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的实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务必高度关注。
本课程主要从应税销售行为与纳税义务发生、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纳税义务发生为起始标志的税会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结合案例,深入浅出,易于理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帮助学员了解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同的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当会计早于税法或是税法早于会计时纳税义务发生相关的会计处理,以及与其他税费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特聘的郭明磊老师对《增值税必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解读,希望能够给广大学员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