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资的税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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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资的税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主讲:侯 亮
 目录
一、公司减资、撤资的成因及其法律风险
二、个人股东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三、法人股东减资、撤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四、公允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的风险应对
五、公司减资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及其风险应对
一、公司减资、撤资的成因及其法律风险
五年实缴引发的减资潮
(五)减资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减资属于企业行为,而非股东行为,实质上是企业回购股东股权后,进行的工商减资。
股权转让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涉及税款,要结合减资收回金额和未分配利润进行综合判断。
(六)减资之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减资财人员需要做什么?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企业减资公司需要做什么?
公司应当自股东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思考:
(1)减资是否要通知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能否作为债权人要求纳税人清偿以前年度欠税?
(七)减资对认缴出资的影响
五年实缴是否是对“认缴制”的全盘否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键词:章程规定、成立之日、五年内
存量公司: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所以不能一刀切
新设公司:章程规定VS五年    孰短原则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一、逐步过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二、明显异常:
第七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案例1
 存量公司:
2023年1月成立,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何时实缴?
2023年1月成立,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何时实缴?
2023年1月成立,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523年12月31日,何时实缴?
新设公司:
2024年9月成立,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何时实缴?
2024年9月成立,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何时实缴?
超期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八)减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减资一般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公司法》第67条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公司法》第59条、第112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第224条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224条
5.修改公司章程
6.减资登记
1.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6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公司法》第59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制定方案
股东会:通过决议
董事会只负责召集股东会审议减资事项,至于公司是否进行减资、何时及何种方式进行减资,实际上是股东会决定的。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提交后至查看页面可查看详情
减资公告申请流程就全部完成,等45天公示期结束后,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
思考:企业撤资需要先税务后工商吗?
企业减资仅需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减少业务就可,如果减资导致股东退出,同时需要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减资无税务前置手续。如果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即可,无需先税务后工商。
二、个人股东减资、撤资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自然人股东减资或者撤资的税务处理
(一)认缴未实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未实缴,没有未分配利润 
小王和小张是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是0万元,各占50%,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0万元,现在小张要减资50万元,退出公司。如何账务处理?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情形二:未实缴,有未分配利润
小王和小张是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是0万元,各占50%,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现在小张要减资5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从公司取回资金50万元。此次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借: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小张)                 50
    贷:银行存款                                  50
小王从公司取得资金超过初始投资成本(0万),需要按照20%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万元)
三、法人股东减资、撤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法人股东减资或者撤资的税务处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节选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9+…+16)
160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6+7+8)
160
4
    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160
5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6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7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8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9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十)其他(16.1+16.2)
-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节选
14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6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项目减免,如:农林牧渔)
21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2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创投企业投资抵免)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在纳税申报主表的位置,决定了它属于一种绝对的税收优惠。
四、公允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的风险应对
(一)等比例减资VS不等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3
 公允减资(一)
小王和小张是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50%,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现在小张要减资50万元,但是从公司取回资金150万元。此次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借: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小张)             100
        (相当于小王对应的部分分给了小张)
  实收资本——小王                     50
      贷:银行存款                              150
小张从公司取得资金超过初始投资成本(50万),需要按照20%利股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 (150-50)×20%=20(万元)
小王应分得的部分实质上是对小张进行了赠与,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4
 公允减资(二)
小王和小张是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50%,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现在小张要减资50万元,为了实现平价减资的目的,从公司只取回资金50万元。此次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借:实收资本——小张     50
       贷:银行存款              50
从会计处理来看,小张从公司取回的资金未超过初始投资成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小张对应的未分配利润50万元,无偿赠送给了小王。小王以后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减资,本质上是公司向股东回购股权,67号公告第三条: 将“公司回购股权”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因此,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受到税收政策的规范,即: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转让价款为期末净资产净资产对应的份额(50+50)=10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50)×20%=10(万元) 
(四)公允减资的税收风险
公允减资最大的税务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公允减资的税收风险:
1.重复征税
接上例。小张少取回的减资款,相当于小张对应的未分配利润50万元,无偿赠送给了小王,形成小王的分配利润,小王以后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减资,这部分留存收益个人股东是无需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现在由于减资,导致在减资环节视同分红征收了个税,那如果以后甲公司再分红的时候,其中的50万元就有可能重复征税。
2.企业账面资金不足:股东有可能不仅拿不到减资款,还要倒贴税钱。
案例5
 小王和小张是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50%,截至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小张要减资50万元,减资时,企业资金困难,只能从公司取回资金50万元。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收入为(50+500)=55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50-50)×20%=100(万元)
此时,小张不但拿不到减资款,还要倒贴企业100-50=5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借:实收资本                    50
         银行存款                    50(小张倒贴)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
这种情况明显违反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五、公司减资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及其风险应对
(一)减资所涉及的其他税种
法人股东及个人股东减资或将涉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返还投资的情形,被投资企业由于自有资金短缺、或出于保障企业资金流健康的考虑,并未通过资金对价形式完成减资,而是将企业名下房产、土地等作价计算投资所得,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他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返还投资时,属于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可见,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减资对价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时,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及印花税
对于企业以房地产进行减资回购时通常视同为有偿转让房地产,因此需要进行契税的申报,接受房地产的股东依法缴纳契税,同时对其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认缴资金加速到期对印花税的影响
案例6
 
某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在某园楼盘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由于该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除股东投资外,还有263名个人作为隐名股东投资该项目。2022年间,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疲软,加之隐名股东与某大公司矛盾激化,经被告县政府多次协调,某大公司与上述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房抵投资款”,某大公司为履行协议与258名隐名股东签订购房合同,某大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收款亦未开具购房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当地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大公司收取258户购房户余款未申报税费构成偷税,追征税款并加处50%罚款。盛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某大公司主张其以自有不动产与隐名股东之间进行“以房抵投资款”,未取得该项营业性收入,未实际收取购房余款。 某大公司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在账簿中未计收入,属于不列、少列收入或虚假纳税申报情形,已构成偷税。
某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与258名社会隐名股东虽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双方并无实质交易,系公司用自身资产回购股东股份的行为,属股权转让之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审法院认为:某大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并无实质交易、系用自身资产回购股东股份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