励: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员工去奋斗
股权激励的种类
股票(权)期权
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是指企业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票增值权
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的权利,主要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企业。
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激励的节税技巧
年终奖转化为股权激励的节税设计
个人直接持股享受递延纳税的节税设计
将年终奖改为股权激励的节税案例
年终奖
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
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4
 某企业决定给8名高管薪酬激励,约定连续3年销售额增长20%,第三年底奖励200万元。假设高管年薪100万元。
模式:200万为年终奖
个人收入:
前三年工资缴纳个税:23×3=69万,税后收入:231万元
年终奖单独缴纳个税:缴纳个税:88万元,税后收入:112万元。
三年合计税后收入343万元
企业负担:
税前工资:500万元+统筹社保20万元(广州上限2.3万元/月)=520(万元)
税负率(520-343)/520=34%
税费合计:177万
案例25
 某企业决定给8名高管薪酬激励,约定连续3年销售额增长20%,第三年底奖励200万元。假设高管年薪100万元。
模式二:200万为股权奖励
个人收入:
前三年工资缴纳个税:23×3=69万,税后收入:231万元
第三年股权奖励缴纳个税: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40万元,税后收入:160万元。
三年合计税后收入391万元
企业负担:
税前工资:500万元+统筹社保20万元(广州上限2.3万元/月)=520(万元)
税负率(520-391)/520=24.8%
税费合计:129万
非上市公司个税享受递延纳税的节税案例
正常纳税
取得时: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工资薪金:3%-45%
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
——财税【2018】64号
递延纳税
取得时:暂不纳税
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财税〔2016〕101号
案例26
 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4月实施股权奖励计划,奖励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甲先生,约定三年后可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A公司4万股股权。2022年5月,甲先生行权,以10元/股的价格购买了A公司4万股股权,行权当天A公司的股权价格已达25元/股。2022年8月甲先生将取得的4万股股权以30元/股的价格转让。
情形1如果甲先生取得的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条件,但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那么甲先生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甲先生在2022年5月行权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0)×4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600000×30%-52920=127080(元)。
2022年8月,甲先生将4万股股权转让时,再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30-25)×40000×20%=40000(元)。
甲先生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27080+40000=167080(元)。
情形2如果甲先生取得的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已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那么甲先生在2022年5月行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递延20228月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10)×40000=800000(元),应纳税额=800000×20%=160000(元)。
接上例
 其他条件不变,甲先生在2022年8月将4万股股权转让时,股权价格已跌至15元/股。
如果甲先生没有递延纳税,在2022年5月行权时已缴纳了127080元的个人所得税,当甲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的市场价格低于解禁时的价格,虽然其在该环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无法退回行权时已缴税款。
如果甲先生选择了递延纳税政策,那么其只需要在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0)×40000=200000(元),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
递延纳税方式有利于规避股(票)权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递延纳税需要满足的条件
主体资格:境内居民企业
程序要求: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激励标的:标的为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持有期限: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持有时间3年(含1年),股权奖励3年
行权期限: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行业目录中
激励的形式: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十八)非货币资产投资筹划技巧及案例
案例27
 未来有限和李专家打算共同出资成立未来科技,未来企业出房屋、土地,占股70%,李专家用专利技术出资,占股30%,未来有限、李专家、未来科技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有何优惠?如何享受?
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公允价值
资产产权变更过户给被投资方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资登记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名称
账面净值
评估值
交易价格
资产增值
商标
300
500
500
200
存货
200
200
200
0
房屋
2000
5000
5000
3000
土地
4000
5000
5000
1000
合计
6500
10700
10700
4200
(1)投资方企业——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未来科技                 10 700
  贷:存货                            200
    固定资产                         2 000
    无形资产——土地                     4 000
    无形资产——商标                      3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性资产              4 200
投资方企业——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   投资资产比例不低于50%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50%,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特定划转   母子/100%兄弟公司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分期缴纳   只要是非货币资产投资都适用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如果你是被投资企业家的会计,你愿意投资方在企业所得税享受特殊性税收重组优惠吗?为什么?
一般性税务重组
投资方:按评估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方:按评估价未来成本扣除
特殊性税务重组
投资方:按原计税基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方:按原计税基础未来成本扣除
货币时间价值
谁是赢家                  税负转嫁
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
增值税
投资方
缴纳
投资方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被投资方取得进项可以抵扣
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
缴纳
增值额缴纳最高60%
非房地产
改制重组
暂不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印花税
投资方
投资协议
万分之五
非房地产企业之间   改制重组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1号)
(2)投资方个人——税务处理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
个人所得税
缴纳
收入-成本-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递延纳税
转让时才缴
财税2016101号
5年分期
申请后5年内缴纳
财税201541号
核定征收
应税所得率
财税201416号
增值税
视同销售(技术转让免)
若放弃免税:确认销项,进项可抵
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
缴纳
增值额缴纳最高60%
非房地产
改制重组
暂不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印花税
投资方
投资协议
万分之五
1.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五年分期   只要是非货币资产投资都适用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3.核定征收   四个条件之一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技术转让免税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被投资方
契税
非关联
被投资方缴纳
3%-4%
母公司投资全资子公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印花税
被投资方
资金账簿+投资协议
万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五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本案例一方出房,一方出技术,共同投资设立,不符合契税免税规定,怎么筹划?
未来有限以少量现金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未来科技)。再将房产划转入全资子公司,占股100%。
第一步  未来有限以少量现金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未来科技)。再将房产划转入全资子公司,占股100%。
第二步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享受契税优惠。
第三步  李专家用专利出资,占股30%,未来有限占股70%。
(十九)促销费的筹划技巧及案例
买一定额度赠送礼品
定额赠送购物
商贸企业促销
方案:每满500元,赠送价值10元的餐具
方案二:每满500元,可以领用10元购物
定额赠送积分
买一定额度抽奖
商贸企业促销
方案三:每满500元,赠送积分,年末兑换了价值10元的餐具
方案四:每满500元,可以抽奖一次,抽到了价值10元的餐具
免费随机赠送
年会答谢客户赠送
商贸企业促销
方案五:免费随机赠送价值10元的餐具
方案六:年会答谢客户,赠送200元的被单
买一赠一
抽奖
商贸企业促销
方案七:买价值6000元的冰箱,赠送了价值500元的空气炸锅
方案八:免费抽奖,获得200元被单
政策依据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价格折扣、折让
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
政策依据   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
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
总结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协调及案例解析
主讲:韩雪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主要变化
1.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建立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模型。
3.将原有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准则,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
4.对特定交易事项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应付客户对价、代理人“净额法”、合同取得增量成本等)
 
一、税会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二、货架费税会差异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税会差异
四、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五、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六、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一、税会收入确认时点差异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该合同总价款10 000万元,已于2023年2月开工,预计2026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8 000万元。2023年实际发生成本2 000万元,2023年收款1 000万元。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解析
 船舶是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属于在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乙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
(1)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2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 000
(2)收款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合同结算                         1 00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的金额应当为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解析
 船舶建造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项条件,属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可采取: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的一种,本例可采取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收入。
税务处理: 2023年度,对于该合同,甲企业应申报收入2 500万(10 000 ×2 000 / 8 000), 申报成本2 000万,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和成本,甲企业应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纳税调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析
 甲公司2023年已收到合同价款1000万,应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次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销项115.04万(1000/1.13×13%)。
二、货架费税会差异
货架费,是供应商向大型连锁超市等销售商支付的进店费、专用货架陈列费和条码费等费用。
供应商向超市支付的货架费,是收入新准则界定的一种反向支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
企业应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企业自客户取得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并且能够从主导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中获益,企业通常应将其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向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而非应付客户对价)处理。
例如,对于企业基于自身宣传需要支付给超市等客户的推广支出,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是为了取得明确可区分的推广服务,并且能够主导推广服务的使用(如主导商品上架区域、堆放位置,以及展示时间、频率、方式等),企业应将其作为从客户购买推广服务处理,按照支付对价中与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相当的部分确认销售费用,支付对价超过推广服务公允价值的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案例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签订一项合同,向大型连锁零售店乙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税率为13%,合同期限为1年。
乙公司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至少价值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商品。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开始时向乙公司支付150万元的不可退回款项,用于乙公司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商品。
思考:支付的150万元的款项旨在就零售商需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商品而作出补偿,是否需要考虑该支出属于购买“展示服务”?
会计上
企业所得税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货架费不属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所界定的商业折扣,供应商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款项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商品销售收入,不得以扣除货架费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销售费用的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客户支付对价,如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当期支出,并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增值税
1.支付货架费的处理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企业支付给超市的货架费,作为展柜租赁费,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现行增值税政策所界定的销售折扣或折让,必须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允许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等并非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作为平销返利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差异处理
1.甲公司2023年1月支付货架费,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展柜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了用途确认。
借:销售费用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90 000
2.甲公司在2月至11月份期间,分10次供货,每次供货300万元,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300×(1+13%)]。甲公司2月份做如下会计处理(3—11月份相同):
借:银行存款                        3 3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50 000
(3 000 000-1 500 000÷10)
销售费用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000
                           (3 000 000×13%)
甲公司当期实现了不含税收入为300万元的销售,增值税以300万元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300万元;
收入新准则的规定,会计应当按照减去支付给乙公司15万元对价后的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285万元。
3.假设甲公司在10次供货3000万元(不含税)业务完成后,当年度与乙公司未发生新的交易。
按照收入新准则核算,甲公司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2850万元,其支付客户对价(货架费)的150万元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已按比例抵减销售收入。会计上,该项交易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2850万元。
增值税方面,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应税销售额3000万元,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支付货架费取得进项税额9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销售商品确认收入3000万元,支付货架费增加扣除项目金额15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2850万元。
甲公司按照收入新准则核算的收入虽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有差异,剔除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三费”计提基数的影响外,交易整体上对会计的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相同。
总结
收入新准则下“货架费”相关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实务中,需严格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能直接将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税会差异
案例3-中国税务报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2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应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同时该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甲公司应按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不含预期销售退回商品的成本确认成本。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故甲公司2022就该交易应确认的收入为225万元【5 000 × (1-10%) × 500】,应确认的成本为180万元【5 000 × (1-10%) ×400】。
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甲公司应确认收入5万元【(500-400)×500】,确认成本4万元【(500-400)×40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
2022年甲公司已将5 000件健身器材发给乙公司,10%的退货率为甲公司的会计估计,为不确定事项,税法对基于谨慎性的预估和计提,除有特殊规定外不予确认。所以甲公司应在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退货发生时,再按照实际退货数量冲减退货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解析
 2022年甲公司应就该交易确认收入250万元(5 000 × 500),确认成本200万元(5 000 × 400)。2023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甲公司应于20×8冲减收入20万元(400 × 500),冲减成本16万元(400× 400)。
故,对于该交易,甲公司2022年纳税调增收入25万元,纳税调增成本20万元,总计调增应税所得5万元;甲公司2023年纳税调减收入25万元,纳税调减成本20万元,总计调减应税所得5万元。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析
 5 000件健身器材货款已于2022年发货给乙公司,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2022年,甲公司应按不含税250万元 × 13%确认增值税销项额32.5万元。2023年实际退货发生,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收入2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2.6万元。
四、合同存在可变对价
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可变对价
案例4-中国税务报
 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
差异处理
解析
 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现金折扣税会差异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
如“3/10,2/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3%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核算的方法有三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须采用总价法入账。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以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账,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
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修订后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因此,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财政部会计司在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答复:“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在计量收入金额时,若当合同中的可变对价条款满足“极可能发生转回”和“属于重大转回”两个条件,应谨慎确认可变对价部分,反之可变对价则可确认收入。比如虽然发生转回的金额重大,但不是“极可能”转回或者“基本确定”不会转回,此时该部分可变对价可以确认收入;或者“极可能”发生转回,但是转回的金额不重大,也可以就可变对价确认收入。
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合同金额可能因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事项而发生变化,从而改变交易金额。当合同中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况时(不仅限于列举情况),此合同交易价格存在可变对价。
案例5
 A公司向B公司销售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天内支付货款给予10%,20天5%,30天内3%。
会计处理
情况A公司预计B公司10天内支付货款享受10%的折扣的概率为99%,20天支付货物享受5%折扣概率为95%,30天支付货款享受3%折扣概率为90%。A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可变对价折扣率为10%即10万元,即A公司会计估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B公司时,可变对价10万元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0万元确认收入,此时按照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应收账款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情况二:A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合作伙伴,A公司按照以往双方的交易经验,预计B公司享受现金折扣的概率几乎为0。此时可变对价不是“极可能”转回,因此可变对价可确认收入。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B公司时,可按合同全额100万元确认收入,此时按照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
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若甲公司30天内支付货款了,按合同规定享受3%现金折扣,此时属于可变对价发生,按新收入准则规定冲减发生当期收入,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7
贷:应收账款                           100
主营业务收入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规定,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旧收入准则下,税会是没有差异的,汇算清缴也不存在纳税调整。
而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条款属于可变对价,影响收入金额计量。虽然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进行了修订,但税法企业所得税扣除仍然按照老政策,在实际发生时按财务费用扣除。
差异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财务费用                            10
贷:应收账款                           10
以新收入准则核算,会计确认收入90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万元,产生税会差异10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因为按净额确认,按照税法规定就需要做一个纳税调增(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调增财务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息息相关,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三费”的计算基数,旧收入准则由于计入财务费用不影响计算基数,但是新收入准则下会影响计算基数的。
按照新收入准则核算的收入虽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有差异,剔除企业所得税收入对“三费”计提基数的影响外,交易整体上对会计的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是相同的。
五、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文化纸类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合同中会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一种是合同签订时支付价款;另一种是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支付价款。那么,签署这样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税会差异?
解析
 这类业务表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根据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现行市场利率,对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评估。
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
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交易价格,即现销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销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则按简易化处理,在收入确认时,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6-中国税务报
 2023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后交付。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
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乙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
 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实际利率为6%。考虑到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
这类业务属于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假定该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乙公司应在2023年1月1日收到货款时,确认“银行存款”400万元、“合同负债”449.44万元和“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万元(449.44-400),并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在2024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49.44万元,同时减少“合同负债”449.44万元。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本例中,尽管合同中包含两种付款方式,但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付款,就表明了这份合同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发出商品的销售模式。
因此,乙公司应在2024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确认应税收入400万元。
六、合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
某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交换机、路由器等软件产品,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常常涉及质量保证条款。请问,这类业务的税会差异应如何处理?
质量保证条款
服务类条款,按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合同时确认收入;
保证类条款,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
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案例7-中国税务报
  A公司为一家精密仪器生产和销售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精密仪器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精密仪器,售价为780万元。A公司承诺,该批仪器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A公司还向B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即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该批精密仪器和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700万元和80万元。该批精密仪器的成本为500万元。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保修费用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将该批仪器交付B公司,同时B公司向A公司支付780万元价款。
差异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即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无差异;
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的销售,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税会差异。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A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将延保服务收费的80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延保期间根据延保服务进度确认收入。公司预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20万元,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三个关键点。本例中,精密仪器销售、延保服务收入确认方面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税收政策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保修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故税会处理不一致,将形成暂时性差异。
财务报表涉税风险点分析
主讲:侯亮
▪ 目 录
第一章 三张财务报表的逻辑关系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第一章 三张财务报表的逻辑关系
财务报表的概述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
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
利润表(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小企业可以不编制)
附注
财务报表的形成机制
税会差异形成原因:财务报表服务对象 VS 纳税申报表服务对象
“三张报表”作用图示
一、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逻辑关系:
结论:一般情况下,利润表“净利润”应大于等于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增加数
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本期净利润-本年度实际分红
也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反推净利润的真伪
二、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逻辑关系:
利润表的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平均余额×货币资金收益率   
货币资金收益率=利息收入÷货币资金平均余额    
如果收益率过低,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话,不是财务造假,就是被占用了,税务机关会核查是否正常纳税。
案例1
 从财报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
康美药业截止2018年半年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99亿元,同时有息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负债等)高达347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9%和104%,长期存在存贷双高。
而且拉长周期看,康美药业的存贷双高并非一日形成的,从2010年开始,其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余额均为28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均为56%,占比一路上涨,尤其是近四年,一步一个台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除了现金就是有息负债,像一对孪生兄弟,很有意思。
康美药业的利息收入和货币资金余额,计算出货币资金收益率,如下图:
可以看到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收益率在0.63%~1.45%之间,近三年约0.8%附近,远低于七天通知存款利率,为何康美药业还要保留如此大的货币资金,其货币资金的真实性非常可疑。
通过利息费用÷有息负债平均余额计算公司的融资成本。比如康美药业的利息支出高达5%以上,2012年~2014年更是高达7%左右。
所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不能够合理解释:康美药业为什么要用5%以上的利息支出率借款347亿元,而收益率只有0.8%左右,难道康美药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给银行支付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的逻辑关系:
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其等价物净增加
说明:一般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包括的内容大多与“货币资金”口径一致。
在绝大多数公司里,这个逻辑关系是成立的。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一、货币资金异常的涉税风险:
货币资金是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持有量过大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成本。持有量过小,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2
 某制造企业2022年期末货币资金余额4249万元,货币资金全年月末月均算术平均数是5178万元,其全年月均应税成本费用等1110 万元,全年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新增2108万元,月均176万元。全年长短期借款保持在2110万元左右,财务费用共计106万元。
案例3
 某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22年年初“货币资金”79 785 947.59元、年末余额   97 252 934.41元,但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仅为86 624.23元。“货币资金”变动额是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01倍以上。通过查看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征管信息,发现了涉税疑点。2022年,该公司营业收入仅为86 624.23元,但利息收入为12 688 933.40元。
经实地核查、该公司2022年利息收入12 688 933.40元,是购买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理财产品的收入。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为保本理财收益,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4
 
该企业利润表显示当年营业收入24 370 829.39元。
为何税务机关一眼就看出来这家企业存在税务问题?
二、应收账款异常的涉税风险
收账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大幅增加,而利润表营业收入与上年相比持平或者下降的,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问题。
隐瞒收入常见手段:异常对应科目“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赊销)    银行存款(现销)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评估原理:
1.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同方向变动
2.应收账款≤营业收入
风险点:应收账款余额巨大,且长期挂账。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不存在真实交易,就不会有对应资金的流入,或者有资金回流的问题。
案例5
 某市税务局对某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24 370 829.39元,应收账款增加42 358 042.95元。
解析
 含税营业收入x(1+13%)=24 370 829.39x(1+13%)=27 539 037.21(元)
含税营业收入增加数远远小于应收账款增加额。经核实,该公司于2022年1月销售给A服装有限公司一批服装,并于当月收到货款8 000 000元未计销售收入;该公司于2022年3月销售给B有限公司一批服装,已于2022年6月收到货款6 000 000 元,未计销售收入。
三、存货税收风险预警值指标分析
企业为生产和销售所储备的物资都属于存货,存货要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材料成本差异”借方,减去贷方后,再减去“库存材料进销价差”和“存货跌价准备”填列。
风险点一: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
         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预警值:50%
风险点二: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3.预警值:10%
案例6
 大数据分析发现淮安市***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存货增加异常(淮税二稽通〔2023〕44号)
事由:
1.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情,实际经营人已去世,你单位已实质上走逃失联。
2.资金往来异常,收到下游单位货款通过个人卡快进快出。
3.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抵增值税进项税。2015年6月~2016年4月期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349份,金额共计145507605.67元,涉及农产品出售人1300余人,全部为金湖当地身份证,人均10余万元,部分出售人开票金额甚至高达500万元,这与金湖县区域人均占有耕地、亩产及金湖地区粮食种植情况明显不匹配,存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
4.你单位所开具的销项发票部分已被下游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虚构农产品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检查所属期内你单位虚构农产品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金额共计142613278.37元,税额共计18552149.96元。
风险点三:存货余额大幅减少,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1.以存货对外投资
2.以存货抵偿债务
3.其他视同销售情况;
4.虚增发出存货数量,虚增成本
5.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案例7
 某企业于2018年3月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磁线、机械压铸加工制造及销售。该企业2021年度、2022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均在2000万元左右、年纳增值税60万元左右。
检查人员在检查凭证的过程中发现了几份奇怪的会计分录,均为“借:营业费用(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贷:库存商品--洗衣机x台、电表x只、空调x台”。这些分录看似没错,但该企业不生产电表、洗衣机和空调,生产产品也用不到这些货物。
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的部分客户由于无法支付到期货款,就以货物抵充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将这些抵债货物以变价销售、赠送、作奖品发给职工等方式进行处理后,其余的均巧立名目计入了成本费用,没有如实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8.86万元
案例8
  某市税务局在对某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及税负指标进行分析时发现:
(1)2021年存货周转率异常,存在虚列、多结转成本或存货非正常减少的可能;
(2)3年流动比率均小于1,存在隐瞒收入或流动资产非正常减少的可能。
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线、涂锡铜合金带、合金线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对象都是大型的上市公司,企业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开票或者少开票隐瞒收入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根据相关线索,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仓库里面只存放原材料和产成品,不见任何废品。
企业生产所用原材料铜带、锡条、白银等贵金属,企业肯定不会丢弃,而在生产过程中,这些原材料只是发生了物理和化学反应,根据“质量守恒”理论,企业投入原材料总重量和产出产品、废品、下脚料总重量之和应不会有多少差异。
该公司2018年共领用原料450吨,生产销售成品341吨,投入产出率为75.7%,申报下脚料收入49吨。理论上应另有成品或残次品库存约60吨,但该公司2018年年底实际账面库存只有2.7吨。
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7年和2019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理论上至少应该有100余吨的存货从账面上消失了,于是决定对企业存货进行一个细致的检查:通过将检查获得信息和企业账面库存比对,盘盈废品65吨,残次品50吨,半成品3.5吨,剔除锡挥发因素。按规则进行折算,共计盈亏总额707.64万元。最后认定企业应该补缴增值税2.02万元,企业所得税188.73万元。
第三章 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一、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异常
案例9
  某企业2022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营业总收入为600万元,2021年申报的营业总收入为84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所设置的预警值为±25% 。通过收入类指标进行分析:
营业总收入变动率=(600-840)÷840×100%=-28.6%
变动率为负值,且超出预警值,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问题,需进一步结合其他指标分析其收入变动情况是否正常
二、营业收入与存货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不匹配
营业收入与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当同方向变化,如果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提高了,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上升态势,营业收入也应该有所提高。
如果营业收入持平或者下降,则存在隐匿收入的可能。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
风险点:1.存货周转率加快、而营业收入下降
    2.存货周转率与其行业特点不匹配
以下三家企业的存货周转率是否异常?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固定资产+期末固定资产)÷2]
可以用行业平均周转率反推营业收入
案例10
 甲企业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期初余额为125356485.72元,期末余额为145823268.25元,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为321528625.83元。甲企业所处行业的固定资产平均周转率为3.2次。
试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周转率×[(期初固定资产+期末固定资产)÷2]
=3.2×( 125356485.72 +145823268.25)÷2=433887606.35> 321528625.83
总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在总局评估文件中,总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
问题:对于总资产周转率大幅下降,或者明显偏低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会关注?
三、营业成本项目涉税风险分析
单位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或明显高于同业的产品
案例11
  某企业2021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营业总成本为840万元,2020年申报的营业总成本为6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所设置的预警值为25%。通过成本类指标进行分析:
营业总成本变动率=(840-600)/600×100%=40%
营业总成本变动率达到40%,超过预警值,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等问题,需进一步结合其他指标分析其收入成本变动情况是否正常。
成本费用配比的风险分析:
成本费用率=(分析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析期营业总成本×100%
第四章 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涉税分析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的风险分析
风险方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税务机关往往利用现金流量表推算营业收入,然后和申报的营业收入比对,发现企业少计收入的问题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销售货物收到的现金+上期销售货物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新增预收账款+销项税-应收项的意外减少+收回以前的坏账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本期新增应收款项+本期减少应收款项+本期新增预收账款+销项税-应收项的意外减少+收回以前的坏账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新增应收款项-本期减少应收款项-本期新增预收账款-销项税+应收项的意外减少-收回以前的坏账
案例12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 6 月份申报白酒销售额 30 万元,销售数量 4 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05 万元,应交增值税 0.75 万元
经调查核实,企业当月销售白酒收到资金 23.04 万元,当期应收帐款期末余额为 18.2 万元,期初余额为 4.25 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3.05 万元,期末余额为0;应收票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当期销项税额为4.8万元。已知该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为 4.16%。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该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
1.增值税税负=0.75÷30x100%=2.5%
2.营业收入=23.0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8.20-4.25(+本期新增应收款项)+3.05(-本期新增预收账款)-4.80(-销项税)=35.24(万元)
问题值=营业收入测算值-营业收入申报数=35.24-30=5.24(万元)
疑点一: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为4.16%,该企业增值税税负为2.5%。低于行业税负预警值下限;
疑点二:该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的风险分析
风险方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税务机关往往利用现金流量表推算营业成本,然后和申报的营业成本比对,发现企业多记成本的问题。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购进货物支付的现金+上期购进货物本期支付的现金+本期新增预付账款+进项税+存货的意外减少-存货的意外增加
=(营业成本+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本期新增应付款项+本期减少应付款项+本期新增预付账款+进项税+存货的意外减少-存货的意外增加 
营业成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应付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进项税发生额-存货的意外减少+存货的意外增加
案例13
 某企业数据如下: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599889258.60元;
存货
期末余额:126336298.70元,期初余额:55941301.84;
应付票据
期末余额:23200000元,    期初余额:33000000元;
应付账款
期末余额:67546079.11元,  期初余额:57799733.99元;
预付账款
期末余额:4537525.35元,   期初余额:12460338.82元;
本期进项税发生额55184159.90元。
主营业务成本:520298708.90元。
1.营业成本测算值=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存货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应付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预付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进项税发生额
=599889258.60-(126336298.70-55941301.84)+(23200000-33000000) +(67546079.11-57799733.99)-(4537525.35-12460338.82)-55184159.90=482179260.43(元)
2.申报数: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520298708.90+0=520298708.90(元)
3.问题值=营业成本测算值-营业成本申报数
=482179260.43-520298708.90=-38119448.47(元)
疑点:测算营业成本数小于申报营业成本数,该企业可能存在多计成本问题。
资本运作中的税收问题与案例分析
主讲:柴文祺
  
一、持股结构和投资方式的涉税安排考虑
二、资本运作之个人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三、资本运作之企业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四、资本运作之合伙企业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五、资本运作之资金融通的涉税安排考虑
一、持股结构和投资方式的涉税安排考虑
通过法人公司持股
公司与个人财富混同的理解
法人公司持股双重税负的深入理解
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投资方式安排
案例1
 广西张老板自2019年起一直在当地为本区居民提供中医理疗服务,其祖传秘方热敷药对缓解关节疼痛有奇效。伴随资本市场愈发活跃,张老板想把中医理疗服务正规化,并希望能够在未来享受中国资本市场的红利。在咨询了注册税务师朋友小A后,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公司来起步,并计划用于未来融资计划。但老家乡亲们希望这个手艺能够保留在当地。
二、资本运作之个人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涉税
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资本公积转增到底交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国税告【2015】051号):“国税发【1997】198号全文有效,国税函【1998】289号具有普遍适用性。
区分个人股东“投的钱”和“赚的钱”
案例5
 高净值个人孙某,想在北京设立一家实体从事A类业务,但由于长期对于政策的高度敏感以及对个人隐私的高度重视,找了好友刘某代持其股份。公司果然利用了风口,实现了高额利润。20X1年年末可分配利润9000万,向名义持股人刘某分红9 000万,刘某完成20%个税以及扣除代持费后,向剩余款项直接打入孙某个人账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2020年8月发)
(二)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批复已经在厦门市税务局官网上删除
案例6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原案例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266,股票简称:宏英智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代持股税款补缴的风险,但并未披露显名股东是否已经纳税。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变动情况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申报,不存在以代持或解除代持、未进行资金收付为由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情形。2021年2月4日,公司注册地税务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出具合证明,确认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除2017年12月张化宏将原委托曾木根、谢春风代持的部分股权分别向曾红英、曾晖进行无偿
赠与外,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为张化宏的委托持股主体变更,不涉及真实股权转让的实质。2017年12月的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张化宏通过委托显名股东曾木根、谢春风向曾红英、曾晖转让股权,从而实际达到向曾红英、曾晖分别无偿赠与30%股权、30%股权之目的,存在真实股权转让实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据此,显名股东曾木根、谢春风作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符合
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的纳税人。
根据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访谈,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变动情况进行征税,不对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中存在的真实股权转让实质进行判断并对隐名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曾木根和谢春风是实际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显名股东,应当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
案例7
 增资扩股对股权转让的涉税影响——低价增资再转股场景
激励安排(非上市公司)个税
递延纳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案例8
 期权激励涉税案例分析
三、资本运作之企业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这个规定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能否增加再转让时的税基?
企业转股涉税优化案例模型
优化考虑1
优化考虑2
广州公司是否可以用股权支付对价,考虑适用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
转让收益纳税义务递延(财税【2009】59号文)
企业转股套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型
企业转股套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模型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先设立全资子公司,再划转资产,是否也能用财税【2009】年59号文?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提示:母向子无偿划转资产】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资产划转概述
为扩大公司全资子公司宝鼎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重工”)的业务范围,提升其经营能力,并使其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同时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拟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部分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至宝鼎重工。
1、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划出方
公司名称: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
公司名称:宝鼎重工有限公司
(3)划出方与划入方的关系
划入方为划出方的全资子公司,划出方持有划入方100%股权。
2、拟划转的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拟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的河西埭南厂区(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为79.12亩)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及部分商标、技术专利等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至宝鼎重工,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划转期间(基准日至交割日)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予以交割日据实划转。
3、划转涉及的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涉及的人员变更,根据“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公司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将由宝鼎重工接收,公司和宝鼎重工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员工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置,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的员工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
4、价款支付
本次交易系宝鼎科技与全资子公司宝鼎重工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宝鼎重工取得划转资产不支付对价,增加实收资本。
5、划转涉及的债权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合同等不进行主体变更,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对于后续部分产品的新订单,将逐步转移至宝鼎重工。
6、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股权投资“对赌条款”涉税案例
案例9
 对赌
杭州甲投资有限公司,A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意向将杭州甲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乙公司9.124%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柒仟贰佰玖拾玖万贰仟元(RMB72,992,000.00),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支付至80%;剩余20%款项是否支付取决于标的公司2019-2021年的业绩情况。具体为每一考核年度内:
(1)若标的公司实际利润超过承诺利润100%,则支付剩余20%款项的1/3;
(2)若实际利润为承诺业绩的80%-100%,则以剩余20%款项的1/3为基数,按当年实际利润与承诺利润之比折算支付;
(3)若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80%,则无需支付该期款项
实际标的乙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杭州甲公司已收到转让款伍仟捌佰叁拾玖万叁仟陆佰元(RMB58,393,600.00元)并按此金额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20)第XXX号、**会审字(2021)第XXX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9、2020年度实际利润均远低于承诺利润的80%。
四、资本运作之合伙企业股权涉税安排考虑
案例10
 2022年11月上海某区税局“主体注销也不放过”
案例11
 2023年3月浙江某地税收优惠政策收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而非代扣代缴税款
(有无例外?纳税地点?)
案例12
 2023年审计署特派办抽查案件
如何控制合伙基金退出税负
税政适用主体的备案要求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完成前置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一经选择,3年内不能调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通过合伙基金退出优化
(2)合伙基金直接退出,合伙基金利得分配到信托计划,通过信托收益给到王某
五、资本运作之资金融通涉税安排考虑
企业间资金融通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企业间资金无偿拆借,借出方不收利息
无偿拆借不收利息的关注点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案例13
 上海母公司和北京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上海作为借出方未收取利息,北京子公司也未列支利息支出。202X年2月,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发现此情况,要求该上海公司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无偿拆借只提供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未允许企业所得税免税。上海母公司提出,自身税率和北京子公司税率都是25%,要求适用2017年6号文件,但被税局否决,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税。
案例14
 母公司甲有下属两家子公司A和B,甲公司借款给A公司100万元,A公司借款给B公司50万元。
思考:(1)甲企业集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2)上述集团内借款如果不收利息,有何风险?
由于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不得出现三角债,否则,导致重复缴税。
当母公司甲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提供给子公司A和B,所支付的利息可能在所得税列支上存在瑕疵。
集团资金融通避免三角债
本案中A也可以先还钱,再让母公司借给B
本案也可以考虑直接用统借统贷(除非款项为母公司自有资金)
集团资金统借统贷
问题一:是否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才构成统借统贷的政策适用基础?
问题二:集团公司资金池下放下属各家子公司不加利息,能否收取其他类型的服务费?
问题三:子公司向上支付的利息,在各自税前抵扣的依据是什么?
在把握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待遇时,应该重点关注一下风险点:
(1)贷款银行是否书面同意?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2)利率是否加价
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人将贷款本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不得牟取利率差价,否则视同将自有资金拆借给下属单位进行税务处理;即借款利息必须平进平出,不得加价(包括手续费、代办费)。
(3)利息往来的合法有效凭证
【提示】统借方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使用方用作利息支付凭证。
案例15
 青岛母公司和烟台子公司,母公司盈利,子公司亏损。现子公司需要用钱,计划向外部第三方融资。但因为母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希望资金让子公司使用,但利息支出最好由母公司来列支。如何进行筹划?
企业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规划技巧
主讲:韩雪
目录
一、投资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二、销售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三、合同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四、发票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投资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企业投资税收规划需要考虑的三大环节
(二)企业投资设立主体的主要类型
(三)企业投资考虑的三个核心因素
(四)股东分红,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东分红税负
案例1
 公司分红1 000万元,下列股东们各持股25%,收到的股息红利,都需要缴税吗?
国内公司股东分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外公司股东分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思考:如果选择在协定税率低的国家(地区)成立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少缴税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可按照协定的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公司架构PK
国内个人股东分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外个人股东分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分红PK
为什么公司分红免税,个人分红征税?
如果移民,改国籍,是否就能少缴纳个税?
只改国籍,居住地不变: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了国籍并移民国外: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股东分红税负PK总结
(五)股东转股,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权转股PK
案例2
 公司股东打算卖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2 000万元,如何缴税?
公司股东转股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转股所得
个人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股东转股PK
(六)股东投资损失,个人直接架构OR公司架构,如何选择,税负低?
股东投资损失税负
案例3
 若干年后,花公司注销,若发生了投资损失 2 000万元,股东能否抵税?
公司股东投资损失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个人股东投资损失
个人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税率20%,财产转让所得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东投资损失税负PK总结
股东投资总体PK总结
综合税负PK
看商业战略
(七)如何避免公司架构转股重复征税的弊端
有限合伙架构的优势
(八)投资环节税务规划建议
二、销售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销售环节滞纳金风险
案例4
 2023年某企业一次性收取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3年的房租收入,合计300万元。
请问: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增值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房产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印花税确认收入多少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7种具体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的5种情形
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顺序如下:
(1)先看是否提前开票,如果提前开,开票日即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再看是否存在预收款项,如果是特定行业。租赁、销售生产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预收款日即可认定。 如果非特定行业,收取预收款在“发货日”认定。
(3)如果不是预收款项,而是在开始提供劳务、货物过程中或者同时,收取款项,“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
(4)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就以“交付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如果没有约定收款日,款未付,工程或劳务已经完成,以工程或劳务完成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促销环节税务规划
现金折扣
某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合同付款期限为30天, 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可以给与3%的现金折扣。
增值税13万元(100×13%)。给与的现金折扣应当计入财务费用,不能冲减销售额。
销售折扣
合同修改为: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了3%的折扣),合同付款期限为20天,如果20天内不付款,加收滞纳金3万元。如果在20天内付款增值税=97×13%=12.61(万元)。少交了增值税0.39万元。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内付款,加收的滞纳金3万元再补交增值税=3×13%=0.39万。
税负也没有增加,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折扣销售
某手机生产厂家为了解决库存手机的销售问题,规定:凡购买1万部以上手机的给与10%的折扣,每部手机的不含税价格为 2 000 元,购买1万台以上不含税价格1 800元,如果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格作为销售额。
某商家一次性购买 1.1万部手机。收取价款1.1×1 800=1 980 (万元),增值税1.1×1800×13%=257.4(万元)
促销方案改为实物折扣:凡购买1万部以上手机的赠送手机1 000部,某商家一次性购买1万部手机,赠送了1 000部手机。
收取价款=1×2 000=2 000(万元)
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两者达到的效果都是卖出了1.1万部手机,但是, 实物折扣多收了20万(2 000-1 980)的价款,多承担了2.6万(260-257.4)的税款,总体多收20-2.6=17.4万元。因此实物折扣更优。
稽查案例:
某市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82万元(含税)。其中:2018年85万元,2019年497万元,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思考:赠送的家电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捆绑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
真假“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有何不同?
企业所得税
所有权发生转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增值税
发生流转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真假“无偿赠送”,哪种才需要视同销售?
随机赠送
“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 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这个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买一送一
买一赠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同是促销,八种方式个税大不同
这几种赠送情形,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代金券、抵用、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往来科目“重灾区”,各项收入隐匿猫腻多
把预收账款当作
风险点:
产品是否畅销?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是否有大量非整数存在?收取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间隔太长?
时间超过12个月,审查当期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根据测量的已完成工作量,确定当期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等,确认计入劳务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把其他应付款当作
风险点:
收取设计费记入其他应付款;
收取代扣手续费返还挂账,未计收入;
收取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未做调整;
取得各种利益流入记入该科目;
押金不再支付未计收入;
预提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余额减少但未计销售收入
风险点:
是将“预收账款”科目与“应收账款”类科目对冲,隐瞒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是以未达成交易为由虚假归还预收账款,利用自制凭证直接记“预收账款”减少和货币资金或票据的减少。
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金额大于销售收入的80%
风险点:
故意用错 有意隐瞒
返利  股权交易
拆解资金 分红分
(五)如何破解长期挂账未还征税的“尴尬”场面?
往来类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往来类科目设置原则:来而不往必有疑点
2.其他应收款:
(1)为股东购买车、房及报销消费性支出等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的情形。
(2)股东长期未还的企业资金,符合条件可视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及非企业员工相应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不退(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退还(河北)
冀地税函〔2013〕68号: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合同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利息筹划成违约金,安能辨我是雄雌
陈某、林某与福建省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林二人购门面房,价款5 50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交房及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一年期间,公司每月返还一定金额款项给陈某、林某,共返还7 828万元。后双方在泉州仲裁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解除双方所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再返还陈、林二人1 000万元,最终,公司共返还8 828万元。
业务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证据链】
利息的表现:该公司自借款次月就开始按相对固定的金额和期间返还款项。
掩耳盗铃:仲裁委做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次日即付清违约金。
【检查结果】
陈、林及该公司在调查笔录中最终承认双方是借贷关系,收到的3 328万元是利息。
(二)无偿出租房屋给子公司,税局定性为偷税,究竟哪出了错
杭税三稽罚〔2021〕361号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开一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某公司将位于地下的商业用房无偿出租给子公司,因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罚款合计660余万元。
实践中,母子公司之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发生无偿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没有实际收受价款,就没有纳税义务,从而对相关业务作不申报或零申报。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并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
按房产余值法申报房产税
按租赁合同约定金额申报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调整风险
【处罚结果】未收取以上租金,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应追缴税款440万元.构成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罚款225万元
(三)大包大揽有风险:包税合同,稽查局、法院怎么看?
什么是包税合同
1.通常是合同双方约定经济往来交易产生的税费,全部由非法定纳税义务人一方承担。
2.例如股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3.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纳税义务的一方,并未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而导致法定纳税义务人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由此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
4.包税条款常见于二手房买卖、租赁、股权转让等交易当中。
案例5
 包税合同的税收争议案
徐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将其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邳州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应由林某缴纳的股权转让税、费全部由利达公司承担,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邳州市税务局对林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 000万余元。
利达公司和林某分别缴纳了500余万元。
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利达公司返还自己缴纳的500万元被拒,遂诉至法院。
(1)《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该条款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但并未禁止法定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
法无禁止即可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禁止在合同中约定缴纳税款行为,那么合同中有关税费负担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协议》中“包税条款”是否导致纳税义务转移?
①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合同双方对税收负担的约定,并不能导致纳税义务的转移
②对税务机关而言定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依然是法,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人
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对于纳税义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并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税务机关
总结建议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包税条款效力的主流观点仍然是“认定包税条款在民法上有效,在税法上无效”。
包税方(通常是买方、承租方):
①事前准确测算出税负成本,避免超过预期。
②务必要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被包税方(通常是卖方、出租方):
①如果买方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仍会向被包税方追缴欠缴的税款以及税收滞纳金。
②可以通过把税负成本直接加入交易的总价款之中。
③最好在包税条款中详细列明需要包税的具体税费种类,减少日后争议。
(四)“资产”转让变“股权”转让,小心秋后算账
案例6
 A公司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转让给B公司,直接买卖,会产生高昂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能节税?
 方案1.0版本
100%股权转让
买卖合同转为股权转让合同。假设土地原值1 000万,评估价格5 000万。
思考:是否可行?
税务处理文书
 方案2.0版本
先以房产投资,买方增资入股占一定比例,再转让剩余比例股权。
买卖合同转为股权转让合同。
化“资产出售”为“股权出售”的节税技巧
引申思考
四、发票环节税务规划技巧
(一)哪些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二)哪些项目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三)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之后如何补救?
(一)哪些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总结:4种情形下“白条”也可以入账
实务案例:三种违约金和两种财政补贴
实务案例:股权转让
实务案例:利息支出
情形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
图表总结
情况三:“三销、非正常”的特殊情况
情况四:共同接受劳务及租赁中的共用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
(二)哪些项目即使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四个项目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
特殊项目实际发生也不能扣除
(三)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之后如何补救?
四种情形

企业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实务

主讲:柴文祺

目  录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二、企业业务开展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三、企业资金管理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四、企业资本运作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理论风险:税法文件中明文规定某项行为有风险

实际风险: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高频关注和重视

二、企业业务开展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

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税法没规定如何判断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最容易控制的是哪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案例1

 甲公司销售机械设备给乙公司,合同价款1亿元。约定乙公司收到机械设备后,可以先试用300小时,未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时,再决定购买。乙公司承诺在收到设备后5天内先付3 000万,最终决定购买后再支付尾款,但要求甲公司先预开全额发票。

案例2

 某地税务局稽查局对甲建筑公司开展税务检查,主要监管重点在于其收入确认问题。通过检查相关材料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00万元。企业的理由是合同总价是2亿元,房屋建造目前的规划完成了10%,因此按照规定确认了2000万元的收入。但税局在检查合同和银行流水发现,业主已经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给甲公司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看到甲方开具了1亿元的发票给到业主方(双方可能有约定)。税局提出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金额不一致已经引发预警,要求甲建筑公司补缴8000万元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善意提醒按规定缴纳就不收滞纳金和罚款了。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

交易价格偏低不合理谁说了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10%

案例3

 甲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业务范围包含餐饮、房地产和化工。由于前期并未进行系统的股权结构设计,目前公司仅仅分了三个业务单元来处理不同的业态。甲公司202X年度营业利润率为6.5%。当地税局经过案头审核,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一系列资料后认为,甲公司的整体利润偏低,理由是占甲公司业务比例40%的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很高,认为甲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嫌疑。甲公司财务表示,甲公司整体利润率应当综合考虑其他两块业态的情况,并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和税局沟通。

法释[202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九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4

 某深圳国资背景的企业,自持商务办公楼16栋(都是在几年前购入,当时买价共计16亿),但因为经济不景气,只对外租出去3套,按照从租12%计征房产税。因为疫情关系租金不高,因此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公司可以接受。但由于13套租不出去,导致这13套办公楼都要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公司请来税务老法师老张,老张设计了一个方案:该深圳公司设立一家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承租剩余的13套房产,约定一个很低的租赁价格。

好景不长,深圳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开展税务核查,认定租金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显著偏低,要求企业按照同地段的租金价格调整现有租金。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税局看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得到了有效遵从

上游企业虚开发票/ 上游企业失联带来的影响审核

增值税领域(转出)

所得税领域(调增)

有哪些重点的发票审核原则?

案例5 某建筑工程公司购买沙土石料长期都取不到发票,但依然在税前扣除。201828号公告明确了发票重要性后,财务心中忐忑,在咨询了某税务专家后知晓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即可,同时税务机关即使调查会给60天的期限让企业补开换开。财务得知后,决定以后无论是否能够最终取得发票,均在年终汇算前不做成本调增。财务认为,反正大不了最后被查了再调,还能节省资金时间成本。

无法补开换开情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关于分割单——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理解?

(三)企业所得税发票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符合三要件的行为不以虚开犯罪定性处理:

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法〔20181号:“……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骗逃增值税目的的,则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为了上市、促成交易、展示企业实力而虚增业绩等目的,或为了融资、贷款等为企业经营周转资金等目的而虚开发票的,不应视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案例6 我是湖州建工的税务经理,我们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分包、采购、劳务等合同,盖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公章,通过总机构的相关账户转账支付,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是否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不让认证抵扣?

采购方与付款方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思考:是要求采购方与付款方一致还是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9号),资金流二种方式: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9号公告中结算方式认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即应付账款也可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

因此,在三方抵债协议中,以购销双方形成应收和应付为前提条件,应当认为购销双方已经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9号)解读: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注:挂靠有无限制行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

“按国税发〔199592号文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视频会议材料: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案例7 某民营企业给所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宿舍,提升员工幸福指数。该企业先和某房东谈妥租赁条件,企业和房东签署租赁协议,再由企业将房屋转租给员工。合同谈判过程中,该民营企业了解到依照28号公告,房东应该提供租赁发票,但房东不愿意开具。公司咨询税务师小王,要求进行税务筹划。

问题:这种情况下能否白条扣除?遇到收款方是自然人不愿意开票情况下如何处理?税局代开可以吗?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问题一:

为什么留抵退税风险这么大?

问题二:

企业通过留抵退税到底可以节省多少税?

问题三:

到底如何去对待企业的留抵退税?退还是不退?

三、企业资金管理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企业间资金融通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案例8 上海母公司和北京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上海作为借出方未收取利息,北京子公司也未列支利息支出。202X2月,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发现此情况,要求该上海公司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无偿拆借只提供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未允许企业所得税免税。上海母公司提出,自身税率和北京子公司税率都是25%,要求适用20176号文件,但被税局否决,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税。

案例9 母公司甲有下属两家子公司AB,甲公司借款给A公司100万元,A公司借款给B公司50万元。

思考:

1)甲企业集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2)上述集团内借款如果不收利息,有何风险?

由于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不得出现三角债,否则,导致重复缴税。

当母公司甲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提供给子公司AB所支付的利息可能在所得税列支上存在瑕疵。

集团资金融通避免三角债

本案中A也可以先还钱,再让母公司借给B

本案也可以考虑直接用统借统贷(除非款项为母公司自有资金)

(二)企业大额资金安排的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典型场景1: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4号)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任宇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视频讲解
经营所得相比其他所得,有如下特点: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程序性
“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劳务,而经营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成果。看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典型场景2:佣金推介费支付模型
案例10
 某北方地区的一家建筑公司从事豪宅项目,为了能够拓展业务,获得更多的机会,公司老总参与了多个线下沙龙和项目交流会,结识到了行业里的资深大咖老刘。老刘提出可以帮助推介项目,但要求成功拿下项目后收取一定金额的“报酬”。
典型场景3:股东从公司大额取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资金流向:
公司借钱给股东,股东向目标公司支付利息
四、企业资本运作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股权交易的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1)股权转让收入时点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益分配形式
采用“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方式是否可行?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说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总局公告〔2018〕23号,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股权交易综合性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