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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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实务
主讲: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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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一、三、减免税申报表填报解析
二、附表二填报解析
三、附表四、主表填报解析
一、附表一、三、减免税申报表填报解析
纳税申报表作为增值税政策的载体,其设计需要因应增值税政策的修订变化,近些年来随着增值税制度改革,比如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多次变更等,与之相应的就是增值税申报表修订多次。
希望我们的学习永远要与时俱进,因为我们相信申报表的修订一直在路上,特别是增值税法修订的改革正在推进中。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顺序
1.附表一及附表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附表二
3.附表四及主表
总体填报思路是先销项,后进项,再主表的思路,和企业所得税填报思路是一致的。
(一)按列解析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一种情况是已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对方不提供开票信息的,比如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1
 自产月饼发放给职工,成本80万元,计税价格100万元,则填未开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13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已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方暂不索取发票,比如2024年4月销售113万元,税率13%,在2024年6月才开具专用发票,因此2024年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栏以蓝字填开100万元和13万元,6月份正式开具发票时,在2024年7月申报6月增值税时在开具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列以蓝字开具,在未开具发票列以红字开具。
由于开具了负数发票,税务机关将会作为评估疑点,需要解释。
但不能因为不需要开发票,就不申报纳税,这就是违法的问题了。
比如:一家商贸企业,2024年5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5月20日发货,5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5月20日发货后,但到6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5月25日,应当在6月申报纳税,但企业在6月实际收到货款后才开具发票,在7月申报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在6月发现,这就是偷税或不申报少缴,如果是7月发现,这就是滞纳税款行为,都是涉税风险。
但是如果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5月20日发货,6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6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6月,5月份既不申报也不开票就是正确的。
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比如2024年6月税务稽查发现2024年3月一笔因购买方迟延支付购买设备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作为营业外收入,上述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适用货物的税率13%。
由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3月,但被稽查发现后应当在7月份申报,不管是否开具发票,一律要填在7-8列,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收入11 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 300。
第11列和附表三存在勾稽关系。
第12-14列差额纳税填报及附表三的关联填报。
案例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月销售2 18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出让金为1 09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 180-1 090) ÷〔1+9%)=1 000万元,应纳增值税90万元;
案例3
 某商旅企业2024年4月销售额212万元,本月支付交通、住宿等169.6万元,上期结余未扣除项目21.2万元,选择差额纳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虽是差额征税,但有的差额开票,有的全额开票,不动产销售开具的是全额增值税发票,即发票注明价格2 000万元,税额180万元。
而商旅销售开具的是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发票注明价格即差额40万元开具2.4万元的税额 ,余额212-2.4=209.6万元。
还要注意的是附表三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建议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即: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按行解析
1-15行填报分析:
由于既有税率,又有征收率,一定要注意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分析。
1.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N个率)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1个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4
 某消防设备安装公司外购设备113万元,为某地产公司安装上述设备,合计收取款项141.7万元,既可以按照混合销售开具(130万元+11.7万元销项税),也可以开具(假设设备赚取5万元)(105万元+13.65万销项税)+(22.38万元+0.67万应纳税)
前者毛利(130-100)=30万元,后者毛利为(105+22.38-100)=27.38(万元)。
13行的填报
”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案例5
 某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当月取得销售额10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为60万元,期末为50万元,全部开具普通发票。预征率为2%。
则应预缴税额=(100+50-60)×2%=1.8(万元)
该数字同时填入主表21栏按简易计税方法应征税额。
16-19行免抵退税与免退税的区别
免抵退税不是真正的免税,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免退税或免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因此主表第7行为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而第8行为免税销售额。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如果因种种原因没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而适用免税办法,则填写附表一18-19栏。如果适用征税,则填写附表一相应征税栏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前期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改为适用免税,则附表一免抵退栏作红字,免税栏作蓝字,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调整。
外贸企业无论免退税还是免税,均填写18-19行,只不过免退税的进项不允许抵扣,而是退还,而免税的进项则完全不允许抵扣,计入成本中。
填写18-19行的除了出口免税外还有其他免税项目,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表。
案例6
 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本月取得代理收入100万元,代委托方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10万元,相应进项税额3万元,支付技术维护费500元,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103万元。
政策梳理: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当期除免征增值税外,应纳税额 =30 000-10 000-500=19 500(元)。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第4列:本列不填写。
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列。
附表一还要重点注意的是,涉及即征即退的,一般不按表中公式计算,主要原因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比如填表说明中第6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二、附表二填报解析
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一般而言认证相符即可抵扣,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稽核比对后才可以抵扣,就会出现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案例7
 2024年6月某农业深加工公司购进109万元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100万元农村经济合作社自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万元,则在购入时可以抵扣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100万元乘以9%扣除率)、9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乘以9%扣除率),前一笔填写在第2栏,后两笔填写在第6栏,
借:原材料                    (100+91+94)2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
贷:银行存款                          312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支付境外单位咨询费106万元,借管理费用10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6万元,凭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假设上述材料全部用于13%税率货物生产中,则:
借:生产成本                          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原材料                           285
加计抵扣额按三张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的1%计算,即300×1%=3(三张发票分别是100+9、100+免税、100+3)
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023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113万元,当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填入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残值率10%,2024年12月改变用途可以抵扣。
净值率=(113-113×90%÷10)÷113=91%,在次月转入进项税额13×91%=11.83万元。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这两栏不参与计算进项税额,因为已经在其他栏统计了。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案例8
 某纳税人2024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 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该纳税人在办理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 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当然现在数电发票推开后,就不需要计算了。
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26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但是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征税后,则需要从第27栏转到第11栏。
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比如非正常损失产成品15万元,当期生产成本总额40万元,耗用外购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13%
转出进项税额
150 000×(300 000÷400 000) ×13%=14 625(元)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包括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
案例9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购置取得一栋商务楼用于办公使用,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45万元,进项税额已于2021年度全部抵扣,2024年5月为了解决员工住宿难的问题,将该办公楼改为职工宿舍楼使用,当月该宿舍楼账面净值438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438÷500×100%=87.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5×87.6%=39.42(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应当从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当期扣减进项税额,即扣减2024年5月当期的进项税额。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于免抵退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需要转出征退税率之差,但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也即基本征退税率一致,这栏填的情况很少。
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和附表一的第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案例10
 某一般纳税人被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将合同负债200万元不按时结转为收入少缴增值税26万元,用于集体福利未进项转出增值税13万元,当月发生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5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20万元,收取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226,贷合同负债200,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6。
检查后作补正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6
借:合同负债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3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
检查调整由于会计上的处理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这样就将正常申报税款与查补税款一分为二。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受票方接受的是数电发票,且已认证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比如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元、滞纳金40万元,若a公司有留抵税额250万元,自然全部抵掉,但如果留抵税额只有180万元,用于抵减欠税,根据“配比”(5:1)要求,此180万元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50万元、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30万元。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50万元、滞纳金10万元,并按50万元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
营业外支出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0
但是现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80万元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20万元、滞纳金40万元,并按20万元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0
根据同等级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现在更划算一些了。
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三、附表四、主表申报表填报解析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3.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案例11
 
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4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45万元,支付分包款1 63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 635万元,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4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 635万元后为负数,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项目2当月收入1 63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45万元后剩余1 090万元,因此,应以1 09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 635-545)÷(1+9%)×2%= 2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545+1 635)÷(1+9%)×9%-(545+1 635)÷(1+9%)×9% = 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由于当期应纳税额0小于预缴税额20万,填报申报表如下:
加计抵减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