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 |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有限公司 | 13% | 12%(市区) | 25% | 20% |
个体工商户 | 13% | 12%(市区) | 无 | 5%-35% |
组织形式 |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有限公司 | 3% (减按1%) | 12% (市区) | 25% | 20% |
个体工商户 | 3% (减按1%) | 12% (市区) | 无 | 5%-35% |
序号 | 月度经营收入 | 征收率(%) |
1 | 10万元(含)以下的 | 0 |
2 |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 | 0.8 |
3 | 30万元以上的 | 1 |
级距 |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 税率(%) | 速算扣除率(%) |
1 | 50%以下部分 | 30 | 0 |
2 | 50%~100%部分 | 40 | 5 |
3 | 100%~200%部分 | 50 | 15 |
4 | 200%以上部分 | 60 | 35 |
有限责任公司 | 节税效果 | |
企业所得税 | 25% | 0 |
增值税及附加税 | 3%-13% | 3.26% |
提现个人所得税 | 20% | 1.8%-3.2% |
综合税率 | 43%-57% | 5.06%-6.83% |
一般规定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 小规模纳税人 | |
特殊规定 |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 |
非企业性单位 | ||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
其他个人(自然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序号 | 范围 | 内容 | 2019年4月1日起 |
1 | 销售(进口)货物 |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 13%、9% |
2 | 销售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对象为有形动产) | 13%、9% |
3 | 销售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项) | 6%、9%、13%(动产租赁) |
4 | 销售无形资产 | 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6% |
5 | 销售不动产 | 建筑物、构筑物等。 | 9% |
误餐补助 | 午餐补助 |
特殊人群才有 | 普惠性质 |
按时间天数 | 每月相同 |
不征税 | 征税 |
资产评估报告 | ||||
资产名称 | 账面净值 | 评估值 | 交易价格 | 资产增值 |
商标 | 300 | 500 | 500 | 200 |
存货 | 200 | 200 | 200 | 0 |
房屋 | 2000 | 5000 | 5000 | 3000 |
土地 | 4000 | 5000 | 5000 | 1000 |
合计 | 6500 | 10700 | 10700 | 4200 |
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 | ||||
增值税 | 投资方 | 缴纳 | 投资方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被投资方取得进项可以抵扣 | |
土地增值税 | 房开企业 | 缴纳 | 增值额缴纳最高60% | |
非房地产 | 改制重组 | 暂不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印花税 | 投资方 | 投资协议 | 万分之五 |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 |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 | 收入-成本-费用 | |||
财产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 递延纳税 | 转让时才缴 | 财税〔2016〕101号 | ||
5年分期 | 申请后5年内缴纳 | 财税〔2015〕41号 | |||
核定征收 | 应税所得率 | 财税〔2014〕16号 | |||
增值税 | 视同销售(技术转让免) | 若放弃免税:确认销项,进项可抵 | |||
土地增值税 | 房开企业 | 缴纳 | 增值额缴纳最高60% | ||
非房地产 | 改制重组 | 暂不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印花税 | 投资方 | 投资协议 | 万分之五 |
被投资方 | |||||
契税 | 非关联 | 被投资方缴纳 | 3%-4% | ||
母公司投资全资子公司 | 免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
印花税 | 被投资方 | 资金账簿+投资协议 | 万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五 |
企业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实务
主讲:柴文祺
▪ 目 录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二、企业业务开展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三、企业资金管理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四、企业资本运作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金税四期下的监管趋势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理论风险:税法文件中明文规定某项行为有风险
实际风险: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高频关注和重视
二、企业业务开展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
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税法没规定如何判断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最容易控制的是哪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甲公司销售机械设备给乙公司,合同价款1亿元。约定乙公司收到机械设备后,可以先试用300小时,未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时,再决定购买。乙公司承诺在收到设备后5天内先付3 000万,最终决定购买后再支付尾款,但要求甲公司先预开全额发票。
某地税务局稽查局对甲建筑公司开展税务检查,主要监管重点在于其收入确认问题。通过检查相关材料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00万元。企业的理由是合同总价是2亿元,房屋建造目前的规划完成了10%,因此按照规定确认了2000万元的收入。但税局在检查合同和银行流水发现,业主已经在合同签订后支付给甲公司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看到甲方开具了1亿元的发票给到业主方(双方可能有约定)。税局提出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金额不一致已经引发预警,要求甲建筑公司补缴8000万元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善意提醒按规定缴纳就不收滞纳金和罚款了。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
交易价格偏低不合理谁说了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10%
甲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业务范围包含餐饮、房地产和化工。由于前期并未进行系统的股权结构设计,目前公司仅仅分了三个业务单元来处理不同的业态。甲公司202X年度营业利润率为6.5%。当地税局经过案头审核,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一系列资料后认为,甲公司的整体利润偏低,理由是占甲公司业务比例40%的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很高,认为甲公司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嫌疑。甲公司财务表示,甲公司整体利润率应当综合考虑其他两块业态的情况,并聘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和税局沟通。
法释[202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九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某深圳国资背景的企业,自持商务办公楼16栋(都是在几年前购入,当时买价共计16亿),但因为经济不景气,只对外租出去3套,按照从租12%计征房产税。因为疫情关系租金不高,因此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公司可以接受。但由于13套租不出去,导致这13套办公楼都要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公司请来税务老法师老张,老张设计了一个方案:该深圳公司设立一家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承租剩余的13套房产,约定一个很低的租赁价格。
好景不长,深圳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开展税务核查,认定租金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显著偏低,要求企业按照同地段的租金价格调整现有租金。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税局看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得到了有效遵从
上游企业虚开发票/ 上游企业失联带来的影响审核
增值税领域(转出)
所得税领域(调增)
有哪些重点的发票审核原则?
某建筑工程公司购买沙土石料长期都取不到发票,但依然在税前扣除。2018年28号公告明确了发票重要性后,财务心中忐忑,在咨询了某税务专家后知晓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即可,同时税务机关即使调查会给60天的期限让企业补开换开。财务得知后,决定以后无论是否能够最终取得发票,均在年终汇算前不做成本调增。财务认为,反正大不了最后被查了再调,还能节省资金时间成本。
无法补开换开情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关于分割单——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理解?
(三)企业所得税发票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1.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符合“三要件”的行为不以虚开犯罪定性处理:
①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②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③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法〔2018〕1号:“……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骗逃增值税目的的,则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为了上市、促成交易、展示企业实力而虚增业绩等目的,或为了融资、贷款等为企业经营周转资金等目的而虚开发票的,不应视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我是湖州建工的税务经理,我们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分包、采购、劳务等合同,盖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公章,通过总机构的相关账户转账支付,以分支机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是否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不让认证抵扣?
采购方与付款方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思考:是要求采购方与付款方一致还是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资金流二种方式: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9号公告中结算方式认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即应付账款也可作为价款结算方式之一。
因此,在三方抵债协议中,以购销双方形成应收和应付为前提条件,应当认为购销双方已经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9号)解读: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注:挂靠有无限制行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
“按国税发〔1995〕92号文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视频会议材料: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某民营企业给所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宿舍,提升员工幸福指数。该企业先和某房东谈妥租赁条件,企业和房东签署租赁协议,再由企业将房屋转租给员工。合同谈判过程中,该民营企业了解到依照28号公告,房东应该提供租赁发票,但房东不愿意开具。公司咨询税务师小王,要求进行税务筹划。
问题:这种情况下能否白条扣除?遇到收款方是自然人不愿意开票情况下如何处理?税局代开可以吗?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问题一:
为什么留抵退税风险这么大?
问题二:
企业通过留抵退税到底可以节省多少税?
问题三:
到底如何去对待企业的留抵退税?退还是不退?
三、企业资金管理端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企业间资金融通涉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上海母公司和北京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上海作为借出方未收取利息,北京子公司也未列支利息支出。202X年2月,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发现此情况,要求该上海公司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无偿拆借只提供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未允许企业所得税免税。上海母公司提出,自身税率和北京子公司税率都是25%,要求适用2017年6号文件,但被税局否决,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税。
母公司甲有下属两家子公司A和B,甲公司借款给A公司100万元,A公司借款给B公司50万元。
思考:
(1)甲企业集团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2)上述集团内借款如果不收利息,有何风险?
由于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不得出现三角债,否则,导致重复缴税。
当母公司甲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提供给子公司A和B,所支付的利息可能在所得税列支上存在瑕疵。
集团资金融通避免三角债
本案中A也可以先还钱,再让母公司借给B
本案也可以考虑直接用统借统贷(除非款项为母公司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