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问题。
本课程通过对原文中提到的购入后的用途,纳税人已售票的客户未消费及退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纳税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及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这八个问题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生动形象,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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