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并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